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誠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易字第
1780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育誠(綽號「大象」)於民國101年6月9日前往大陸地區,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兵」、「喇叭」成年男子及翁銘均(於101年4、5月間加入,所涉共同詐欺取財罪,由原審法院通緝中)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並無證據證明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綽號「老兵」、「喇叭」男子、張育誠等集團成員以佯稱應徵求職者之方式詐得求職者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作為匯款人頭帳戶,並在大陸地區不詳地點設置之電信機房,利用電話及網際網路連線等設備,分別於拍賣網站刊登虛偽出售商品之不實廣告,或假冒公務機關人員等方式進行詐騙,另由翁銘均在臺灣地區負責收購該詐欺集團進行電話或網路拍賣詐騙所需之人頭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下稱人頭電話卡),並進行人頭電話卡之通話測試、設定轉接、儲值以維持人頭電話正常通訊事宜,每個人頭電話卡測試轉接成功,翁銘均可獲取人民幣 1,000元之報酬,翁銘均並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前不詳時間,以每張人頭電話卡新臺幣(下同)1,800元至2,200元之價格向張益銓(化名「葉子宏」,販售附表一編號3至 8、15至21、23至42、44至95、115至136 所示人頭電話卡,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經原審法院另行判決)、范櫂枰(販售附表一編號1、2、10至14、22所示人頭電話卡,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另行判決確定)、林志華(販售附表一編號96至114所示人頭電話卡,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經原審法院通緝中)、賴科豪(販售附表一編號9、96至114所示人頭電話卡,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由原審法院另行判決)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之人頭電話卡,繼而在翁銘均位在桃園市龍潭區(即改制前之桃園縣龍潭鄉0○○路000號新葉檳榔攤內,進行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通話測試,及將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門號設定自動對應轉接至綽號「老兵」、「喇叭」、張育誠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簡訊指示之大陸地區門號,遭詐騙之人受騙撥打該詐欺集團所留之人頭電話卡門號時,該門號即會自動轉接至翁銘均設定之大陸地區門號,以供詐欺集團成員與對方聯繫,翁銘均並以測試、轉接1個人頭電話卡可獲得1,000元至1,800 元不等之代價,僱用與渠等具犯意聯絡之陳明雄(參與測試、轉接附表一編號1、2、9 至14、61至65部分之人頭電話卡,所涉詐欺取財罪部分,由原審法院另行判決)、陳虹婷(參與測試、轉接附表一編號3至 8、136部分之人頭電話卡,所涉詐欺取財罪部分,由原審法院另行判決),協助其與綽號「老兵」、「喇叭」、張育誠等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進行上述人頭電話卡之測試、轉接、儲值工作。
綽號「老兵」、「喇叭」男子、張育誠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八大行業欲應徵司機、假冒網路拍賣之賣家、公務機關人員,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方式,以附表一編號1 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 120、123至136所示各該人頭電話卡作為聯絡之用,向附表一編號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潘少弘等人進行詐騙,致潘少弘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 所示之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22、25、40、73、111、112、115所示財物或匯款如附表一編號 3至18、23、24、26至39、41、42、44至65、68至72、74至110、113、114、116至120、123至136 所示之金額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其中附表一編號1、66部分因未取得財物而未遂)。
嗣因潘少弘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101 年11月28日中午12時45分許,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477 號新葉檳榔攤拘提翁銘均到案,經翁銘均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至5、10-1、11所示翁銘均所有聯絡本案詐欺犯罪或犯罪預備所用之行動電話及SIM 卡;
另於同日上午6時50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219巷60號查獲陳明雄,經陳明雄同意後,在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 108號彩庄檳榔攤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翁銘均所有交予陳明雄作為測試、轉接人頭電話卡所用之電話轉接器2 臺、附表三編號3 所示陳明雄所有用以與翁銘均聯繫有關人頭電話卡轉接、測試事宜所用之行動電話1支,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
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
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育誠(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均表明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一第66-73頁、104頁背面),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共同被告翁明均曾要求其為附表一編號96至114所示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轉接,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共同詐欺犯行,辯稱:我在大陸從事檳榔買賣生意,與翁銘均在臺灣也有檳榔生意往來,只是偶爾幫翁銘均打電話、發簡訊,因「老兵」常至我檳榔店消費,偶而找不到翁銘均時,會打電話叫我幫他們找翁銘均,他們會發一些大陸門號給我,叫我傳給翁銘均,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代發簡訊並未收取任何報酬;
有幫翁銘均轉一次門號,其他電話不是我轉的,翁銘均被捕後才知道他有做詐騙,如果知道翁銘均有做違法的事,我也不會幫他等語。
辯護人並為之辯護略以:被告係在大陸從事檳榔買賣生意,綽號「老兵」男子常至被告檳榔店消費,翁明均為兩人共同朋友,綽號「老兵」男子聯絡不到翁銘均時,會請被告轉發簡訊予翁銘均,依卷內資料,起訴書附表中所列之43隻門號,僅附表一編號96至114部分之0000000000 號門號是被告代為轉發,且許多轉傳之時間,被告人是在臺灣,並不在大陸,不可將全數門號均羅織為被告轉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縱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不當,亦應僅就此部分成立一次幫助詐欺取財罪;
且由卷內資料可看出轉發之通聯紀錄,並非純粹轉發電話,大部分是討論生意上、家庭上事情,並非專門以此作為詐欺犯罪的聯繫,可知該詐欺集團組織並非透過被告負責轉發門號,被告並非詐騙集團中專門轉傳門號之人;
再翁銘均於警詢、偵訊所述矛盾,雖可明確指述老兵涉案,但對於被告是否涉案持保留態度,未明確指出被告在本案擔任何種角色,此實因老兵常至被告檳榔店消費,偶而會央其轉發簡訊與翁銘均,並非所有電話均由被告代轉,翁銘均就此知之甚詳,因此對於被告是否涉案不敢確定,是翁銘均前後矛盾且多有保留之證詞不應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唯一證據;
被告主觀上對於共同被告翁銘鈞所為何事毫不知情,遑論有共同詐欺取財之意思等語。經查:
㈠本案共同被告翁銘均參加綽號「老兵」、「喇叭」男子所組成之本案詐欺集團後,向同案被告張益銓、林志華、范櫂枰、賴科豪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 所示人頭電話卡,並僱請共同被告陳明雄、陳虹婷在其位於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 477號新葉檳榔攤進行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通話測試,及將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門號設定自動對應轉接至在大陸地區之綽號「老兵」、「喇叭」男子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大陸地區門號後,提供予該集團與受詐騙者聯絡,而為附表一編號1 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 所示詐欺犯罪使用之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共同被告翁銘均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52至56頁、同署101年度偵字第26162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1至33頁、原審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106頁背面至第107 頁】、共同被告陳明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偵二卷第156至160頁、偵一卷第35至36頁、原審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83頁背面至第84頁)、共同被告陳虹婷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偵二卷第187至188頁、偵一卷第38至39頁、原審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100頁至第101頁、卷㈤第121頁背面)、同案被告張益銓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偵二卷第237至243 頁、偵一卷第41至42頁、原審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45頁背面至第46頁、卷㈢第127頁背面、卷㈤第70頁背面)、同案被告林志華於警詢時(偵二卷㈠第39至40頁)、同案被告范櫂枰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偵二卷第213至215頁、偵一卷第52頁、原審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同案被告賴科豪於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偵一卷第255至256頁、原審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55頁背面至第56頁)供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五所示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通訊監察譯文、共同被告翁銘均、陳虹婷、陳明雄所持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為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係於101年6月9日搭機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於101年7月30日返臺後,又於同年8月16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一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明在卷(偵二卷㈡第26頁),並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份存卷足參(偵二卷㈡第24頁)。
而於被告101年6月9日前往大陸地區後,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 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時間,分別因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方式詐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前往銀行臨櫃匯款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附表一編號1、66部分尚未交付而未遂)等事實,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分別經如附表六所示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且有上開證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及如附表七所示證人提出之相關匯款憑據存卷可參,此外,復有如附表八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雖否認有參加綽號「老兵」、「喇叭」男子及翁銘均組成之本案詐欺集團,惟查:
⒈被告於103年1月20日偵訊時供稱:翁銘均曾到大陸東莞我經營的檳榔店,帶綽號「老兵」的人來,後來「老兵」有給我一些奇奇怪怪的簡訊,要我轉發給翁銘均,他說他每天都要聯絡翁銘均,常常聯絡不上,所以請我發簡訊給翁銘均,翁銘均所回的訊息我再回傳給「老兵」等語(偵二卷㈡第26頁背面),且於 103年1月27日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持用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曾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7月11日至101年9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二卷㈡第30至49頁)後,供認該等通訊內容為其與翁銘均之對話無訛(偵二卷㈡第29頁)。
顯見被告確有使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 號電話,且與翁銘均間聯繫密集。
而觀之卷附如附表九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與共同被告翁銘均通話之主要內容係在詢問翁銘均有關新門號卡取得情形、告知需要之門號卡數量、要求翁銘均進行門號之轉接測試、詢問門號及話費金額支付情形等事項,翁銘均亦多次發送手機門號號碼予被告,且其中並有談及綽號「喇叭」、「老兵」男子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內部之聯繫、購買卡片等事宜,被告顯非單純發簡訊予翁銘均,再轉傳訊息給「老兵」,對詐欺集團所從事之事知之甚詳,況如依被告上開所辯,「老兵」其人若欲傳簡訊予翁銘均,大可直接傳送予翁銘均即可,豈有貿然將涉及詐欺犯行內容之簡訊傳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代轉,徒增犯行遭發現風險之理,所辯實嚴重悖乎事理常情。
且觀之被告於101年7月25日下午12時12分38秒許,與翁銘均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內容:「A(即翁銘均):老闆。
B(即被告):喂。
A :他還是沒開。
你等下叫他自己試,我跟你講你錢要收快點。
B:我今天過去他那邊我跟他拿現的,我等下的飛機。
A:錢要收快點,現在不像之前。
兩三天都掃掉你怎麼辦?錢給我。
B :有它上面扛。
我直接對它上面。
所以我才不擔心。
我沒打不完美的仗。
A:好啦,你自己錢要先收。
B:我不會讓你跟我了錢。
A :這東西大家都知道錢要先講好。」
等語(偵二卷㈡第32頁),益顯被告確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運作,且係與詐欺集團上層幹部直接對應,所辯係偶爾幫翁銘均與大陸人士打電話、發簡訊聯繫,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云云,顯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客觀事證不符,全無可採。
⒉共同被告翁銘均於101 年11月29日警詢時雖曾供稱其之前有跟被告通話過,但沒有記電話號碼,被告應該沒有涉及本次詐欺案等語(偵二卷第69頁背面),惟查:
①翁銘均於同日警詢時經警播放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l 號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 7月23日7時41分22秒之通話音檔、101年7月23日晚間8時30分43秒之通話音檔、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7月26日晚間8時22分42秒之通話音檔、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7月30日晚間11時25分55秒之通話音檔(偵二卷第71至73頁)後,改稱:上揭通話音檔均係我與綽號「大象」之張育誠間對話,門號 0000000000000號電話是「老兵」與張育誠會輪流使用的電話。
因當初張育誠到大陸是為了幫忙綽號「喇叭」男子,「喇叭」在大陸經營雞排店,我不知道張育誠幫忙的內容為何,所以當初我認為張育誠應該沒有涉嫌本案。
張育誠有時會幫「老兵」打電話給我洽談詐欺人頭電話卡片相關事宜,我現在不確定張育誠完全沒有涉嫌本案,張育誠與「老兵」現在都在大陸廣東等語(偵二卷第69頁背面至第70頁)。
另於偵訊時證稱:我的卡片一般是提供給「老兵」,張育誠是幫「老兵」拿人頭卡,1張卡是人民幣1,000元賣斷,要測試正常卡才付錢。
我純粹只是把電話轉接到中國大陸去,轉交到「老兵」、張育誠等人指定的中國大陸電話門號,因為充值必須在臺灣購買易付卡後輸入充值卡密碼,因為「老兵」、張育誠他們如果要請車手、小弟去買易付卡來充值過程會比較慢,所以會聯絡我幫他們在臺灣購買儲值卡充值,我都是買 300元的儲值卡,充值後向「老兵」、張育誠他們收 100元人民幣的代價。
他們在線上不能充值時,會通知我將卡片拿出來插卡之後按747 進行儲值等語(偵一卷第31頁背面至第33頁),核與前開其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中二人所聯繫之內容大致相符,且於檢察官提示門號 0000000000號(A)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B)於 101年9月12日下午5時55分1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B :哈囉。
A:記號碼,0000000000。」
(偵一卷第172 頁),經詢以該次通話內容之意思為何後,證稱:我跟張育誠報手機是幾號,是告訴他先前以短訊通知我那邊接聽的手機是幾號,我跟他回報轉接的門號等語(偵一卷第32頁),已直指被告為集團中之一員。
②參以翁銘均於偵訊時供認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其使用之門號(偵一卷第31頁背面),而依卷附翁銘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A)行動電話與被告在大陸地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B)電話於101年8月20日上午10時20分56秒之通話內容:「B(即張育誠):喂。
A(即翁銘均):我現在有一個問題,他很急著要?B :對。
喇叭說他這組很大組,我外面的底迪要用都沒幫他牽,就跟你說要兩支,這支是他們白天班的。
A :先用機器的可以嗎?先三大給他,我這支還沒跟其他人說換號碼。
老兵打過去我就垮了。
忽然想到。
B:老兵找不到人?A:難拉。
B:只有老兵跟我知道這支號碼?A:還有胖子跟他弟。
B :我插撥等下打給你。」
(警㈢卷第151頁背面至第152頁)、於同日上午10時23分7秒之通話內容:「A:喂。
B:除了這支跟另外一支遠傳?A:對。
B:那幫我接到遠傳上。
我剛發的那支。
A:好。」
(警㈢卷第 152頁),以及翁銘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A)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號(B)電話於101年8月20日下午 3時53分4秒之通話內容:「A(即翁銘均):老闆。
B(綽號喇叭犯嫌):0981 那個電話是我要留給你的是那個賣電話的人的。
你跟他聯絡一下。
A:好。
B :那個東西還沒到?A:拿到正在開。
B:幫我弄一下。」
(警㈢卷第153頁)、於101年8月20日下午3時53分4秒之通話內容:「A(即翁銘均):喂。
B (綽號喇叭犯嫌):老闆我尾數是986。
A:恩。
B:沒發錯?…… B:每個禮拜給我四張。
A:我都給你威的你比較好做事。
B:我沒差。
我都是賺一百塊話費。
……」(警㈢卷第153頁背面 ),足見綽號「喇叭」之男子亦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且與翁銘均間有電話聯繫,被告就此情亦知悉甚明,翁銘均於警詢之初供稱被告應該沒有涉及本案詐欺云云,顯然係因不知員警已掌握本案重要資訊而為迴護被告之詞,並無可採。
③被告辯護人雖以證人翁銘均前後供述矛盾且多有保留,不應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唯一證據等語。
惟證人為證據方法之一種,係以人之陳述為證據,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敘述、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而有偏差。
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概而論(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199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證人之證言,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陳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足。
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證人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56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有上開共同詐欺犯行,業據證人翁銘均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核與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既如前述,衡之證人翁銘均與被告並無任何仇怨,被告自承與翁銘均在臺灣生意往來,且翁銘均於案發之初猶刻意迴護被告,係於警員提示雙方譯文後始如實供述,衡情當無故為陷構之必要、可能,堪信翁銘均於偵訊時所述被告參與情形,應屬實情而為可採,且本案亦非無補強之證據,並非單以翁鈞均之證述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⒊綜上所述,被告確屬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陳虹婷、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所組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均不足採。
㈣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著有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例可參;
且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
而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提供資金至籌設機房、收購轉接設定詐騙所使用之人頭電話並維持人頭電話門號可正常使用、收購人頭帳戶、在網路上刊登不實訊息實施詐騙、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本案依共同被告翁銘均所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載通話內容,可知被告與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陳虹婷、綽號「老兵」、「喇叭」男子等所參與者係跨臺灣與大陸地區之詐欺取財集團,且依被告在大陸地區所為與在臺灣之共同被告翁銘均密集聯繫確保該集團用以行騙或取信被害人之人頭電話卡可正常通話,維持該詐欺集團對外與受詐騙者間之聯繫管道,其所為已係遂行詐騙行為之一部份,自係構成要件行為,而非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堪認其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中,足認被告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是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老兵」、「喇叭」男子、車手集團成員、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2、9 至14、61至65部分)、陳虹婷(僅參與附表一編號3至8、136部分)等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顯係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自應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負共同詐欺之責任,論以共同正犯,辯護人辯稱被告僅實際轉傳附表一編號96 至114所示電話,應僅就此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云云,並無可採。
