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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純
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1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經原審法院函知,仍未補正。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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