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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4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唐真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05號、第1755號中華民國 10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253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4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真真為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於民國98年11月20日,以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承攬國立豐原高級中學(下稱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案(下稱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受豐原高中委託代表執行規劃工程內容、設計成果及監造作業,審查承包商即鴻○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游○吉、下稱鴻○公司)所提供施工計畫書、品管計畫書、預定進度表、施工大樣圖及其他送審案件資料,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
被告唐真真明知建築師法第17條建築師受委託設計應遵守之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明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過程、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明知上述運動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於91年度改善契約中,關於原人工跑道規範中僅要求:纖維草強度8800Dtex(含以上)、纖維草高度19±2m m;
草間行距7.2mm(含以內);
纖維草針數150 m(含以上);
顏色紅色;
填矽砂每平方公尺重18 -25kg;
纖維草厚度、草皮簇絨密度、植草重量、總重量均未記載;
對於基布材質及人工草皮物性、接著劑物性檢測等亦未加以規範,竟意圖為私人即自己及王○明(為高○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高○公司〉之負責人,另涉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業經判決確定)之不法利益,於製作系爭工程招標使用之詳圖及規範圖示之聚乙烯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剖面示意圖之跑道工程聚乙烯(P.E.)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時,加註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及接著劑物性規範等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不當限制。
而於鴻○公司98年12月17日提交聚乙烯人工草皮等材料送審資料時,以:「1.人工草皮規範針距不符。
2.基布材料不符。
3.請附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
4.請附人工草皮物性及接著劑物性檢測符合規範佐證資料。
5.請附矽砂樣品。
6.請附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
退回修正」等理由,為違反上述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標示之擬採用規格不得限制競爭等法令之審查,並於 98年12月22日以嘉聿字第000000000號函退回鴻○公司送審資料。
並由王○明於鴻○公司提出前開送審單之前後即98年12月16日、同月18日,以高○公司對外使用之號碼為(02)00000000號之電話,主動撥打予鴻○公司負責人游○吉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表明欲以高於市價即每單位(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0 元之金額即每單位550元 售出相關草皮,以取得不法利益,遭游○吉拒絕。
鴻○公司遭被告唐真真退回審查後,多次以函文或於會議中反應無法找到符合設計圖說之聚乙烯人工草皮材料商,聚乙烯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剖面示意圖之人工草皮物性規範、接著劑物性規範等多項試驗報告均非國內所採用之試驗報告項目等內容,要求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提供材料廠商資料,並使上游廠商何○超分別與被告唐真真所提供之「自然人工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自○草公司)負責人李○澄、「億○行有限公司」(下稱億○行)負責人王○德聯繫後,均告以原價約每單位350 元,需因被告唐真真從中謀獲不法利益而增價為每單位450元、550元不等而無法議價成功,致鴻○公司向豐原高中申請辦理停工而未遂。
因認被告唐真真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人員違反法令審查,因而獲取利益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同法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28 號判例參照)。
再按,行為人之主觀上須有獲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係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不當之限制,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