又據被告入出境資料,其於101年6月9日前往大陸地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於101年 7月30日返臺,短暫停留後,於101年8月16日再度搭機前往大陸地區直至103年1月15日始再返臺,惟被告於101年7月30日返回國內後停留時間短暫,且於101年8月16日再返回大陸地區工作地點後,旋於101年8月17日凌晨4 時許即投入工作(詳附表九編號14之譯文),顯見其於出境離開大陸地區返回臺灣之期間,並無脫離該詐欺集團意思,其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其就返回臺灣期間,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被告及辯護人抗辯此部分不應由被告負共同正犯之責云云,亦無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理由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之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係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
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而有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述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增訂刑法第339條之 4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至14、18、22至42、44至65、68至120、123至136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如附表一編號1 、66部分,因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雖已著手詐欺行為之實施,惟遭證人潘少弘、王紹龍察覺報警,均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犯罪均尚屬未遂,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66所為已詐欺取財既遂,容有誤會,惟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司法院76年度廳刑一字第1983號釋示、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23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13號、98年度臺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與綽號「老兵」、「喇叭」之男子所屬詐欺集團從事詐騙犯行,並與負責測試、轉接人頭電話卡之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陳虹婷、車手集團等成年人共犯,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被告、共同被告翁明均、陳明雄、陳虹婷等人加入詐欺集團時間雖有先後,且分別分擔任不同工作,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所參與之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
是被告張育誠就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詐欺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車手集團成員、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2、9至14、61至65部分)、陳虹婷(僅參與附表一編號3至 8、136部分)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及上揭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分別利用同一詐術詐騙如附表一編號 111所示之被害人陸陳樹鄉,致被害人陸陳樹鄉先後2 次交付如附表編號111 所示之金額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就此部分犯行,渠等犯罪目的同一,詐財時間緊接,且係侵害同一人之法益,客觀上顯難割裂為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而分別處斷,屬單一犯罪決意下之數個舉動接續實施,為接續犯,應僅論一罪。
㈤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66所示犯行,均已著手於詐欺犯罪之實行,但因遭證人潘少弘、王紹龍察覺報警之外在障礙事由,以致未能遂其得財目的,均屬障礙未遂犯,就該部分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詐欺取財既遂罪之刑減輕之。
㈥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之刑法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因此,有關多次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
是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4、18、22至42、44至65、68至120、123至136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一編號1 、66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以被告上開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之犯行均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項(修正前)、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漏為引用,惟不影響本案判決之本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之際,本應依循正途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且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以民眾求職應徵工作、網路消費購物等日常生活事務,或利用人民對於公務機關之信賴為詐騙犯行,且係以迂迴之設定轉接人頭電話卡門號,使被害民眾難以追查確切犯罪行為人,犯罪分工堪稱細密,組織陣容亦屬龐大,影響所及之被害民眾為數甚多,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復兼衡酌被告張育誠之智識程度、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在集團內擔任分工行為、犯罪規模及主觀惡性、被害人受損害金額之多寡、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為相關從刑之諭知(詳後述),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猶以前詞否認犯行為不足採,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沒收部分:
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10-1、11所示行動電話、SIM 卡,係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有供與在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詐欺犯罪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 5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有供為測試、轉接人頭電話卡所用之工具等情,業據共同被告翁銘均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原審卷㈡第118頁);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電話轉接器2臺,係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有交予共犯陳明雄供為本案測試、轉接人頭電話卡使用之工具,業據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於原審訊問時供述明確(原審卷㈡第118頁背面、第129頁背面);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係共犯陳明雄所有於其參與期間內(共犯陳明雄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2、9至14、61至65部分)供與共同被告翁銘均聯繫有關詐騙人頭電話卡測試、轉接事宜所用之物,亦據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於原審訊問時供述明確(原審卷㈡第118頁背面、第129頁背面),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編號44至66、編號68至120、123至136所示各罪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㈡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6至9、10-2所示之行動電話、SIM 卡、編號12、13所示之物,雖係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有,惟共同被告翁銘均於原審訊問時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原審卷㈡第118頁);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郵局存簿,雖屬共犯陳明雄所有,惟共犯陳明雄於原審訊問時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原審卷㈡第129頁背面);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雖屬共犯陳虹婷所有,惟共犯陳虹婷於警詢時否認有供本案犯罪使用(偵二卷第187頁背面),共同被告翁銘均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去大陸時,指示陳虹婷在臺灣做電話測試轉接,我是把我和「老兵」聯絡的電話留在臺灣讓陳虹婷去使用,不是使用陳虹婷個人的電話等語(原審卷㈡第119頁),且均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亦均非屬違禁物,與沒收之要件不符,均爰不併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條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人頭電話卡門│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所得 (新│詐騙方法 │罪名及宣告刑 │
│ │號 │告訴人 │ │臺幣)/匯款指│ │ │
│ │ │ │ │定人頭帳戶 │ │ │
├──┼──────┼────┼─────┼──────┼────────────┼────────┤
│ 1 │0000000000 │潘少弘 │101年8月11│未交付 │潘少弘前曾在 104人力銀行│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 │ │投遞履歷表,該詐欺集團成│取財未遂罪,處有│
│ │ │ │ │ │員於101年8月11日下午1時1│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5 分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話,撥打電話向潘少弘佯稱│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係從事八大行業者,要應徵│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接送小姐上下班之司機,並│3.、4.、5.、10-1│
│ │ │ │ │ │要求潘少弘提供3 個銀行帳│.、11.、附表三編│
│ │ │ │ │ │戶之金融卡及存摺影本、駕│號1.、3.所示之物│
│ │ │ │ │ │駛執照影本等物至新北市板│均沒收。 │
│ │ │ │ │ │橋區府中捷運站前面試。嗣│(原審判決主文)│
│ │ │ │ │ │因潘少弘於同日下午 3時許│ │
│ │ │ │ │ │至府中捷運站後發覺有異,│ │
│ │ │ │ │ │撥打165 反詐騙專線求證,│ │
│ │ │ │ │ │得知左揭門號已經通報為詐│ │
│ │ │ │ │ │騙電話,乃配合警方於 101│ │
│ │ │ │ │ │年8月11日下午5時20分許,│ │
│ │ │ │ │ │查獲前來向其收取金融卡等│ │
│ │ │ │ │ │物之吳嘉偉 (所犯詐欺取財│ │
│ │ │ │ │ │罪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
│ │ │ │ │ │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011│ │
│ │ │ │ │ │號判決確定),而未得逞。 │ │
├──┤ ├────┼─────┼──────┼────────────┼────────┤
│ 2 │ │徐旻輝 │101年8月11│玉山銀行存摺│徐旻輝前曾在104 人力銀行│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 │影本1份、玉 │投遞履歷表,該詐欺集團成│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山銀行金融卡│員於101年8月10日晚間 7時│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張、郵局金 │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融卡1張、重 │撥打電話向徐旻輝佯稱係從│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型機車駕駛執│事八大行業者,要應徵接送│如附表二編號3.、│
│ │ │ │ │照影本1張 │小姐上下班之司機,並要求│4.、5.、10-1.、1│
│ │ │ │ │ │徐旻輝提供銀行帳戶之金融│1.、附表三編號1.│
│ │ │ │ │ │卡及存摺影本、駕駛執照影│、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本等物至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收。 │
│ │ │ │ │ │捷運站前面試,致徐旻輝陷│(原審判決主文)│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101年8月│ │
│ │ │ │ │ │11日下午4 時許,在府中捷│ │
│ │ │ │ │ │運站將左揭物品交予前來向│ │
│ │ │ │ │ │其收取之吳嘉偉 (所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新北│ │
│ │ │ │ │ │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 │
│ │ │ │ │ │011號判決確定)。 │ │
├──┼──────┼────┼─────┼──────┼────────────┼────────┤
│ 3 │0000000000 │鍾學華 │101年8月15│8,150元/國泰│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7時2│世華商業銀行│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分許 │000000000000│偽出售IPAD2 WIFI平版電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84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鍾學華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4 │0000000000 │楊淳茹 │101年7月26│2,500元/高雄│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 │草衙郵局700-│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000000000000│售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布│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44號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楊淳茹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 5 │ │孫雅玲 │101年7月24│2,500元/中國│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1│信託商業銀行│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分許 │板橋分行822-│售紙尿褲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絡之電話,致孫雅玲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 6 │ │林辰樺 │101年7月27│26,000元/臺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2│中商業銀行鳳│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山分行053-12│售卡西歐相機之訊息,並以│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號 │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家聯絡之電話,致林辰樺誤│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4.、5.、10-1.、1│
│ │ │ │ │ │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1.、附表三編號1.│
│ │ │ │ │ │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7 │ │蔡孟祈 │101年7月24│14,000元/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2時3│國信託商業銀│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分許 │行民族分行82│售按摩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66號帳戶 │絡之電話,致蔡孟祈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8 │ │余宜芳 │101年7月26│1,490元/高雄│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中午12時│草衙郵局700-│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9分許 │000000000000│售尿片之訊息,並以左揭門│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44號帳戶 │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之電話,致余宜芳誤認該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4.、5.、10-1.、1│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附表三編號1.│
│ │ │ │ │ │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9 │0000000000 │黃金川 │101年7月27│6,000元/臺灣│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2│銀行000-0000│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00000000號帳│售SAMSUNG GALAXYS IIi910│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戶 │032GB白色手機之訊息,並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黃金川│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4.、5.、10-1.、1│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1.、附表三編號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收。 │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10 │0000000000 │林家齊 │101年8月4 │2,220元/屏東│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 │縣里港鄉農會│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0000000-0000│售易力信手機之訊息,並以│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60號帳戶 │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家聯絡之電話,致林家齊誤│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4.、5.、10-1.、1│
│ │ │ │ │ │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1.、附表三編號1.│
│ │ │ │ │ │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11 │ │賴厚任 │101年8月4 │3,600元/屏東│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4│縣里港鄉農會│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分許 │0000000-0000│售 NOKIA音樂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60號帳戶 │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賴厚│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任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
│ │ │ │ │ │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
│ │ │ │ │ │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12 │ │王翰凱 │101年8月3 │12,600元/陽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2時4│信商業銀行屏│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分許 │東分行108-05│售三菱衣類乾燥除濕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王翰凱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13 │ │賴羽恩 │101年8月3 │13,000元/陽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1│信商業銀行屏│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東分行108-05│偽出售CASIO TR-150相機之│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賴羽恩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14 │ │劉翊安 │101年8月8 │15,120元/高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10時│樹郵局700-00│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5分許 │000000000000│偽出售數位相機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號帳戶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劉翊安│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15-│ │ │ │ │ │經原審判決無罪確│
│ 17 │ │ │ │ │ │定 │
├──┼──────┼────┼─────┼──────┼────────────┼────────┤
│ 18 │0000000000 │游政達 │101年8月29│4,970元/彰化│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中午12時│商業銀行南港│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分行000-0000│出售SAMSUNG GALAXY S2 i9│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100 32GB手機之訊息,並以│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家聯絡之電話,致游政達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4.、5.、10-1.、1│
│ │ │ │ │ │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原審判決主文)│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 19-│ │ │ │ │ │經原審判決無罪確│
