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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昭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昭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周昭榮因偽造文書、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周昭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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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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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恐嚇危害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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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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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7月1日 │98年12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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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0年偵字第4793號 │101年偵字第1577、 │
│ │ │3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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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上訴字第1523號 │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3月19日 │ 1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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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台上字第2531號 │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6月27日 │ 1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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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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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執字第 │
│ │3208號(已執畢) │2522號(編號2至4經定│
│ │ │應執行刑為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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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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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罪 │強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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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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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9月24日 │100年11月30日至100年│
│ │ │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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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1年偵字第1577、 │101年偵字第1577、 │
│ │3191號 │3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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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 │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3月19日 │ 1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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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 │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19日 │ 1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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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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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3年執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執字第 │
│ │2522號(編號2至4經 │2522號(編號2至4經 │
│ │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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