倘若行為人對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並無不當之限制,固難遽以該罪相繩,縱客觀上因援用特定廠商之產品規格,致為其他參與投標廠商產生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之不當限制,倘若行為人主觀上欠缺圖謀私利之意圖,亦無由成立該罪(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唐真真涉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唐真真之供述,證人即鴻○公司負責人游○吉、宏恩工程行負責人何○超證詞,以及豐原高中勞務採購契約書、豐原高中工程採購契約書、鴻○公司送審單影本、人工草跑道面層施工送審資料、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98年12月22日嘉聿字第000000000號函、豐原高中 91年度運動場跑道改善、司令台前排水溝改善及籃球場舖面改善等工程案工程採購契約書、證人游○吉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證人游○吉提出之何○超與自○草公司負責人李○澄、億○行負責人王○德對話之錄音光碟、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勘驗上開錄音光碟之勘驗內容、系爭工程投標廠商及審查不合格未參與競標、開標結果整理清單及相關投標文件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464號、100年度偵字第2630號起訴書、教育部99年4 月23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唐真真固不否認其為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該所曾於98年11月20日,承攬系爭工程案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且於製作系爭工程招標使用之詳圖及規範圖示之聚乙烯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剖面示意圖之跑道工程聚乙烯( P.E.)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加註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及接著劑物性規範之材料規格,並於鴻○公司98年12月17日提交聚乙烯人工草皮送審料後,經江○洲工程師審查後,由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於98年12月22日以嘉聿字第 000000000號函退回鴻○公司送審資料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就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辯稱: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係由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柯○文建築師負責,我並未介入此等細節事務,且系爭工程契約圖說圖號 5即跑道工程聚乙烯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第五點已註明:「本圖說所示之球場材料規範為本工程之最基本標準,優於或等於本物性規範標準皆可」,並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
又負責審查鴻○公司送審資料者,係當時受僱於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監造工程師江○洲,江○洲係依據合約規範認鴻○公司送審資料不符,予以退回,並無違反法令可言;
又我並不認識王○明、李○澄與王○德等人,李○澄、王○德與游○吉、何○超的電話對話內容為何,與我無關,不能認為我有圖利王○明的意思或犯意聯絡等語(原審101年度訴字第1705號卷㈠〈下稱原審卷㈠〉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第37頁反面、原審卷㈢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
經查:㈠被告唐真真為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於98年11月20日,以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承攬豐原高中辦理之系爭工程案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係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
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於製作之系爭工程招標使用之詳圖及規範圖示之聚乙烯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剖面示意圖之跑道工程聚乙烯(P.E.)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中,有加註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及接著劑物性規範。
嗣系爭工程於同年12月10日開標,投標廠商計7家(按編號順序為鴻○公司、元○工程行、正○工程有限公司、金○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高○公司、傳○企業社及冠○防水實業有限公司),開標結果鴻○公司以最低標得標(底價562萬元,決標金額471.6萬元,標比83.91%);
嗣鴻○公司98年12月17日以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亮○公司)提供之人工草皮作為施工材料,送交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審查,經當時受僱於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監造工程師江○洲審查後,認有:「1.人工草皮規範針距不符。
2.基布材料不符。
3.請附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
4.請附人工草皮物性及接著劑物性檢測符合規範佐證資料。
5.請附矽砂樣品。
6.請附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等 6項缺失,乃以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98年12月22日嘉聿字第000000000 號函將送審資料退回鴻○公司修正;
