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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進森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92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張進森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核無足取;且由103年3月16日之切結書所記載:「對王渝鋒控告張進森妨礙家庭之告訴做為保留…,憑此切結書均可提告,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以觀,告訴人王渝鋒仍未宥恕被告自明,上訴意旨所稱告訴人已因之而喪失告訴權,要無足採。
是本件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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