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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棟景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陳建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棟景、陳建豪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棟景、陳建豪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4年8 月5 日執行羈押,並於104 年11月5 日第1 次延長羈押,2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 月5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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