│ 21 │ │ │ │ │ │定 │
├──┼──────┼────┼─────┼──────┼────────────┼────────┤
│ 22 │0000000000 │劉沛群 │101年8月9 │臺灣中小企業│劉沛群前曾在104人力銀行 │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7時 │銀行、臺新銀│投遞履歷表,詐欺集團成員│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行之金融卡各│於101年8月8日下午4時許,│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張、存摺影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撥打│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本各1份、駕 │電話向劉沛群佯稱係從事八│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駛執照影本1 │大行業者,要應徵接送小姐│如附表二編號3.、│
│ │ │ │ │張 │上下班之司機,並要求劉沛│4.、5.、10-1.、1│
│ │ │ │ │ │群提供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1.、附表三編號1.│
│ │ │ │ │ │存摺影本、駕駛執照影本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物至桃園火車站旁之便利商│(原審判決主文)│
│ │ │ │ │ │店前見面,致劉沛群陷於錯│ │
│ │ │ │ │ │誤,依指示於翌 (9)日晚間│ │
│ │ │ │ │ │7時許,在桃園火車站旁便 │ │
│ │ │ │ │ │利商店,將其所有左揭物品│ │
│ │ │ │ │ │交予前來向其收取之集團成│ │
│ │ │ │ │ │員。 │ │
├──┼──────┼────┼─────┼──────┼────────────┼────────┤
│ 23 │0000000000 │周大山 │101年9月5 │5,000元/美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3│郵局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蘋果IPOD TOUCH之│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帳戶 │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周大山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
│ 24 │ │陳羽豐 │101年9月3 │9,500元/平鎮│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 │山仔頂郵局70│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0-0000000000│偽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756號帳戶 │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聯絡之電話,致陳羽豐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25 │0000000000 │黃文彬 │101年9月16│臺灣中小企業│黃文彬前曾在104人力銀行 │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9時3│銀行金融卡1 │投遞履歷表,詐欺集團成員│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張 │於101年9月16日上午9時許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撥│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打電話向黃文彬佯稱係從事│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經紀公司,要應徵接送員工│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上下班之司機,並要求黃文│4.、5.、10-1.、1│
│ │ │ │ │ │彬提供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至│1.、附表三編號1.│
│ │ │ │ │ │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368號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之便利商店前見面,致黃文│(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當日│ │
│ │ │ │ │ │上午9時30分許,在上揭便 │ │
│ │ │ │ │ │利商店,將其所有左揭物品│ │
│ │ │ │ │ │交予前來向其收取之集團成│ │
│ │ │ │ │ │員。 │ │
├──┼──────┼────┼─────┼──────┼────────────┼────────┤
│ 26 │0000000000 │楊錫鴒 │101年10月1│1,000元/內湖│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9日凌晨0時│西湖郵局700-│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5分許 │000000000000│偽出售深層頭皮護理組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4號帳戶 │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楊錫鴒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27 │ │董美靜 │101年10月2│2,000元/第一│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4日晚間11 │商業銀行民權│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時10分許 │分行000-0000│偽出售OSIM按摩枕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號帳 │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戶 │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董美│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
│ │ │ │ │ │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
│ │ │ │ │ │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28 │0000000000 │蔡佩珊 │101年9月14│8,160元/台新│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5│國際商業銀行│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分許 │新店分行812-│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64號帳戶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蔡佩珊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29 │ │黃志權 │101年9月13│10,100元/高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1時│雄君股郵局70│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9分許 │0-0000000000│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844號帳戶 │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黃志權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30 │ │陳建廷 │101年9月13│16,000元/台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 │新國際商業銀│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行新店分行81│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2864號帳戶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陳建廷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31 │ │柯雅云 │101年9月13│4,760元/台新│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0時│國際商業銀行│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5分許 │新店分行812-│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64號帳戶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柯雅云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32 │0000000000 │曾煜凱 │101年9月19│14,000元/土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6時1│城學府郵局70│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分許 │0-0000000000│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演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4030號帳戶 │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絡之電話,致曾煜凱誤認該│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1.、附表三編號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到商品。 │ │
├──┼──────┼────┼─────┼──────┼────────────┼────────┤
│ 33 │0000000000 │楊佳容 │101年8月22│20,400元/渣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2時5│打銀行公西分│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行000-000000│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演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號帳│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戶 │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絡之電話,致楊佳容誤認該│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1.、附表三編號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到商品。 │ │
├──┤ ├────┼─────┼──────┼────────────┼────────┤
│ 34 │ │蔡采珍 │101年8月22│7,400元/中國│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9時9│信託商業銀行│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000-00000000│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演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5062號帳戶 │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絡之電話,致蔡采珍誤認該│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1.、附表三編號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到商品。 │ │
├──┤ ├────┼─────┼──────┼────────────┼────────┤
│ 35 │ │楊安柔 │101年8月22│24,900元/渣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1│打銀行公西分│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7分許 │行000-000000│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演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號帳│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戶 │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絡之電話,致楊安柔誤認該│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1.、附表三編號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到商品。 │ │
├──┼──────┼────┼─────┼──────┼────────────┼────────┤
│ 36 │0000000000 │何冠忠 │101年6月17│1,910元/鳳山│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9時5│三民路郵局70│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分許 │0-0000000000│售全祿雷射列表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772號帳戶 │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何冠│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忠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
│ │ │ │ │ │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
│ │ │ │ │ │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37 │ │陳俊源 │101年6月15│4,100元/北港│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9時 │北辰郵局700-│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9分許 (起│000000000000│售暗黑破壞神遊戲商品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訴書誤載為│20號帳戶 │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上午9時54 │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分) │ │陳俊源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38 │ │賴玉堂 │101年6月12│1,480元/郵局│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0時│000-00000000│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1分許 │634875號帳戶│售外接式硬碟之訊息,並以│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家聯絡之電話,致賴玉堂誤│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4.、5.、10-1.、1│
│ │ │ │ │ │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1.、附表三編號1.│
│ │ │ │ │ │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39 │ │李妙芳 │101年6月15│2,100元/兆豐│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9時 │國際商業銀行│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起訴書│000-00000000│售隨身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誤載為晚間│641號帳戶 │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9時10分) │ │絡之電話,致李妙芳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40 │0000000000 │李培瑜 │101年7月6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凌晨0時1│ │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 │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絡之電話,致李培瑜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指示至│4.、5.、10-1.、1│
│ │ │ │ │ │便利商店購買智冠MY CAR D│1.、附表三編號1.│
│ │ │ │ │ │遊戲點數卡6,000元,再將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點數卡之儲值序號及密碼告│(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知後,即無法與賣家聯絡,│ │
│ │ │ │ │ │且未收到商品。 │ │
├──┤ ├────┼─────┼──────┼────────────┼────────┤
│ 41 │ │沈占宇 │101年7月8 │6,100元/玉山│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0時│商業銀行二重│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8分許 │分行000-0000│出售相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號帳│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戶 │絡之電話,致沈占宇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到商品。 │ │
├──┤ ├────┼─────┼──────┼────────────┼────────┤
│ 42 │ │顏淑婷 │101年7月7 │7,500元/台北│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凌晨0時4│富邦商業銀行│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保生分行012-│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之電話,致顏淑婷誤認該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43 │ │ │ │ │ │經原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定 │
├──┼──────┼────┼─────┼──────┼────────────┼────────┤
│ 44 │0000000000 │劉怡君 │101年7月16│5,000元/中國│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5時4│信託商業銀行│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6分許 │南勢角分行82│偽出售音樂會入場門票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84號帳戶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劉怡君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45 │ │陳亭宇 │101年7月18│6,120元/國泰│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6時3│世華商業銀行│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9分許 │新樹分行013-│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之電話,致陳亭宇誤認該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4.、5.、10-1.、1│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附表三編號1.│
│ │ │ │ │ │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46 │ │呂紹煒 │101年7月22│9,120元/台北│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6時2│富邦商業銀行│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分許 │中壢分行012-│售平板電腦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聯絡之電話,致呂紹煒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47 │0000000000 │林婉君 │101年8月21│22,900元/臺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9時5│灣銀行新園分│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行000-000000│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演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19942號帳戶│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絡之電話,致林婉君誤認該│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1.、附表三編號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到商品。 │ │
├──┤ ├────┼─────┼──────┼────────────┼────────┤
│ 48 │ │洪姿鈺 │101年8月21│17,100元/第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凌晨1時2│一商業銀行00│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6分許 │0-0000000000│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演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6號帳戶 │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絡之電話,致洪姿鈺誤認該│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1.、附表三編號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到商品。 │ │
├──┤ ├────┼─────┼──────┼────────────┼────────┤
│ 49 │ │王君婷 │101年8月21│20,100元/第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2時3│一商業銀行00│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6分許 │0-0000000000│偽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6號帳戶 │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王君│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婷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
│ │ │ │ │ │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
│ │ │ │ │ │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50 │ │吳岱蓉 │101年8月21│7,400元/第一│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2時2│商業銀行北投│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分許 │分行000-0000│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演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號帳 │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戶 │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絡之電話,致吳岱蓉誤認該│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1.、附表三編號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到商品。 │ │
