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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開明
選任辯護人 余柏儒律師
邱顯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開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石開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5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4年8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0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
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2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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