鴻○公司於遭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退回上開審查資料後,曾反應無法找到符合設計圖說要求之聚乙烯人工草皮材料商,並於99年12月30日發函要求該事務所協助提供符合設計圖說之國內3 家聚乙烯人工草皮材料商,復於99年1 月12日函知豐原高中,因要求建築師事務所提供符合規範之人工草皮廠商未獲回應,致未能尋獲合於規範之廠商,以致工程無法進行,申請自開工日起停工,豐原高中乃於99年1 月12日、18日召開協調會,被告唐真真即於99年1 月18日之協調會議中提供「自然人工草實業有限公司」、「億○行有限公司」、「京○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之廠商資料予代表鴻○公司之游○吉等事實,均經被告唐真真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豐原高中總務主任賴永參此部分證述(調查站卷第51頁反面、第52頁、第71頁反面)、證人即鴻○公司負責人游○吉此部分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豐原高中勞務採購契約書、豐原高中工程採購契約書、系爭工程公開招標、決標公告之網路列印資料、豐原高中98年12月10日開標、決標紀錄、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7 份、鴻○公司98年12月17日豐字第002 號函、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98年12月22日嘉聿字第000000000 號函、鴻○公司98年12月30日豐字第006號函、99年1月12日豐字第007號函、99年1月12日、99年1 月18日召開之系爭工程案採購排水溝設計協調會議會議紀錄2份、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提供3家人工草皮之廠商資料(99年度他字第6296號卷第18、21、34、44、65、71、74、76頁、第85-97頁;
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12-14頁;
調查站卷宗第82-85、86-88、90-99頁;
第18、21、34、44、65、71、74、76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系爭工程招標文件,於跑道工程聚乙烯(P.E.)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中,就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及接著劑物性規範所為要求,是否對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限制之認定:⒈豐原高中之運動場跑道,原為紅土跑道,於91年新建為人工草皮跑道後,歷經7 年,再於本案98年11月間發包進行整修等情,業據證人賴永參於調查、偵訊中證稱:「(問:運動跑道整修工程,表示之前曾經施作過嗎?)答:91年有新建,從紅土變為人工草皮跑道」、「本校運動場跑道係於91、92年間完工迄今,已經非常老舊,且跑道周邊有樹根隆起的現象,亟需整修,98年8、9月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通知本校,可針對校內急迫小型工程提報需求,本校即將本工程案報教育部,教育部於98年11月18日核定,准予本校就『運動場跑道及排水』進行整修,核定的工程經費計新臺幣 590萬元」等語(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199 頁、調查站卷第51頁),且豐原高中於91年新建為人工草皮跑道時採用之人工草皮為「PP人工草皮」,有關「PP人工草皮跑道規範」僅有:(1)纖維成份:100%聚丙烯製成品,抗紫外線;
(2)纖維草強度:8800Dtex(含以上);
(3)纖維草高度:19±2mm;
(4)草行間距:7.2mm(含以內);
(5)纖維草針數:150m(含以上);
(6)顏色:紅色;
(7)應檢附樣品及ISSS(國際運動表面材實驗室)之檢測報告等 7項,有證人賴永參提出之卷附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採購契約規範圖說(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204頁)可參,對照本案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就系爭工程提出之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材料規格(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203頁),兩者不相同,前者即91年之「PP人工草皮跑道規範」,確如公訴意旨所指,並無如附表一所示纖維草厚度、草皮簇絨密度、植草重量、總重量之規範,亦無如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人工草皮物性、接著劑物性等規範。
惟PP人工草皮與PE人工草皮兩種材料性質之功能本未盡相同,規範項目內容亦不完全相同;
一般而言PE較PP質軟,摩擦係數小,使用時如絆滑倒,擦傷度較小(輕微),至其纖維針數密度草長係依運動種類、特性、使用及需求而異;
早期人工草均以PP為主流,目前PE廠家較多,亦有採PP混合PE者之產品等情,有卷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9日工程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0年度偵字第10538 號卷第41頁)可參,堪認人工草皮纖維材質「聚乙烯(P.E.)」因質軟、摩擦係數小,相較於「聚丙烯(P.P.)」之人工草皮,對使用校內人工草皮跑道之人,應更為安全,而屬相對較進步之規範設計,豐原高中人工草皮跑道於91年新建後,距離系爭工程已相隔7 年以上,隨工業技術日新月異,採用較新、進步的技術、規格或材料,乃為使公共工程品質更趨完善所必要。
亦即,系爭工程使用的纖維材質即「聚乙烯(P.E.)」,與豐原高中91年新建時所採用的「聚丙烯(P.P.)」人工草皮,有本質上之差異,針對不同材質的人工草皮跑道,而有不同的規範、設計,毋寧是正常的現象,不能僅以系爭工程未繼續援用91年採用的人工草皮規範,有不同的設計與規範,遽認係屬不當之限制,公訴意旨徒以系爭工程招標規格與91年新建時之人工草皮規範設計不同,據以推斷系爭工程之招標規格有違背法令之不當限制,尚乏其據。