├──┼──────┼────┼─────┼──────┼────────────┼────────┤
│ 51 │0000000000 │吳明聰 │101年8月2 │8,000元/安泰│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2時1│商業銀行臺中│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分行000-0000│偽出售復仇者聯盟鋼鐵人馬│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克6限定版公仔之訊息,並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吳明聰│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4.、5.、10-1.、1│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1.、附表三編號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
│ 52 │ │潘文良 │101年7月30│2,350元/彰化│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5│商業銀行苓雅│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分行000-0000│售鮮冰筒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絡之電話,致潘文良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53 │ │林君儒 │101年8月2 │1,500元/安泰│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3│商業銀行臺中│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分許 │分行000-0000│售電鍋之訊息,並以左揭門│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之電話,致林君儒誤認該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4.、5.、10-1.、1│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附表三編號1.│
│ │ │ │ │ │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54 │ │任珂銳 │101年8月2 │3,983元/安泰│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1│商業銀行臺中│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6分許 │分行000-0000│售除濕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絡之電話,致任珂銳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55 │ │蕭丁瑞 │101年8月2 │15,000元/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2時3│泰商業銀行臺│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中分行816-00│售除濕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絡之電話,致蕭丁瑞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到商品。 │。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 56 │ │邱柏諭 │101年8月2 │5,243元/安泰│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 │商業銀行臺中│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分行000-0000│售除濕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絡之電話,致邱柏諭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57 │ │蕭允中 │101年8月2 │6,000元/安泰│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11時│商業銀行臺中│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6分許 │分行000-0000│售蝙蝠俠玩偶之訊息,並以│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 │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家聯絡之電話,致蕭允中誤│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4.、5.、10-1.、1│
│ │ │ │ │ │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1.、附表三編號1.│
│ │ │ │ │ │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58 │ │謝曉昀 │101年8月1 │29,000元/安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3│泰商業銀行臺│在雅虎奇摩雅虎拍賣網站上│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中分行816-00│刊登虛偽出售數位相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謝曉昀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59 │ │黃淑貞 │101年7月30│2,210元/彰化│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9時1│商業銀行苓雅│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分行000-0000│出售雷射印表機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黃淑貞│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60 │0000000000 │莊政斌 │101年7月18│22,000元/國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5時5│泰世華銀行新│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分許(起訴│樹分行013-10│出售相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書附表誤載│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為5時35分)│帳戶 │絡之電話,致莊政斌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61 │0000000000 │張立昀 │101年8月8 │16,000元/潭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 │子郵局700-0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00000000000 │虛偽出售數位相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4號帳戶 │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張立│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昀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
│ │ │ │ │ │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
│ │ │ │ │ │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 62 │ │萬安娜 │101年8月8 │15,120元/潭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1│子郵局700-0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6分許 │000000000000│虛偽出售CASIO相機之訊息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號帳戶 │,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萬│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安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
│ │ │ │ │ │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
│ │ │ │ │ │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戶,卻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 63 │ │周怡芬 │101年8月9 │15,500元/潭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中午12時│子郵局700-0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000000000000│虛偽出售相機之訊息,並以│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號帳戶 │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家聯絡之電話,致周怡芬誤│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4.、5.、10-1.、1│
│ │ │ │ │ │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1.、附表三編號1.│
│ │ │ │ │ │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64 │0000000000 │魏君蓉 │101年6月29│3,000元/觀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6時4│草漯郵局700-│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分許 │000000000000│偽出售SAMSUNG S2手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32號帳戶 │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魏君蓉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於左揭詐騙時│4.、5.、10-1.、1│
│ │ │ │ │ │間下標購買,並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 65 │ │黃淑卿 │101年7月1 │9,000元/屏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3│頭前溪郵局70│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0-0000000000│偽出售SAMSUNG白色手機之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6664號帳戶 │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黃淑卿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3.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收。 │
│ │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 66 │0000000000 │王紹龍 │101年8月18│未交付 │王紹龍經友人告知1111人力│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6時 │ │銀行有公司刊登求職訊息,│取財未遂罪,處有│
│ │ │ │許 │ │且已將其電話號碼提供予該│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公司,嗣即有詐欺集團成員│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於101年8月18日上午11時54│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分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撥打電話向王紹龍佯稱係│3.、4.、5.、10-1│
│ │ │ │ │ │從事八大行業者,要應徵接│.、11.、附表三編│
│ │ │ │ │ │送小姐上下班之司機,並要│號1.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求王紹龍提供銀行帳戶之金│收。 │
│ │ │ │ │ │融卡含密碼及存摺影本、身│(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分證、駕駛執照影本等物至│ │
│ │ │ │ │ │桃園市大同路28號全家便利│ │
│ │ │ │ │ │商店前面試。惟因王紹龍發│ │
│ │ │ │ │ │覺有異,撥打165反詐騙專 │ │
│ │ │ │ │ │線求證後,配合警方查獲前│ │
│ │ │ │ │ │來向其收取之蔡德誠 (所涉│ │
│ │ │ │ │ │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 │
│ │ │ │ │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 │ │ │ │ │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046號│ │
│ │ │ │ │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未 │ │
│ │ │ │ │ │得逞。 │ │
├──┤ ├────┼─────┼──────┼────────────┼────────┤
│ 67 │ │ │ │ │ │經原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定 │
├──┼──────┼────┼─────┼──────┼────────────┼────────┤
│ 68 │0000000000 │陳怡君 │101年8月20│16,000元/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5│作金庫銀行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分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91號帳戶 │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聯絡之電話,致陳怡君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收到商品。 │ │
├──┼──────┼────┼─────┼──────┼────────────┼────────┤
│ 69 │0000000000 │林祺敏 │101年7月2 │6,000元/仁德│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6時6│郵局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飛利浦氣炸鍋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帳戶 │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林祺敏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70 │ │范光柱 │101年7月3 │7,000元/仁德│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6時2│郵局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7分許 │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鋼鐵人玩具公仔之│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帳戶 │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范光柱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71 │ │王文廷 │101年7月5 │10,830元/永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8時4│康二王郵局7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0-0000000000│出售微星顯示卡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7907號帳戶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王文廷│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72 │ │陳尚智 │101年7月1 │5,950元/鶯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3│永昌郵局7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000000000000│出售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68號帳戶 │褲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話,致陳尚智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
│ │ │ │ │ │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 73 │0000000000 │許鈞越 │101年6月29│合作金庫銀行│許鈞越前曾在104人力銀行 │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5時3│金融卡 (帳號│投遞履歷表,詐欺集團成員│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000-00000000│於101年6月28日下午5時25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43318號) │分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撥打電話向許鈞越佯稱要│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應徵接送小姐上班的司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因小姐上班賺的錢要存在許│4.、5.、10-1.、1│
│ │ │ │ │ │鈞越銀行帳號,要求許鈞越│1.、附表三編號1.│
│ │ │ │ │ │提供銀行帳戶金融卡,測試│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是否可正常使用,致許鈞越│(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示於左揭詐騙時間至桃園市│ │
│ │ │ │ │ │中壢火車站前之麥當勞,將│ │
│ │ │ │ │ │左揭物品交予前來向其收取│ │
│ │ │ │ │ │之集團成員。 │ │
├──┼──────┼────┼─────┼──────┼────────────┼────────┤
│ 74 │0000000000 │陳家旻 │101年6月21│10,000元/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11時│作金庫銀行龜│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9分許 │山分行006-01│偽出售相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 │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聯絡之電話,致陳家旻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75 │ │林義翔 │101年6月20│7,100元/合作│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0時│金庫銀行龜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9分許 │分行000-0000│出售「ASUS A53SVi5-2450M│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號 │4G DDR32G 獨顯WIN7超頻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玩機」二手電腦之訊息,並│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林義翔│4.、5.、10-1.、1│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1.、附表三編號1.│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 │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
│ 76 │ │蔡松霖 │101年6月18│8,000元/臺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4│中小企業銀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營業部分行05│出售Iphone4s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74187號帳戶 │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蔡松│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霖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
│ │ │ │ │ │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
