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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明洲
選任辯護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明洲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明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9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104年11月20日,民國104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 29日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另案所處之拘役10日刑期,本院於民國 104年11月29日再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12月28日,3個月(以90日計算)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2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張 靜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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