⒉且本案經原審就豐原高中辦理系爭工程,委由被告唐真真設計規劃之招標文件中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規範,是否為合理之要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規範之材料、設備或規格,有無違反法令限制等事項,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進行鑑定結果,認為:國家標準( CNS)、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內政部所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或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 tion,ISO),均無訂定人工草皮及其接著劑之標準規範,經詢體育主管機關體育署、地方機關如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等單位,均回覆未訂定人工草皮跑道相關規範,是系爭工程目前並無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可資依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依據個案之功能或效益需求,訂定合宜之標準規範。
因系爭工程係屬高級中學運動場跑道工程,一般而言,其用途以教學為主、競賽為輔,功能須考量使用安全,品質需達到經濟性、耐久性。
經查,國內之民間體育專業組織如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所訂定「國家級400公尺標準田徑場跑道面層規範」(下稱「田徑協會400公尺跑道面層規範」)與系爭工程「人工草皮跑道」之用途相符,可資參考,並依系爭工程為高級中學體育教學之用,非供國際賽事用途,部分標準高低可酌予調整,而前述「田徑協會400 公尺跑道面層規範」之測試項目,涵蓋厚度、吸震力、垂直形變、摩擦力、抗拉強度與伸長形變等 6項,其中最小厚度規定、吸震力、垂直形變、摩擦力,多與功能性及安全性有關,應屬基本之規範,然系爭工程相較於「田徑協會400 公尺跑道面層規範」,對於與安全性相關之吸震力、垂直變形與摩擦力等,並無規定,故其專業性較顯不足,未能達到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目的,惟此係屬規範訂定之嚴謹度不足之問題,應無違反法令情事等情,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月6 日函檢附之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書在卷可佐(原審卷㈡第37-38頁、第45-53頁),是依上開鑑定結果,被告唐真真就系爭工程所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三的規範設計,雖專業性與嚴謹度均有不足,但並無違反法令限制之情形。
⒊此觀諸被告唐真真原審辯護人提出之臺南市立「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與國立嘉義「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設計圖說共2份(原審卷㈠第60-61頁),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4月15日函檢附之「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人工草皮來源暨施工廠商所提供符合物性規範與接著劑規範之試驗報告(98年度之工程)、教育部體育署103年4月14日函檢附之「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98年度之工程)採購資料(原審卷㈡第150-160頁、第180-186頁),顯示「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與「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設計之規格,關於人工草皮部分,均係使用「抗紫外線PE型聚乙烯纖維」,與系爭工程使用之纖維材質相同,而前述「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有關人工草皮的規範,雖與系爭工程如附表一所示規範內容,除草長20mm+1mm 乙項相同外,其餘項目之規範內容,均有所差異,但「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與「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對人工草皮規範之項目多達16項,多過系爭工程之12項,另「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與「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對於人工草皮的物性規範與接著劑物性規範,均設有符合 CNS6985規定之標準,雖與系爭工程所設計之如附表二至附表三標準不盡一致,已可證明使用抗紫外線PE型聚乙烯纖維的人工草皮,確會對人工草皮物性與接著劑物性進行規範。
另依被告唐真真原審辯護人提出之臺中市東區「東英網球場整修工程」設計圖說(原審卷㈠第57頁),與臺中市東區區公所103年4月16日函檢附之材料送審管制總表(為100年度送審工程)(原審卷㈡第187-197頁),顯示「東英網球場整修工程」就人工草皮的規範項目,如同附表一所示有「草纖維材質」、「草纖維纖度」、「草高」、「針距」、「織距」、「草(坪)皮簇絨密度」、「植草重量」、「總重量」、「矽砂重量」、「顏色」等規格項目,僅兩者的標準並非一致,另亦有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其規格項目計有「抗拉強度」、「耐久性」、「吸水率」、「VO C含量」,核與附表二編號1 -4所示的規格項目相同,且採用的測試方法,亦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的萬能試驗機、ASTM D570-98、USEPA5021、DIN EN29073part33-1992,而該「東英網球場整修工程」,係經樂陵泰山人造草坪產業有限公司提供符合招標規範之人工草皮,足見系爭工程設計、規劃如附表二所示人工草皮物性規範,並非異常之特殊規格。
再依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下稱臺中葳格高中)103年4月17日函檢附臺中葳格高中「第二校區新建工程」之「跑道」人工草皮的來源,以及施作廠商提供符合前述工程規範之試驗報告資料(提供98年出具之報告)(原審卷㈡第191-211頁),顯示提供符合臺中葳格高中規格要求的人工草皮,係寶樹體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而臺中葳格高中就「第二校區新建工程」「跑道」,針對人工草皮材質的規範,多達22項,相較於附表一所示的12項,規範內容更為複雜,且臺中葳格高中對於人工草皮接著劑(或固化劑),亦有規範「抗拉強度」、「撕裂強度」、「耐磨耗性」,並以ASTMD412、ASTM D624、ASTM D2240、ASTM D4060為測試方法(原審卷㈡第194頁)),堪認對人工草皮接著劑進行物性規範,確非系爭工程所獨有。
