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1331,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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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福
指定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福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福前經本院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4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上訴人即被告陳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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