│ │ │ │ │ │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77 │ │范惠玉 │101年6月14│4,000元/臺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4│商業銀行東勢│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分許 │分行000-0000│偽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號帳│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戶 │聯絡之電話,致范惠玉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78 │0000000000 │陳亮勳 │101年9月10│10,000元/玉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凌晨0時5│山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9分許 │崁分行808-06│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陳亮勳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79 │ │林煜瑋 │101年9月10│4,760元/中壢│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8│建國路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9633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林煜瑋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80 │ │羅杏紋 │101年9月9 │8,210元/烏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3│明道郵局7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0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72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羅杏紋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81 │ │蔡沛鈴 │101年9月10│18,000元/台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 (起訴書│南市第三信用│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誤載為9月9│合作社營業部│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日)下午2時│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8分許 │99270號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蔡沛鈴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82 │ │林哲毅 │101年9月8 │12,000元/華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8│南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崁分行008-24│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林哲毅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83 │ │陳紫茵 │101年9月8 │15,520元/華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5│南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分許 │崁分行008-24│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陳紫茵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84 │ │謝依淳 │101年9月9 │10,120元/烏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5時3│日明道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7分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6372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謝依淳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85 │ │陳沅楷 │101年9月9 │8,160元(起訴│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10時│書誤載為8,06│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6分許 │0元)/ 玉山商│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業銀行南崁分│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行000-000000│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0000000號帳 │,致陳沅楷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戶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86 │ │黃士玲 │101年9月8 │8,16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4│商業銀行南京│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分許 │東路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90號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黃士玲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87 │ │陳琳 │101年9月8 │8,00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2時3│商業銀行南京│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東路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90號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陳琳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 88 │ │陳顗宇 │101年9月9 │4,500元/玉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8時1│商業銀行南崁│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分許 │分行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960000000號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陳顗宇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89 │ │李佳芸 │101年9月9 │10,680元/玉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1時│山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分許 │崁分行808-06│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李佳芸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90 │ │柳昭薰 │101年9月8 │13,200元/安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5時 │泰商業銀行8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4800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柳昭薰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91 │ │柯孋容 │101年9月8 │8,00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2時2│商業銀行南京│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分許 │東路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90號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柯孋容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92 │ │林長緯 │101年9月9 │16,100元/玉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1時│山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3分許 │崁分行808-06│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林長緯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93 │ │林佳儀 │101年9月8 │4,08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3│商業銀行南京│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東路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90號帳戶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林佳儀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94 │ │張嘉真 │101年9月8 │8,360元/新竹│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1時│民生路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分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8120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張嘉真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95 │0000000000 │簡吟如 │101年6月27│7,000元/彰化│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4│商業銀行樹林│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分行000-0000│偽出售平板電腦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簡吟如│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96 │0000000000 │蔡育杰 │101年8月19│16,100元/中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3│國信託商業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9分許 │行三民分行82│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3號帳戶 │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聯絡之電話,致蔡育杰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收到商品。 │ │
├──┤ ├────┼─────┼──────┼────────────┼────────┤
│ 97 │ │曾惠雯 │101年8月19│4,0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 │信託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8分許 │三民分行822-│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 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ALIVE GALAXY TOUR演唱會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門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電話,致曾惠雯誤認該拍賣│4.、5.、10-1.、1│
│ │ │ │ │ │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1.、附表三編號1.│
│ │ │ │ │ │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 │
│ │ │ │ │ │品。 │ │
├──┤ ├────┼─────┼──────┼────────────┼────────┤
│ 98 │ │李欣蕙 │101年8月19│8,4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0時│信託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3分許 │三民分行822-│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聯絡之電話,致李欣蕙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收到商品。 │ │
├──┤ ├────┼─────┼──────┼────────────┼────────┤
│ 99 │ │邱志柔 │101年8月20│30,700元/北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中午12時│投郵局700-00│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售│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1分許 │00000000000 │韓國團體BIGBANG演唱會門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號帳戶 │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話,致邱志柔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
│ │ │ │ │ │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
│ 100│ │葉芸如 │101年8月19│13,000元/高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6時5│雄桂林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9分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8825號帳戶 │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聯絡之電話,致葉芸如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收到商品。 │ │
├──┤ ├────┼─────┼──────┼────────────┼────────┤
│ 101│ │俞瑋玲 │101年8月19│14,100元/高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8│雄桂林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8825號帳戶 │,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俞│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瑋玲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
│ │ │ │ │ │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
│ │ │ │ │ │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02 │ │林鈺傑 │101年8月19│7,300元/高雄│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9時1│桂林郵局7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分許 │000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25號帳戶 │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聯絡之電話,致林鈺傑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收到商品。 │ │
├──┤ ├────┼─────┼──────┼────────────┼────────┤
│103 │ │陳咸中 │101年8月19│8,000元/高雄│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1│桂林郵局7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分許 │000000000000│虛偽出售Ipad2之訊息,並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25號帳戶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陳咸中│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04 │ │李若萍 │101年8月19│14,800元/金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0時│山郵局700-00│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售│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8分許 │000000000000│韓國團體BIGBANG演唱會門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號帳戶 │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話,致李若萍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
│ │ │ │ │ │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
│105 │ │王文慧 │101年8月17│17,500元/彰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11時│化商業銀行江│在DCVIEW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翠分行009-96│偽出售二手相機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王文慧│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06 │ │吳烝銜 │101年8月17│8,120元/合作│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1時│金庫銀行006-│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1分許 │000000000000│虛偽出售電腦相關產品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4號帳戶 │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吳烝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07 │ │陳國禎 │101年8月18│10,120元/華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5時5│南商業銀行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IPAD2之訊息,並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56號帳戶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陳國禎│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08 │ │林思瑜 │101年8月16│6,120元/桃園│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2│民生路郵局70│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分許 │0-0000000000│偽出售SAMSUNG S2手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5237號帳戶 │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林思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09 │ │汪靜如 │101年8月17│10,000元/中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9時2│國信託商業銀│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9分許 │行000-000000│出售SAMSUNG GALAXY S3手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72126號帳戶│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話,致汪靜如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
│ │ │ │ │ │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
│110 │ │蔣源宏 │101年8月17│7,5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4│信託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8分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SAMSUNG EXI相機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2126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蔣源宏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111 │ │陸陳樹鄉│101年8月7 │58萬元 │詐欺集團利用一般人對於司│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3│ │法機關案件處理之流程不甚│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 │熟悉,於接獲自稱警察或司│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法機關公務員之來電多會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以為真,並聽從其指示辦理│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101年8月8 │30萬元 │之心理,由該詐欺集團某不│如附表二編號3.、│
│ │ │ │日下午1時3│ │詳成員於101年7月18日中午│4.、5.、10-1.、1│
│ │ │ │0分許 │ │1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陸陳│1.、附表三編號1.│
│ │ │ │ │ │樹鄉,佯於電話中詢問陸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樹鄉是否委託一名叫「陳美│(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玲」之女子將老人年金轉至│ │
│ │ │ │ │ │第一銀行,陸陳樹鄉表示沒│ │
│ │ │ │ │ │有後,繼而由另名集團成員│ │
│ │ │ │ │ │撥打電話予陸陳樹鄉詐稱會│ │
│ │ │ │ │ │請檢察官幫忙查詢,再由該│ │
│ │ │ │ │ │集團某成員假冒地檢署檢察│ │
│ │ │ │ │ │官「林漢強」,佯稱陸陳樹│ │
│ │ │ │ │ │鄉是詐騙人頭,在第一銀行│ │
│ │ │ │ │ │有開戶308萬元將被凍結, │ │
│ │ │ │ │ │並詢問陸陳樹鄉有無其他存│ │
│ │ │ │ │ │款,需提出至法院辦理公證│ │
│ │ │ │ │ │,且提供左揭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與陸陳樹鄉聯繫,致陸陳樹│ │
│ │ │ │ │ │鄉於錯誤,先後於左揭時間│ │
│ │ │ │ │ │依指示提領58萬元、30萬元│ │
│ │ │ │ │ │,分別在臺中市北屯區北屯│ │
│ │ │ │ │ │路大買家對面、北屯路僑孝│ │
│ │ │ │ │ │國小隊面交予該詐欺集團指│ │
│ │ │ │ │ │派前來收取之成員。嗣陸陳│ │
│ │ │ │ │ │樹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
│ │ │ │ │ │始知受騙。 │ │
├──┤ ├────┼─────┼──────┼────────────┼────────┤
│112 │ │陳明晃 │101年8月9 │32萬元 │詐欺集團利用一般人對於司│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已死亡)│日下午4時 │ │法機關案件處理之流程不甚│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 │熟悉,於接獲自稱警察或司│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法機關公務員之來電多會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以為真,並聽從其指示辦理│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之心裡,由該詐欺集團某不│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詳成員於101年8月9日上午1│4.、5.、10-1.、1│
│ │ │ │ │ │0時30分許以左揭門號行動 │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電話聯絡陳明晃,假冒高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隊長,於電話中佯稱有抓到│ │
│ │ │ │ │ │8名詐騙集團份子,有冒用 │ │
│ │ │ │ │ │陳明晃身分犯罪,現由檢察│ │
│ │ │ │ │ │官偵辦中,陳明晃需提領32│ │
│ │ │ │ │ │萬元交付保管,待案件偵辦│ │
│ │ │ │ │ │結束後發還,致陳明晃於錯│ │
│ │ │ │ │ │誤,於左揭時間依指示提領│ │
│ │ │ │ │ │32萬元後,至高雄市小港區│ │
│ │ │ │ │ │營口路與高松路口交予該詐│ │
│ │ │ │ │ │欺集團指派前來收取之成員│ │
│ │ │ │ │ │。嗣因陳明晃發覺有異,報│ │
│ │ │ │ │ │警處理,始知受騙。 │ │
├──┤ ├────┼─────┼──────┼────────────┼────────┤
│113 │ │莊韻潔 │101年8月19│17,000元/高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8時5│雄桂林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0-0000000000│虛偽出售奇美液晶42吋電視│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8825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莊韻潔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114 │ │黃金宗 │101年8月18│12,100元/華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中午12時│南商業銀行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6分許 │蓮分行008-20│虛偽出售NEW IPAD商品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號帳│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戶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黃金宗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115 │0000000000 │李清吉 │101年9月21│玉山銀行提款│李清吉於yes123求職網登載│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中午12時│卡1張(帳號08│求職之個人資料,詐欺集團│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0分許 │0-0000000000│某不詳成員於101年9月20日│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107號,含密 │晚間8時許以左揭門號行動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碼) │電話,撥打電話向李清吉訛│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稱係戀花娛樂經紀公司人員│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要應徵司機,薪水採日薪│4.、5.、10-1.、1│