綜上所述,除系爭工程以外,於同時期確亦有其他運動場、操場或跑道工程,針對人工草皮材質、人工草皮物性、接著劑物性進行規範,雖然並無任何工程的規範內容與附表一至附表三之內容完全相同,然此應係各個工程的目的與功能,俱不相同始然,更可能係如前揭鑑定報告所述人工草皮跑道相關規範並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可資依循,而依各個不同的工程,針對所需的人工草皮,呈現多元與多樣化的不同設計、規範內容,從形式上觀察,本難認系爭工程設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材料、規格,在市場上除自○草公司與其下游經銷商外,即無其他廠商可以提供,屬他人難以競爭之高門檻之設計規範,而為限制競爭之規格,公訴意旨指摘系爭工程相較於豐原高中91年度的新建工程,增設人工草皮物性規範與接著劑物性規範,要屬對參與投標廠商為不當之限制,確無可採。
⒋公訴意旨雖指摘系爭工程之招標規格,不能使營造業與其他設備廠商正確估價,而有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情形。
惟系爭工程於98年12月1日公告招標,計有鴻○公司等7家廠商參與投標,業如前述,縱扣除高○公司王○明係以高○公司與傳○企業社名義同時參與投標,實質上參與系爭工程投標之廠商,亦達5 家之多,能否謂系爭工程如附表一至附表三的招標規格,因拉高門檻,而使高○公司以外之其他廠商無所適從或較難達成,而構成不當之限制,即非無疑。
況依本案告發人游○吉證稱:「(問:你自己在投標時沒有看你自己提出規格與規範差多少嗎?)答:投標前我有透過協力廠商向自然人工草皮詢價350元/平方公尺,可是標到之後,他不能賣我」、「投標的時候是有詢問協力廠商,協力廠商有跟我報價,可是標到之後材料商才找不到」、「(問:你在參與投標之前,應該就有看過豐原高中的招標公告?)答:是」、「(問:你看了之後,你知道該怎麼做、該去哪裡買草皮嗎?)答:我的協力廠商宏恩公司大概知道要去台北自○草公司買草皮」等語(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 226頁、原審卷㈠第120頁、第123頁),核與證人即宏恩工程行負責人何○超證稱:鴻○公司投標前,透過我配偶鍾欣儒網路下載之招標公告資料,獲悉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後,曾撥打電話詢問自○草公司的李○澄,有關人工草皮的價格,經李○澄報價後,將之轉告證人游○吉等語(調查站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大致相符,足認證人游○吉於投標前,清楚招標規格之內容,並透過證人何○超向自○草公司詢價,自信可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招標規範施作,始參與投標,難認證人游○吉決定參與投標當時,對系爭工程的招標內容,有難以正確估價之情形,雖鴻○公司得標後,自○草公司因某種原因,事後拒絕按原報價出售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規格的人工草皮予鴻○公司或宏恩工程行,亦非當然得以反面推論鴻○公司參與投標之初,對於系爭工程所公告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招標規格,無法正確估價,或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招標規格,對鴻○公司造成競爭上之不當限制。
此由參與系爭工程投標之正○工程有限公司於103年4月10日向原審陳報:「材料PE產品本公司是從大陸生產進口」、「大陸協力廠商報價未含施工費及接著劑,只有PE材料單價每平方米約400元/㎡」、「PE物性規範,原廠可依規範定做編織,而接著劑必須自己送至國內檢驗單位作試驗」等語(原審卷㈡第146頁),顯示曾參與投標之正○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標之前,業已知悉系爭工程採用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的招標規格,並預備得標後,透過其在大陸地區的協力廠商提供相關人工草皮,並無不能正確估價之情事,公訴意旨上開指摘亦有誤會。
⒌公訴意旨雖依告發狀指摘,認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之人工草皮物性規範、接著劑物性規範等多項試驗報告均非國內所採用之試驗報告項目等語,證人游○吉於原審作證時並證稱:一般我們是中華民國有一個CNS 標準,他那個採用規範不知道是哪一國的,看不懂,就是那個試驗規範不是國內標準檢驗局可以做出來的等語(原審卷第 124頁背面)。
惟經原審向寶誠興業有限公司函詢於98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是否有銷售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規格之人工草皮,能否提出符合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及接著劑物性規範之試驗報告等問題,經該公司於102年 4月8日函覆:「有客戶電話詢問報價但沒有成交」、「試驗報告可依客戶設計規格要求試驗項目取得試驗報告,但因沒有成交,故並未依如附件函所示規格去做試驗報告」等語,有寶誠興業有限公司102年4月8日函文1 份在卷可查(原審卷㈠第208頁),寶誠興業有限公司雖未曾出具符合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規格之試驗報告,但其認為「可依客戶設計規格要求試驗項目取得試驗報告」,顯示該公司自信具有提供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三規格的人工草皮的能力。
此參之原審向 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可否進行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項目的試驗報告,亦經該公司函覆:除耐久性僅提供試驗設備為萬能試驗機及試驗要求,無法確認其他相關條件,無法評估外,其餘吸水率、VOC 含量、抗拉強度及伸長率,以及接著劑物性規範說明,所有項目均可執行等語,此有該公司材料暨工程實驗室102年11月12日函1份附卷可參(原審卷㈡第30頁),足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僅對附表二至附表三所載的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吸水率、VOC 含量、抗拉強度、伸長率,以及接著劑物性規範,可執行相關試驗項目外,對於人工草皮物性規範的耐久性,在提供更詳細的執行規範與試驗方法條件,亦能使用萬能試驗機進行試驗,核與寶誠興業有限公司前揭函文表示可依客戶要求取得試驗項目的試驗報告等語一致,足認只要是符合附表二至附表三規格的人工草皮,都能送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試驗,以取得相關試驗報告,實難認系爭工程設計圖書要求鴻○公司提供符合附表二至附表三規格的試驗報告,係屬不當之限制,公訴意旨上開所指亦與事實不符,自不可採。
