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艮宏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艮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艮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0月6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