│ │ │ │ │ │制,需檢視李清吉銀行帳戶│1.、附表三編號1.│
│ │ │ │ │ │是否可正常使用,要求李清│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吉提供銀行存摺、駕駛執照│(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影本及提款卡至高雄市美麗│ │
│ │ │ │ │ │島捷運站8號出口處面試, │ │
│ │ │ │ │ │致李清吉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於101年9月21日中午12時30│ │
│ │ │ │ │ │分許在高雄美麗島捷運站8 │ │
│ │ │ │ │ │號出口將左揭物品交予前來│ │
│ │ │ │ │ │向其收取之集團成員。嗣因│ │
│ │ │ │ │ │李清吉上網查詢查無該公司│ │
│ │ │ │ │ │及撥打聯絡電話為空號,始│ │
│ │ │ │ │ │知受騙。 │ │
├──┼──────┼────┼─────┼──────┼────────────┼────────┤
│116 │0000000000 │吳珮瑜 │101年9月11│4,760元/合作│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 │金庫銀行006-│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3分許 │000000000000│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8987號帳戶 │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吳珮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17 │ │劉家任 │101年9月11│7,190元/渣打│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9時5│銀行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6分許 │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劉家任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118 │ │莊智田 │101年9月11│9,520元/渣打│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4時4│銀行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分許 │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莊智田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119 │ │黃巧菱 │101年9月10│3,560元/華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0時│商業銀行008-│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6分許 │0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黃巧菱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
│120 │ │陳幸宜 │101年9月11│8,160元/大溪│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上午9時5│南興郵局7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分許 │0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88號帳戶 │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陳幸宜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原審判決主文) │
├──┼──────┼────┼─────┼──────┼────────────┼────────┤
│121-│ │ │ │ │ │經原審判決無罪確│
│122 │ │ │ │ │ │定 │
├──┼──────┼────┼─────┼──────┼────────────┼────────┤
│123 │0000000000 │林桓毅 │101年7月13│10,000元/臺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8│灣新光商業銀│在雅虎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行慶城分行10│出售IPAD2之訊息,並以左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251號帳戶 │聯絡之電話,致林桓毅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24 │ │林庭安 │101年7月10│11,100元/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6時2│作金庫銀行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9分許 │0-0000000000│出售SAMSUNG S3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473號帳戶 │,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林│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庭安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
│ │ │ │ │ │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
│ │ │ │ │ │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25 │ │王怡瑄 │101年7月11│7,000元/臺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5時4│第一商業銀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0分許 │沙鹿分行007-│出售I PHONE4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 │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王怡│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瑄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
│ │ │ │ │ │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
│ │ │ │ │ │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126 │0000000000 │李易軒 │101年8月27│4,120元/臺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0時│土地銀行005-│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5分許 │000000000000│偽出售相機鏡頭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號帳戶 │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李易軒│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
│ │ │ │ │ │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
│ │ │ │ │ │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27 │ │丁家怡 │101年8月27│20,000元/玉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1│山商業銀行壢│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 │新分行808-47│虛偽出售縮口購物肩背包之│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丁家怡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128 │0000000000 │李榮璽 │101年8月26│7,120元/臺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時3│新光商業銀行│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8分許 │北投復興崗分│偽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行000-000000│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66242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李榮璽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
│ │ │ │ │ │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
│ │ │ │ │ │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29 │ │陳祥原 │101年8月24│13,000元/兆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1│豐國際商業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7分許 │行桃園分行01│虛偽出售SAMSUNG GALAXY S│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3 i9300手機之訊息,並以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號帳戶 │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家聯絡之電話,致陳祥原誤│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4.、5.、10-1.、1│
│ │ │ │ │ │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1.、附表三編號1.│
│ │ │ │ │ │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130 │0000000000 │邱炳榕 │101年8月29│11,150元/彰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3時 │化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港分行009-98│虛偽出售NEW IPAD32G平板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電腦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電話,致邱炳榕誤認該拍賣│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4.、5.、10-1.、1│
│ │ │ │ │ │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1.、附表三編號1.│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品。 │ │
├──┤ ├────┼─────┼──────┼────────────┼────────┤
│131 │ │蔡宗倫 │101年8月28│15,100元/彰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10時│化商業銀行南│在伊莉論壇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4分許 │港分行009-98│虛偽出售佳能相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帳戶 │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蔡宗│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倫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
│ │ │ │ │ │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
│ │ │ │ │ │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132 │0000000000 │簡鉦武 │101年10月1│12,100元/臺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5日下午3時│灣土地銀行樹│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1分許 │林分行005-09│虛偽出售二手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簡鉦│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武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
│ │ │ │ │ │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
│ │ │ │ │ │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33 │ │陳幼健 │101年10月1│10,000元/臺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6日下午3時│灣土地銀行樹│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 │林分行005-09│虛偽出售IPAD2平板電腦之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號│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帳戶 │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致陳幼健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
│ │ │ │ │ │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134 │0000000000 │張敏益 │101年8月8 │8,5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9時1│信託商業銀行│在DC數位視野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分許 │000-00000000│偽出售NIKON P510相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274號帳戶 │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張敏益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
│135 │ │王冠偲 │101年8月6 │7,000元/華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晚間6時3│商業銀行雙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分許 │分行000-0000│出售SAMSUNG EXI相機之訊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號帳│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戶 │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王冠偲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
│ │ │ │ │ │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卻未收到商品。 │(原審判決主文) │
├──┼──────┼────┼─────┼──────┼────────────┼────────┤
│136 │0000000000 │林秀玲 │101年7月18│美金4萬元(約│詐欺集團利用一般人對於司│張育誠共同犯詐欺│
│ │ │ │日 (起訴書│120萬元)/香 │法機關案件處理之流程不甚│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附表誤載為│港匯豐銀行臺│熟悉,於接獲自稱警察或司│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7月17日)下│北分行111-50│法機關公務員之來電多會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午1時57分 │0000000000號│以為真,並聽從其指示辦理│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許 │帳戶 │之心裡,先由該詐欺集團某│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不詳成員假冒長庚醫院主任│4.、5.、10-1.、1│
│ │ │ │ │ │,於101年7月17日上午10時│1.、附表三編號1.│
│ │ │ │ │ │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秀玲,於電話中佯稱有人│(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冒用林秀玲雙證件申請重大│ │
│ │ │ │ │ │傷病卡,會將案件轉到桃園│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追蹤後續情形│ │
│ │ │ │ │ │,繼而由其他集團成員假冒│ │
│ │ │ │ │ │警員、地檢署檢察官,接續│ │
│ │ │ │ │ │撥打電話向林秀玲詐稱林秀│ │
│ │ │ │ │ │玲之證件疑似被冒用涉及投│ │
│ │ │ │ │ │資詐欺案件,林秀玲名下之│ │
│ │ │ │ │ │銀行資產將被凍結,需將其│ │
│ │ │ │ │ │銀行資金匯款轉移,以防遭│ │
│ │ │ │ │ │凍結,致林秀玲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於101年7月18日下午│ │
│ │ │ │ │ │1時57分許至高雄市苓雅區 │ │
│ │ │ │ │ │青年一路193號星展銀行臨 │ │
│ │ │ │ │ │櫃匯款美金4萬元至左揭指 │ │
│ │ │ │ │ │定帳戶。嗣因林秀玲發覺有│ │
│ │ │ │ │ │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
└──┴──────┴────┴─────┴──────┴────────────┴────────┘
附表二 (執行處所: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477號新葉檳榔攤, 受執行人:翁銘均):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是否沒收│
├──┼─────────────────────────┼────┤
│ 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否 │
│ │,IMEI:0000000000000000) │ │
├──┼─────────────────────────┼────┤
│ 2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否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 │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是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4 │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是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5 │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是 │
│ │115) │ │
├──┼─────────────────────────┼────┤
│ 6 │SONY ERICC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IMEI:3530│否 │
│ │00000000000) │ │
├──┼─────────────────────────┼────┤
│ 7 │MASHIMARO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IMEI:無) │否 │
├──┼─────────────────────────┼────┤
│ 8 │MOTOB01A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IMEI:000000000│否 │
│ │000895) │ │
├──┼─────────────────────────┼────┤
│ 9 │STAR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含亞太預付卡) │否 │
├──┼─────────────────────────┼────┤
│10-1│MORAL廠牌行動電話1支(雙卡機,含中國移動門號SIM卡1 │是 │
│ │張,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0-2│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否 │
│ │ │ │
├──┼─────────────────────────┼────┤
│ 11 │SIM卡2張(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是 │
├──┼─────────────────────────┼────┤
│ 12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否 │
├──┼─────────────────────────┼────┤
│ 13 │電腦主機1臺 │否 │
└──┴─────────────────────────┴────┘
附表三(執行處所: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108號彩庄檳榔店,受執行人:陳明雄)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是否沒收│
├──┼─────────────────────────┼────┤
│ 1 │電話轉接器2臺 │是 │
├──┼─────────────────────────┼────┤
│ 2 │郵局存簿1本(戶名陳明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否 │
├──┼─────────────────────────┼────┤
│ 3 │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3529│是 │
│ │00000000000) │ │
└──┴─────────────────────────┴────┘
附表四:(執行處所:桃園市平鎮區自強街37巷56號, 受執行人:陳虹婷)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是否沒收│
├──┼─────────────────────────┼────┤
│ 1 │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352752│否 │
│ │000000000) │ │
└──┴─────────────────────────┴────┘
附表五:附表一1.至42.、44.至66.、68.至136.所示各該人頭 電話卡之通訊監察譯文、共同被告翁銘均、陳虹婷、
陳明雄所持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證據名稱暨卷頁 │
├────────────────────────────┤
│ 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8日至101年8月13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
│ 0000000000號卷第二卷(下稱警(二)卷)第1頁、偵一卷第151 │
│ 頁】。 │
│ 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6日至101年8月17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9頁、偵一卷第152頁)。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10日至101年8月7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16頁、偵一卷第153頁)。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5日至101年8月5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33頁、偵一卷第154頁)。 │