㈢關於本案有無對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審查之認定:鴻○公司於98年12月17日以亮○公司提供的人工草皮作為施工材料,送交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審查,經該所監造工程師江○洲審查後,以有6 項缺失退回鴻○公司修正乙節,亦如前述,其中,關於未附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未附矽砂樣品,以及未附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等事項,純屬送審資料的程式或資料有所欠缺,與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是否限制競爭,完全無關,本難認鴻○公司提出的送審資料遭退回,係因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存有不當限制一事,具有任何關係。
且此部分經送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的審查意見,有關「1.人工草皮規範針距不符。
2.基布材料不符」一節,係因規格尺寸及成分內容與原規範不符而退件,另查卷證資料,並未見承包商於送審時提出同等品審查之要求,故被告唐真真依原契約圖說規定審查,並無不當;
有關「3.請附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一節,依工程契約第9條第(十六)款規定:「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故要求提出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係為確認材料是否由合法工廠及人員所生產,或經合法進口程序之進口品,以杜絕非法工廠或非法進口或國內材料充當進口品等目的,審查尚無不當;
有關「4.請附人工草皮物性及接著劑物性檢測符合規範佐證資料。
5.請附矽砂樣品。
6.請附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一節,依原契約圖說(圖名:詳圖及規範)之第五點規定,略以:「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檢送人工草及矽砂材料出廠成分說明及符合圖說規格之證明文件經校方及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得進料及施工」及工程採購契約書第9條第㈡款「施工計畫與報表」之第1目規定,略以:「廠商應於開工前‧‧‧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機關核定」,故被告唐真真依約要求廠商檢附相關資料,並無不當,綜上,被告唐真真經營之建築師事務所以前揭理由退件,尚符合原契約圖說規範要求,並無違法之限制審查等情,有上開鑑定報告在卷足參(原審卷㈡第50-5 1頁、第52頁反面),是被告唐真真或其經營之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退回鴻○公司之送審資料,其審查過程並無違背法令或不當,公訴意旨認被告唐真真違背法令審查鴻○公司的送審資料,以達圖利自己或王○明的目的,亦嫌速斷。
㈣關於被告唐真真有無與高金明、王○德等人勾結謀不法利益之認定⒈被告唐真真於承攬豐原高中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後,係指派事務所建築師柯○文負責系爭工程之設計規劃,並曾提供高○公司負責人王○明的聯絡方式予柯○文,供柯○文與王○明聯繫詢問人工草皮的規格問題,王○明並以傳真與電子郵件方式,遞交人工草皮規格資料予柯○文,柯○文並曾透過王○明,與億○行負責人王○德取得聯繫,諮詢人工草皮的規格事宜,柯○文且因未曾計人工草皮,不具專業性,乃主要依王○明提供之人工草皮規格資料,據以採為系爭工程如附表一至附表三的規格等情,業據證人柯○文證稱:「81年間進入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協助建築相關事務迄今」、「本建築師事務所承攬國立豐原高級中學『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後,唐真真曾給我一份規範,上面有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姓名不清楚)的聯絡方式,唐真真並告訴我,若有問題可向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請教,後來我因本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的人工草皮材料問題,而向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諮詢,請其提供在人工草方面可供諮詢的名單,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提供我一份名單,其上包括億○行負責人王○德及自然人工草實業有限公司李○澄的聯絡電話,我因而向王○德、李○澄 2人聯繫偶有接觸,王○德曾經攜帶PE人工草皮的樣品至本事務所與我見過面,我與他有面對面的交談及諮詢,所以上述王○德、王○明及李○澄 3人,只有王○德曾經跟我會面過」、「我主要以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規格來作設計」、「因我對人工草皮的專業程度不足,事實上我無從判斷人工草皮材料、草長、密度等影響價格的情形」、「我是參考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資料規劃設計本工程中人工草皮的檢驗項目、方法及要求,在此之前,我沒有規劃設計跑道『PE人工草皮』之相關經驗,所以除了明顯錯誤的部分外,我是將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人工草皮資料原文照轉,放在我的設計規劃案內」、「本案在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其實是因為非屬本事務所專業範圍,所以所有的規範我是依照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資料加諸於設計規劃中」等語(調查站卷第63頁正、反面、第64頁反面、第66頁),核與證人高○公司負責人王○明證稱:「柯○文建築師曾打電話與我聯繫,詢問我有關人工草的規格問題」、「柯○文曾主動來電本公司詢問人工草皮的規格,我印象中她以電話聯繫過好幾次,但未曾見面,本公司基於服務的精神,以傳真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相關文件給柯○文參考,並曾郵寄人工草皮的樣品給柯○文」等語(調查站卷第 