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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吳秀慧
被 告 高炳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71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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