│ 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3日至101年8月5日之通 │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36頁、偵一卷第155頁)。 │
│ 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7日至101年10月1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68至78頁背面、偵一卷第 │
│ 157至168頁)。 │
│ 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6日至101年8月7日之通 │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90頁、偵一卷第112頁)。 │
│1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
│ 1份(警(二)卷第105頁背面、偵一卷第170頁)。 │
│1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16日至101年9月21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106頁、偵一卷第110頁)。│
│1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7日至101年10月1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110頁、偵一卷第171頁)。 │
│1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12日至101年10月2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117至119頁、偵一卷第172│
│ 至174頁)。 │
│1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2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132頁、偵一卷第175頁)。│
│1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0日至101年8月27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136頁、偵一卷第176頁)。│
│1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
│ 1份(警(二)卷第144頁、偵一卷第177頁)。 │
│1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7日至101年7月10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156至157頁、偵一卷第178至│
│ 179頁)。 │
│1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5日至101年7月26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177頁、偵一卷第180頁)。 │
│1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0日至101年8月23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188頁、偵一卷第181頁)。│
│2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5日至101年7月26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201至206頁、偵一卷第182│
│ 至187頁)。 │
│2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16日至101年7月23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248頁、偵一卷第188頁)。│
│2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8日至101年8月21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254至255頁、偵一卷第189│
│ 至190頁)。 │
│2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8日至101年7月7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270至271頁、偵一卷第191至│
│ 192頁)。 │
│2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8日至101年8月21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279至280頁、偵一卷第107│
│ 至108頁)。 │
│2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 │
│ 本1份(警(二)卷第290頁、偵一卷第193頁)。 │
│2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18日至101年7月7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293至309頁背面、偵一卷第 │
│ 194至196頁)。 │
│2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5月28日至101年7月7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327至355頁背面、偵一卷第 │
│ 118至147頁)。 │
│2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 │
│ 本1份(警(二)卷第356頁)。 │
│2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7日至101年9月10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372至386頁、偵一卷第198至│
│ 212頁)。 │
│3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8日至101年7月7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447頁、偵一卷第213頁)。 │
│3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5日至101年8月17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452至455頁、偵一卷第214│
│ 至217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 │
│ 101年8月18日通聯紀錄影本1份【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
│ 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四)卷)第16頁背面至第17 │
│ 頁】。 │
│3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30日至101年9月21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486至488頁背面、偵一卷 │
│ 第218至221頁)。 │
│3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 │
│ 本1份(警(二)卷第492頁、偵一卷第222頁)。 │
│3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
│ 1份(警(二)卷第509頁、偵一卷第223頁)。 │
│3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5日至101年7月12日之通│
│ 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517頁、偵一卷第22 4頁)。 │
│3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15日至101年8月28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525至527頁背面、偵一卷 │
│ 第225至227頁)。 │
│3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1日至101年8月28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542頁、偵一卷第230頁)。│
│3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1日至101年8月27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549頁、偵一卷第231頁)。│
│3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1日至101年10月1日之 │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二)卷第555至557頁、偵一卷第232│
│ 至234頁)。 │
│4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 │
│ 本1份(警(二)卷第564頁、偵一卷第235頁)。 │
│4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1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 │
│ 本1份(偵一卷第197頁)。 │
│42.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 │
│ 察譯文影本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1010│
│ 021805號卷第三卷(下稱警(三)卷)第149至170頁背面】、共 │
│ 同被告翁銘均、陳虹婷所持用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
│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三)卷第107至111頁、第177至210 │
│ 頁)。 │
│43.共同被告陳虹婷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 │
│ 18日至101年7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偵二卷第204至│
│ 209頁)。 │
│44.共同被告陳明雄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
│ 3日至101年9月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偵二卷第164至16│
│ 6頁、警(三)卷第90至97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
│ 年6月28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偵二卷第 │
│ 161至162頁)。 │
└────────────────────────────┘
附表六: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 至120.、123.至136.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
│ 證據名稱暨卷頁 │
├────────────────────────────┤
│ 1、證人即告訴人潘少弘(警(二)卷第3至4頁) │
│ 2、證人即被害人徐旻煇(警(二)卷第6至8頁) │
│ 3、證人即告訴人鍾學華(警(二)卷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 │
│ 4、證人即被害人楊淳茹(警(二)卷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 │
│ 5、證人即被害人孫雅玲(警(二)卷第21頁) │
│ 6、證人即告訴人林辰樺(警(二)卷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 │
│ 7、證人即告訴人蔡孟祈(警(二)卷第26頁背面至第27頁) │
│ 8、證人即被害人余宜芳(警(二)卷第29頁背面至第30頁) │
│ 9、證人即告訴人黃金川(警(二)卷第34頁) │
│10、證人即告訴人林家齊(警(二)卷第38至40頁) │
│11、證人即告訴人賴厚任(見警(二)卷第42頁) │
│12、證人即告訴人王翰凱(警(二)卷第48至50頁) │
│13、證人即被害人賴羽恩(警(二)卷第52至53頁) │
│14、證人即告訴人劉翊安(警(二)卷第56至57頁) │
│15、證人即告訴人游政達(警(二)卷第79頁) │
│16、證人即告訴人劉沛群(警(二)卷第91至92頁) │
│17、證人即告訴人陳羽豐(警(二)卷第99至100頁) │
│18、證人即被害人周大山(警(二)卷第104頁) │
│19、證人即被害人黃文彬(警(二)卷第107至108頁) │
│20、證人即告訴人楊錫鴒(警(二)卷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 │
│21、證人即告訴人董美靜(警(二)卷第114頁背面至第115頁) │
│22、證人即被害人蔡佩珊(警(二)卷第120至121頁)、 │
│23、證人即被害人黃志權(警(二)卷第123頁背面至第124頁) │
│24、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廷(警(二)卷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 │
│25、證人即告訴人柯雅云(警(二)卷第129頁背面至第130頁) │
│26、證人即告訴人曾煜凱(警(二)卷第133頁背面至第134頁) │
│27、證人即被害人楊佳容(警(二)卷第137頁) │
│28、證人即被害人蔡采珍(警(二)卷第139至140頁) │
│29、證人即被害人楊安柔(警(二)卷第142頁) │
│30、證人即告訴人何冠忠(警(二)卷第145頁) │
│31、證人即告訴人陳俊源(警(二)卷第147至148頁) │
│32、證人即告訴人賴玉堂(警(二)卷第150至151頁) │
│33、證人即被害人李妙芳(警(二)卷第152頁背面至第153頁) │
│34、證人即告訴人李培瑜(警(二)卷第158頁背面至第159頁) │
│35、證人即被害人沈占宇(見警(二)卷第161至163頁) │
│36、證人即被害人顏淑婷(警(二)卷第165至166頁) │
│37、證人即被害人劉怡君(警(二)卷第180頁) │
│38、證人即告訴人陳亭宇(警(二)卷第182頁背面至第184頁) │
│39、證人即被害人呂紹煒(警(二)卷第186頁背面至第187頁) │
│40、證人即被害人林婉君(警(二)卷第189頁背面至第190頁) │
│41、證人即被害人洪姿鈺(警(二)卷第193頁背面至第194頁) │
│42、證人即告訴人王君婷(警(二)卷第195頁背面至第196頁) │
│43、證人即被害人吳岱蓉(警(二)卷第199頁背面至第200頁) │
│44、證人即告訴人吳明聰(警(二)卷第208至210頁) │
│45、證人即告訴人潘文良(警(二)卷第212頁) │
│46、證人即告訴人林君儒(警(二)卷第214頁) │
│47、證人即被害人任珂銳(警(二)卷第218頁) │
│48、證人即告訴人蕭丁瑞(警(二)卷第220至221頁) │
│49、證人即告訴人邱柏諭(警(二)卷第223至225頁) │
│50、證人即告訴人蕭允中(警(二)卷第228至229頁) │
│51、證人即告訴人謝曉昀(警(二)卷第242頁背面至第243頁) │
│52、證人即告訴人黃淑貞(警(二)卷第245頁背面至第247頁) │
│53、證人即告訴人莊政斌(警(二)卷第250頁背面至第251頁) │
│54、證人即告訴人張立昀(警(二)卷第258至259頁) │
│55、證人即被害人萬安娜(警(二)卷第261至263頁) │
│56、證人即被害人周怡芬(警(二)卷第268至269頁) │
│57、證人即被害人魏君蓉(警(二)卷第273至274頁) │
│58、證人即告訴人黃淑卿(警(二)卷第277至278頁) │
│59、證人即告訴人王紹龍(警(二)卷第281至283頁) │
│60、證人即被害人陳怡君(警(二)卷第292頁) │
│61、證人即告訴人林祺敏(警(二)卷第312頁背面至第313頁) │
│62、證人即被害人范光柱(警(二)卷第316頁背面至第317頁) │
│63、證人即告訴人王文廷(警(二)卷第319至320頁) │
│64、證人即告訴人陳尚智(警(二)卷第322至323頁) │
│65、證人即告訴人許鈞越(警(二)卷第325頁背面至第326頁) │
│66、證人即被害人陳家旻(警(二)卷第359頁) │
│67、證人即被害人林義翔(警(二)卷第363頁背面至第364頁) │
│68、證人即告訴人蔡松霖(警(二)卷第367頁背面至第368頁) │
│69、證人即被害人范惠玉(警(二)卷第370頁背面至第371頁) │
│70、證人即被害人陳亮勳(警(二)卷第388頁) │
│71、證人即被害人林煜瑋(警(二)卷第390至391頁) │
│72、證人即被害人羅杏紋(警(二)卷第397至398頁) │
│73、證人即告訴人蔡沛鈴(警(二)卷第400至401頁) │
│74、證人即告訴人林哲毅(警(二)卷第404至405頁) │
│75、證人即告訴人陳紫茵(警(二)卷第408頁背面至第409頁) │
│76、證人即告訴人謝依淳(警(二)卷第411至412頁) │
│77、證人即告訴人陳沅楷(警(二)卷第415至416頁) │
│78、證人即告訴人黃士玲(警(二)卷第418頁背面至第420頁) │
│79、證人即被害人陳琳(警(二)卷第423頁背面至第424頁) │
│80、證人即告訴人陳顗宇(警(二)卷第426頁背面至第427頁) │
│81、證人即被害人李佳芸(警(二)卷第429頁背面至第430頁) │
│82、證人即告訴人柳昭薰(警(二)卷第432頁) │
│83、證人即告訴人柯孋容(警(二)卷第434頁背面至第435頁) │
│84、證人即告訴人林長緯(警(二)卷第438至439頁) │
│85、證人即告訴人林佳儀(警(二)卷第442至443頁) │
│86、證人即告訴人張嘉真(警(二)卷第445頁背面至第446頁) │
│87、證人即告訴人簡吟如(警(二)卷第448至449頁) │
│88、證人即告訴人蔡育杰(警(二)卷第456至457頁) │
│89、證人即被害人曾惠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
│ 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五)卷)第266至267頁】 │
│90、證人即被害人李欣蕙(警(二)卷第460頁) │
│91、證人即被害人邱志柔(警(二)卷第462頁) │
│92、證人即告訴人葉芸如(警(五)卷第93至94頁) │
│93、證人即告訴人俞瑋玲(警(五)卷第134至136頁) │
│94、證人即告訴人林鈺傑(警(五)卷第158至159頁) │
│95、證人即被害人陳咸中(警(二)卷第470頁) │
│96、證人即告訴人李若萍(警(二)卷第473頁) │
│97、證人即被害人王文慧(原審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四)第13 │
│ 至14頁) │
│98、證人即被害人吳烝銜(警(二)卷第476頁) │
│99、證人即告訴人陳國禎(警(二)卷第478頁) │
│100、證人即被害人林思瑜(警(二)卷第480至481頁) │
│101、證人即告訴人汪靜如(警(二)卷第483頁背面至第484頁) │
│102、證人即被害人蔣源宏(警(五)卷第187至189頁) │
│103、證人即告訴人陸陳樹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 偵字第2413號卷(下稱偵字第2413號卷)第10至11頁】 │
│104、證人即被害人陳明晃(警(五)卷第340至341頁) │
│105、證人即告訴人黃金宗(警(四)卷第74頁) │
│106、證人即被害人李清吉(警(二)卷第489頁背面至第490頁) │
│107、證人即告訴人吳佩瑜(警(二)卷第493頁) │
│108、證人即告訴人劉家任(警(二)卷第496至497頁) │
│109、證人即告訴人莊智田(警(二)卷第499至500頁) │
│110、證人即告訴人黃巧菱(警(二)卷第504至505頁) │
│111、證人即告訴人陳幸宜(警(二)卷第507頁) │
│112、證人即告訴人林桓毅(警(二)卷第518頁) │
│113、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安(警(二)卷第520至521頁) │
│114、證人即被害人王怡瑄(警(二)卷第523頁) │
│115、證人即被害人李易軒(警(二)卷第528頁) │
│116、證人即告訴人丁家怡(警(二)卷第530至531頁) │
│117、證人即被害人李榮璽(警(二)卷第543頁背面至第544頁) │
│118、證人即被害人陳祥原(警(二)卷第546至547頁) │
│119、證人即告訴人邱炳榕(警(二)卷第550頁背面至第552頁) │
│120、證人即告訴人蔡宗倫(警(二)卷第553頁背面至第554頁) │
│121、證人即告訴人簡鉦武(警(二)卷第558至559頁) │
│122、證人即告訴人陳幼健(警(二)卷第561至562頁) │
│123、證人即告訴人張敏益(警(二)卷第565至567頁) │
│124、證人即告訴人王冠偲(警(二)卷第569頁) │
│125、證人即告訴人林秀玲(警(二)卷第653至655頁)、 │
│126、證人即告訴人莊韻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 │
│ 字第3982號卷第3頁、第11至12頁、警(五)卷第105至107頁│
│ ) │
└────────────────────────────┘
附表七:相關匯款憑據
┌────────────────────────────┐
│證據名稱暨卷頁 │
├────────────────────────────┤
│ 1.證人鍾學華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Gmail往│
│ 來郵件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警(二)卷第14至16頁)。 │
│ 2.證人楊淳茹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二│
│ )卷第20頁背面)。 │
│ 3.證人余宜芳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二)卷第31頁背面)。 │
│ 4.證人賴厚任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二)卷第43頁背面)。 │
│ 5.證人陳羽豐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警(二│
│ )卷第97頁)。 │
│ 6.證人周大山提供之無摺存款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二)卷第102│
│ 頁)。 │
│ 7.證人蔡佩珊提供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
│ 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警(二)卷第122頁背面)。 │
│ 8.證人陳俊源提供之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二) │
│ 卷第148頁背面)。 │
│ 9.證人王君婷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二)卷第197頁背面)。 │
│10.證人潘文良提供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份(警(二)卷第211│
│ 頁背面)。 │
│11.證人林君儒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二)卷第215頁)。 │
│12.證人蕭允中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二)卷第230頁背面)。 │
│13.證人莊政斌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二)卷第253頁背面)。 │
│14.證人林祺敏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影本1份 (警(二)卷第312頁)。 │
│15.證人范光柱提供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二)卷第315頁背面)。 │
│16.證人陳尚智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二│
│ )卷第318頁背面)。 │
│17.證人許鈞越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封面影本1份( │
│ 警(二)卷第325頁)。 │
│18.證人林義翔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警(二│
│ )卷第361頁背面)。 │
│19.證人蔡沛鈴提供之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匯款單影本1份(警(二│
│ )卷第402頁)。 │
│20.證人陳紫茵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1份(警(二)卷第407頁背面)。 │
│21.證人黃士玲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二)卷第419頁背面)。 │
│22.證人陳顗宇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警(二│
│ )卷第423頁)。 │
│23.證人林長緯提供之永豐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二)│
│ 卷第436頁背面)。 │
│24.證人蔡育杰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影本1份(警(二)卷第459頁)。 │
│25.證人曾惠雯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五)卷第269頁)。 │
│26.證人邱志柔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份(警(五│
│ )卷第330頁)。 │
│27.證人葉芸如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五)卷第101頁)。 │
│28.證人俞瑋玲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存 │
│ 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電子郵件往來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
│ (警(五)卷第141至154頁)。 │
│29.證人林鈺傑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電 │