6頁正、反面),及證人即億○行負責人王○德證稱:「99年1、2月間唐真真先透過他事務所助理柯小姐(姓名不清楚)撥打我辦公室00-00000000 電話,約我到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由柯小姐接待,柯小姐提供本工程案的設計規劃圖說,並詢問我億○行可否施作本工程案所規劃的『纖維細度8800』人工草皮種類、草高、直向針數、橫向針距、檢驗規範等,我當場回答可以,我離開唐真真事務所之後,約1、2個禮拜,唐真真本人打電話到我0000-000000手機,詢問我『纖維細度8800』人工草皮材料相關規格,經我於電話中向唐真真說明後,就沒有再電話聯絡了」等語(調查站卷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均大致相符。
質之被告唐真真就系爭工程係由證人柯○文負責執行、設計乙情亦予肯認,並陳稱:本案由我統籌,但柯○文是主要承辦人,一開始是豐原高中賴永參主動來找我,之前並無往來,他主動打電話來事務所說本案要給我做,而且時間緊迫,我記得是週五找我,隔週禮拜一就要求招標文件就要上網,我有到豐原高中跟賴永參見面,當時在現場有一個人叫「小楊」的人把台北一家公司的電話給我,說這家公司有做過人工草皮的工程,之後我把這電話交給柯○文,但我不確定柯○文後來所使用的高○公司的資料是不是就是台北這一家,但我們也修改過規格及錯字等語(本院卷第95頁),亦直陳系爭工程關於人工皮草之設計規劃,曾提供台北公司之電話予柯○文,益徵證人柯○文上開所開所言非虛。
又再就被告唐真真原審辯護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設計圖說(原審卷㈠第54頁)與系爭工程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規格作一比較,可發現「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的人工草皮,除「草皮纖維材質:聚乙烯(P.P.)纖維草(抗紫外線纖維+PU)」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的材質不一樣,以及「草纖維纖度:660 00Dtex以上」、「草皮簇絨密度:27500針/m2以上」、「植草重量:1750g/m2」、「總重量:1750g/m2」的標準,與附表一編號2、編號7至編號 8、編號10所載標準,略有高低差異外,「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與系爭工程有關人工草皮的招標規格,不論是規範項目、用語,均完全相同,其中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6、編號9 、編號11至編號12的規範內容,更是一字不差完全相同,另「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之人工草皮物性規範與接著劑物性規範,與系爭工程如附表二至附表三的設計規格,更是如出一轍,可知證人柯○文規劃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顯有抄襲「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設計圖說或與該工程相關連之其他設計圖說之嫌疑,且參諸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7日函檢附之「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人工草皮施工規範及承攬廠商送審資料(原審卷㈡第95-104頁),顯示提供符合前述「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招標規格的人工草皮與相關試驗報告之廠商,即為證人王○德經營之億○行,而高○公司之人工草皮是源自億○行,億○行銷售之人工草皮則源於自○草公司,亦經證人王○德於原審證述:與自○草公司是經銷關係,高○公司王○明曾是我的客戶,我拜託他賣自○草皮,所以他類似我的下線,李○澄請我經銷,我再請王○明去賣,我們也算是一條線等語明確(原審卷㈠第138頁反面、第139頁反面至第140 頁)。
則綜合上情及證人柯○文前揭證稱:「我是將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人工草皮資料『原文照轉』,放載我的設計規劃案內」、「所有的規範我是依照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資料『加諸於設計規劃中』」等語,衡之高○公司負責人王○明與億○行負責人王○德,均曾因系爭工程與負責規劃設計的證人柯○文聯繫,提供人工草皮規格資料,系爭工程關於人工草皮的招標規格,又幾乎與由王○德提供人工草皮之「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招標規格一樣,證人柯○文又坦承係參照高○公司負責人王○明提供的人工草規格資料「原文照轉」於系爭工程的招標文件,則被告唐真真經營之建築師事務所,客觀上顯有援用或抄襲高○公司或億○行提供的產品規格資料,作為系爭工程招標規格之行為,堪以認定。
至證人柯○文雖於原審審判時改稱:我有參考很多廠商的資訊,並蒐集相關資料,除高○公司提供的產品規格外,尚曾參考全勝公司、飛衡公司的產品規格,比較後採用較嚴格的規範,所以使用高○公司的產品規格作為招標規範云云(原審卷㈠第146 頁),但此不僅與其前揭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完全不符,且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曾於99年 1月18日系爭工程協調會中提供出自○草公司、億○行、「京○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資料予鴻○公司,業如前述,證人柯○文於原審並證稱:上開 3家公司是透過向高○公司諮詢協助而提供等語(原審卷㈠第145 頁),倘若證人柯○文確曾自行蒐集相關資料研究,豈有可能無法自行提供相關廠商資料予鴻○公司,致需請高○公司提供協助?尤以,前述字條記載的地址,實為「晉○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而非「京○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而「晉○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至12月間,並未銷售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規格之聚乙烯(P.E.)抗紫外線人工草皮一情,亦有原審電話紀錄、「晉○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102年1月9日函各1份在卷可查(原審卷㈠第175、186頁),足見證人柯○文對於高○公司提供的廠商資料,竟然未經任何查證即行提出,致有此荒謬的錯誤,遑論會對涉及高度專業與需耗費龐大時間研究之人工草皮規格,進行完整的資料蒐集與研究?堪認證人柯○文此部分於原審所言,並非可採。