│ 子郵件往來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警(五)卷第160頁、第164至 │
│ 168頁)。 │
│30.證人陳咸中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警(五│
│ )卷第39頁)。 │
│31.證人王文慧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1份(原審 │
│ 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四)第15至16頁) │
│32.證人陳國禎提供之中國信託網路/行動銀行台幣轉帳交易結果│
│ 列印資料影本、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警(四│
│ )卷第55至57頁)。 │
│33.證人汪靜如提供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警(五)卷第184頁) │
│34.證人蔣源宏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影本、臺灣中 │
│ 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各1份(警(五)卷第192至│
│ 211頁)。 │
│35.證人陸陳樹鄉提供之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 │
│ 令、101年8月6日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公證科函文(金額5│
│ 8萬元)影本、101年8月7日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公證科函│
│ 文(金額33萬元)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2413號卷第13至15頁)、│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101年8月8日│
│ 通聯紀錄影本、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使用人陸陳樹鄉)10│
│ 1年8月7日至101年8月8日之通聯紀錄影本、門號0000000000 │
│ 號行動電話 (使用人陸陳樹鄉)101年7月18日、101年8月7日 │
│ 至101年8月8日通聯紀錄影本各1份(偵字第2413號卷第17至21│
│ 頁)。 │
│36.證人莊韻潔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份(警(五)卷 │
│ 第121至128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警(五)│
│ 卷第120頁)。 │
│37.證人黃金宗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存 │
│ 簿儲金簿之封面及內頁影本、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影 │
│ 本各1份(警(四)卷第78頁背面至第80頁)。 │
│38.證人吳佩瑜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 │
│ 二)卷第494頁)。 │
│39.證人莊智田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
│ (二)卷第501頁)。 │
│40.證人邱炳榕提供之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影本1份(警(二)卷 │
│ 第551頁背面)。 │
│41.證人林秀玲提供之外幣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臺灣臺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影本各1份(警(二)卷第 │
│ 659至660頁)。 │
└────────────────────────────┘
附表八:
┌────────────────────────────┐
│證據名稱暨卷頁 │
├────────────────────────────┤
│ 1.共同被告翁銘均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 │
│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影本 (執行處所:桃園市龍潭區中豐 │
│ 路477號新葉檳榔攤)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偵二卷第 │
│ 57至61頁)、扣押物品照片影本2張 (見偵二卷第68頁)。 │
│ 2.共同被告陳明雄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 │
│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執行處所: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
│ 108號彩庄檳榔店)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偵二卷第178│
│ 至180頁、第182頁)、扣押物品照片影本2張(偵二卷第183頁)│
│ 。 │
│ 3.共同被告陳虹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 │
│ 事警察局扣押筆錄影本(執行處所:桃園市平鎮區自強街37巷│
│ 56號)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偵二卷第196至199頁)、 │
│ 扣押物品照片影本1張(偵二卷第201頁)。 │
│ 4.原審101年聲搜字第3155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苗栗縣竹南│
│ 鎮火車站旁停車場7789-JU號自小客車)各1份(偵二卷第270至│
│ 277頁)、扣押物品照片35張(偵二卷第281至287頁)、101年8 │
│ 月7日超峰快遞收送貨單影本1張(偵二卷第288頁)、車牌號碼│
│ 7798-JU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偵二卷第261頁 │
│ )。 │
│ 5.共同被告翁銘均指認共同被告陳明雄、陳虹婷、被告張育誠 │
│ 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1份( │
│ 偵二卷第74至77頁)。 │
│ 6.共同被告陳明雄指認共同被告翁銘均、陳虹婷之內政部警政 │
│ 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1份(偵二卷第170至│
│ 171頁)。 │
│ 7.共同被告陳虹婷指認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之內政部警政 │
│ 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1份(偵二卷第191至│
│ 194頁)。 │
│ 8.如附表一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
│ 4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97346│
│ 4768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98│
│ 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
│ 514號之威寶電信行動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影本各1份(偵二卷第│
│ 105頁、第112頁、第113頁、第114頁背面、第117頁背面、第│
│ 120頁、第122頁、第123頁背面、第124頁背面、第125頁、第│
│ 128頁、第140頁、第141頁背面、第143頁、第144頁、第144 │
│ 頁背面、第145頁、第145頁背面、第149頁背面、第150頁、 │
│ 第150頁背面、第152頁背面)、門號0000000000號、09305 │
│ 41584號之遠傳電信行動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影本各1份(偵二卷│
│ 第126頁、第126頁背面)、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股份│
│ 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異│
│ 動)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二卷第102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 司臺中營運處101年9月4日臺中一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
│ 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異動│
│ )申請書影本各1份(偵二卷第130頁至第130頁背面、偵一卷第│
│ 248至250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臺灣大哥│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各1份(偵二卷第132頁背面、第133頁)。│
│ 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益銓)101年6月28日至1│
│ 01年11月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偵二卷第250至257頁) │
│ 。 │
│10.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61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 警(三)卷第1至2頁)。 │
│11.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69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 警(三)卷第3至4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48號通訊監察書 │
│ 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9至10頁)。 │
│12.原審101年聲監字第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 │
│ (三)卷第5至6頁)。 │
│13.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06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7至8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三)卷第17│
│ 7至210頁)。 │
│14.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16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1份(警(三)卷第│
│ 11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三)卷第90至97頁、第112 │
│ 至147頁背面)。 │
│15.原審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3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 │
│ 份(警(三)卷第12至14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警(三)卷第149│
│ 至170頁背面)、原審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23號通訊監察書及│
│ 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35至37頁)。 │
│16.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41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15至17頁)。 │
│17.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41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18至20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警(三)卷第254至 │
│ 289頁)、原審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8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
│ 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40至42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警(三)│
│ 卷第頁290至298頁)、原審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754號通訊監 │
│ 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74至76頁)。 │
│18.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41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21至24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三)卷第17│
│ 3至176頁)。 │
│19.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44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25至27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三)卷第17│
│ 1至172頁)、原審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9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 │
│ 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47至48頁)。 │
│20.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4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28至30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三)卷第│
│ 107至111頁、第211至216頁)、原審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91 │
│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49至51頁)、通│
│ 訊監察譯文1份(警(三)卷第217至223頁)、原審101年度聲監 │
│ 續字第175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80 │
│ 至82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警(三)卷第224至225頁)。 │
│21.原審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44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 │
│ 份(警(三)卷第31至34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警(三)卷 │
│ 第104至106頁)、原審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89號通訊監察書 │
│ 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43至46頁)、101年度聲監續 │
│ 字第17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68至 │
│ 70頁)。 │
│22.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56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38至39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713號通訊監察 │
│ 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61至64頁)。 │
│23.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58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52至56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750號通訊監察 │
│ 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71至73頁)。 │
│24.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69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見警(三)卷第57至60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836號通訊監 │
│ 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警(三)卷第83至86頁)。 │
│25.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73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65至67頁)。 │
│26.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7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77至79頁)。 │
│27.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8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
│ 警(三)卷第87至89頁)。 │
│28.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01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
│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866號起訴書各1份(見 │
│ 原審卷(三)第29至32頁)。 │
└────────────────────────────┘
附表九: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持用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曾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 000000 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二卷㈡第30至49頁) :
┌────────────────────────────┐
│ 1.101年7月12日下午06:29:32:「A(即翁明均):老板抄一│
│ 下號碼。B(即被告):幾號?A:000000000。我試好了你自│
│ 己再試一下。B:好。」 │
│ 2.101 年7月17日上午10:43:20:「B:老闆。A:裡面沒有錢│
│ 了。B:可以充錢?A:他們不是會自己空中儲值?B:不會ㄚ│
│ 。臺灣那邊儲值會很麻煩?A:是不會啦,只是要一直去7-11│
│ 買。……A:他們都用網路阿,把儲值卡密碼,叫他們小鬼發│
│ 過去,他們這邊沒人用嗎?B:有阿,不過他還是叫我幫他用│
│ 。A :你叫他儲值看要怎麼跟他算。B:直接叫他們儲一百塊│
│ 超值。A:我這邊要三百的?B:差不多。A:那我去幫他儲。│
│ B:大概多久?A:我馬上用馬上好可以嗎?老闆。我現在在 │
│ 送檳榔,為了你還要回店裡。……」 │
│ 3.101年7月23日下午07:41:22:「……B:一天2支。A:正常│
│ 或威寶?B:威寶的。A:我先問我另外一個朋友看看。B:我│
│ 先把2支號碼發給你。從下午等到現在。我不知道你手上都沒│
│ 卡……」 │
│ 4.101 年7月23日下午08:30:43:「B:喂。A:老闆我只生到│
│ 一個號碼,我這支外線先趴給他。打我前面號碼。我之前098│
│ 5那個。我現在打給你的先給他。B:0973先給他?A:對呀。│
│ B :總共兩支?A:對呀。B:你明天跟他談怎樣。A:先充值│
│ ?B :這組是別組的。我拉過來的。A:我看到號碼就知道是│
│ 老兵的。B:我剛叫我老婆發簡訊給你,尾數30的。……」 │
│ 5.101年7月25日上午11:28:44:「B:我發給你的號碼有看到│
│ 嗎?A:我等下馬上弄給你。」 │
│ 6.101年7月25日下午12:03:36:「B:喂。我忘記幾號?4255│
│ ?A:425544。B:好。」 │
│ 7.101年7月25日下午12:02:03:「A:老闆抄一下。00000000│
│ 44。B:好。425544是嗎?A:你叫他開機。我剛試他關機。B│
│ :好。」 │
│ 8.101年7月26日下午12:27:16:「A:老闆。B:我早上發一 │
│ 簡訊給你,你幫我用一下威的。A:好。」 │
│ 9.101年7月26日下午12:28:36:「B:老板昨天晚上你幫我拉│
│ 一支073的。幫我拉到我剛發簡訊給你的那支15上面。A:好 │
│ 。」 │
│10.101年7月24日下午08:40:27:「B:喂。我有用三g的發簡 │
│ 訊到你另外一支手機上。A:幹嘛?B:他現在只有兩張三千 │
│ 的卡。那電話。A:哪一家的?B:他沒講。他說都是這價格 │
│ 。壹千五一張。A:是喔。B:你覺得勒。A:可以丫。B:你 │
│ 要去拿?A:這麼晚了。B:還是有沒有他有去找朋友。不然你│
│ 打給他。A:看他明天有多少支。B:我叫喇叭打給他。我等 │
│ 下叫他一個晚上去弄看可以弄幾支。你明天再去拿。要三G │
│ 的嗎?A:不用。……」 │
│11.101年7月24日下午08:48:21:「A:喂。B:他現在問到, │
│ 他不是專門用電話的。他說他不懂。你要不要先拿兩張轉轉 │
│ 看。要多少有多少,他知道我們在幹嘛的。像便利店買的預 │
│ 付卡。A:那可以用ㄚ。B:那他現在說先拿兩張用。他手上 │
│ 還有別的兩張。你要跑一趟嗎?他賣台灣一張兩千。A:你叫 │
│ 他傳五張給我,我過去拿。我明天早上會到五支。B:我這邊│
│ 就要兩張了喔。......」 │
│12.101年7月26日下午12:27:16:「A:老闆。B:我早上發一 │
│ 簡訊給你,你幫我用一下威的。A:好。」 │
│13.101年7月25日下午12:03:36:「A:老闆。B:問一下,你 │
│ 手邊還有三大的嗎?A:有。B:你明天幾點起來?A:你希望我│
│ 幾點起來。B:他八點半就會有號碼傳過來,他希望我幫他接│
│ 阿。A:八點半,星期五ㄟ。」 │
│14.101年8月17日下午04:10:15:「B:老闆喔我剛發簡訊你有│
│ 收到?A:有。B:等下幫我拉。A:好。B:你現在還有威的嗎│
│ ?A:好像還有一支。」 │
│15.101年8月18日下午10:30:56:「A:喂。B:老闆你手上還 │
│ 有卡嗎?只剩一張。B:你幫我接一下。我有發簡訊給你,A:│
│ 好。」 │
│16.101年8月19日下午02:56:25:「A:喂。B:老闆你手上還 │
│ 有東西嗎?A:晚一點。B:威跟三大都沒有?A:晚一點。B: │
│ 我跟外面講一下。」 │
│17.101年8月19日下午04:43:50:「B:老闆喔喇叭問你明天參│
│ 萬台幣你要用嗎?A:三萬喔?B:恩。……A:他朋友那邊幫 │
│ 我追一下。卡片。B:上次那五張還可以吧?A:東西還可以。│
│ B:他那個朋友沒有要賺。叫他先拿個五張給你。A:一張給 │
│ 他賺兩百,五張一千也可以。B:我幫你喬,我再跟你說。A │
│ :好。」 │
│18.101年8月20日上午10:23:07:「A:喂。B:除了這支跟另 │
│ 外一支遠傳?A:對。B:那幫我接到遠傳上。我剛發的那支。│
│ A:好。」 │
│19.101年8月20日下午12:07:46:「B:老板,那個我現在總共│
│ 欠兩支跟兩次話費?A:對阿。B:我下午含那三萬一起匯,那│
│ 你有找到那個沒?A:我有問到一個確定兩三點會到。B:你現│
│ 在手上沒半張?A:現在沒有ㄟ。B:原本幫老兵接的跑過來問│
│ 我,老兵跟他說手上沒有。A:我昨天跟他講沒有。B:確定 │
│ 兩三點?A:確定。B:我缺兩張ㄟ。A:我等下到五張。B:好│
│ 。」 │
│20.101年8月20日下午04:32:37:「B:老板尾數168打去是空 │
│ 號。A:0000000000? B:剛接的兩支其中一支。A:我看一下│
│ 一定有接錯。」 │
│21.101年8月22日上午10:13:00:「A:喂。B:你昨天有拿到 │
│ 卡片?A:有阿十張。B:......。昨天掛掉的你再幫我夾一 │
│ 條。……B:……我跟他講說客戶被釣去報的話絕對出現暫停│
│ 使用。本人去掛失的話是暫時無法接聽。」 │
│22.101年8月24日下午06:32:11:「B:老闆你有收到簡訊?A:有│
│ 。B:幫我用一條威的。A:好。」 │
│23.101年8月27日上午10:46:29:「B:老闆你有收到嗎?A:有│
│ 。「B:你手上還有線?A:有。B:幫我弄一條威的。A:好 │
│ 。弄好打給你。」 │
│24.101年8月27日下午01:13:14:「A:喂。B:老闆我又發一 │
│ 個簡訊給你有收到?A:有。B:幫我拉一條威的。A:好。」│
│25.101年8月27日下午08:33:56:「B:老闆你有收到嗎?A:我│
│ 看一下。B:幫我用威的。A:好。」 │
│26.101年8月28日下午03:40:23:「A:喂。B:老闆我剛發簡 │
│ 訊你有收到?A:有,我再處理另外一張。B:好了再跟我講 │
│ 。A:好。」 │
│27.101年8月28日下午04:49:34:「A:喂。B:老闆,你剛充 │
│ 話費有充對號碼嗎?A:尾數403。B:可是他們試電話也是不通│
│ 。A:我再試一下。」 │
│28.101年8月28日下午05:12:19:「A:喂。B:老闆我又來吵 │
│ 你了,什麼時候才會有卡?A:看,明天有多少先給我。B:最│
│ 快明天?A:對阿。」 │
│29.101年8月28日下午05:32:13:「A:喂。B:老闆收到嗎?用│
│ 亞太的。跟威寶一樣要充錢?A:對阿。B:一樣充一百塊。A │
│ :好。」 │
│30.101年9月5日下午04:39:21:「B:他說三百塊以上。是出 │
│ 卡那邊的要求。A:他們卡片怎麼來的?B:我猜啦大概是像越│
│ 南店,外勞不用的,他們去收這些回來。……」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