⒉王○明經營之高○公司曾參與系爭工程的投標,其意圖影響採購價格,並夥同具有犯意聯絡之員工簡○珊,借用杜○傳經營的傳○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王○明、簡○珊、杜○傳均因之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433號判處有期徒刑,併均諭知緩刑確定等情,業經證人王○明、杜○傳、簡○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99年度偵字第20464號卷第21 -24頁、第46-48頁),並有高○公司參與投標之外標封、授權書、押還押標金收據、支票影本、傳○企業社參與投標之外標封、授權書、押還押標金收據、支票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464號、100年度偵字第2630號起訴書、原審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100 年度偵字第2630號卷第17-27頁;
99年度偵字第20464號卷第60-62頁;
原審卷㈠第11-12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⒊告發人游○吉於其99年5月7日刑事告發狀中,指摘鴻○公司將人工草皮資料送審前之98年12月16日,曾接獲高○公司負責人王○明以(02)00000000電話來電,主動詢問證人游○吉是否需要人工草皮之估價服務,嗣於98年12月17日資料送審後翌日之98年12月18日,再次撥打電話向證人游○吉表示:要以每平方公尺550 元出售人工草皮,但遭游○吉拒絕等情(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 3頁),並提出以證人游○吉名義申登0000000000手機門號之通聯紀錄,以及網路搜尋之高○公司電話專線為(02)00000000列印資料為證(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100頁、第106-108頁)。
另參之證人何○超曾於系爭工程停工後之99年1 月25日,以0000000000手機門號,撥打證人王○德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手機,向王○德詢問:「豐原高中這個案子,我們現在該怎麼處理?」時,王○德回稱:「其實你也知道嘛!其實我以這個價錢給你已經比他拿到的,比游先生(指游○吉)拿到的合約的價錢跟450 的價錢,第一個你也大概也了解」、「你們有保留了一定的空間,那第二點就是說你 450的價錢,就從我們這個角度來你大概也了解,那抓一抓算一算,其實以450 的價錢來講,你也是裡面算是很低了啦!」、「……你也大概知道差不多這個價錢已經都是一個很彼此都已經放得很那個,因為這個事情是我處理的,但是我也一直跟『那邊』講啦!對不對!事情能夠處理過就算了,『那邊』也是,其實這個中間一直過程大概也了解對不對?」、「那我有降了多少大概你也知道了吧!」、「現在就是講說『他們』……就我的了解啦,就這我也不知道怎麼講,『人家』不講我也不便問,反正就是講說『他們』,對於450 這個價錢,就是說已經到一個程度了啦!」、「就是說因為如果他覺得『自然』那邊簽,他(指游○吉)覺得比較放心,那OK,那我來試試看,我現在不敢跟你打包票說一定可以或不可以,我可以現在溝通一下,你現在問題是說,那他的,第一個,我們一步一步來,那個價錢的問題,有沒有問題?以那個價錢是沒有問題,好,第二個,因為現在講一個實在的,那個 450那個價錢,我都不敢跟你講啊,OK他這樣能不能接受,因為我也必須要跟『他們』講,我也要把你打電話給我這個事情,我怎麼跟你談這樣子,請『他們』做最後,一個一個定奪,那OK,那第二步誰出面」、「那我趕快幫你反應這個事情,如果可以,我請『金明』直接跟你聯絡,因為……不要說主要是我去幫他決定這個事情」等語,有證人游○吉提出之99年1月25日即「語音002」檔案之錄音譯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重新破譯通話錄音並比對原始譯文之譯文各 1份在卷可考(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128-135頁、100年度偵字第10538號卷第14-18頁),並經原審勘驗證人游○吉提出之手機錄音光碟內容無誤(原審卷㈡第216 頁),顯示證人王○德針對證人何○超撥打電話詢問如何處理系爭工程人工草皮問題時,明確表示經過磋商與多次之退讓,願以每平方公尺450 元價格出售符合招標規格之人工草皮,此為最大之讓步,並表示自己為中間人,並無最終決定權,並表示將請高○公司負責人王○明與何○超聯繫,核與證人游○吉前揭主張證人王○明曾向其兜售人工草皮,原來的價格為每平方公尺550元,嗣後王○德向何○超表示已降價至每平方公尺450元之情節相吻合,足認高○公司負責人王○明參與系爭工程未得標後,確曾主動向證人游○吉詢問向其購買符合系爭工程招標規格的人工草皮之意願。
再參酌證人何○超於撥打上開電話聯繫億○行負責人王○德前,曾於99年 1月23日先行撥打自○草公司負責人李○澄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手機,向證人李○澄詢問:「豐原高中那一件」、「我若直接跟你買可以嗎?」時,證人李○澄回應表示:「我當然好,我很高興這樣」、「差在價格喬一下,就好了啦」、「你那個游先生(指游○吉)跟我講啦!他出的價格差不多 380」、「是差不多380要買啦!」、「現在那個我是有跟他講,380,我跟他講再加一些,因為這是8800(指草纖維纖度:8800Dtex)差不多最少也要350 元」、「就賺個30元可能比較少啦」、「『他那邊人』是要450 啦!」、「我再跟你說,但是我有講過了,我有『跟那億○行的人講過了』,若 450,我們話說回來,那你看能不能,我有『跟億○行的人』溝通了,看他能不能降一些」、「對啦!你叫他多加一些,不然你真正,你這個8800別的地方也買不到」、「那個『億○行』還是說『王○明』,『他們做這個案子也要賺一點』啊!對不對?」、「對啦!報告部分他(指建築師)把你擋起來,現在那個也打電話給我了」、「那個設計師啦!那個唐設計師啦!他就直接打電話到我這」、「那個柯小姐就直接打電話給我,我就說這種事,大家喬一喬就好了啊!你就高抬貴手,不要就跟他死死硬硬的,對不對?」、「那你說差不多 400,400 多,這樣應該就OK了,就沒問題了,大家就喬好了,那你若說要450,現在多少?現在掉到450,400變450,那現在游的380,他自己也跟我說380要買」、「第二點他們也去找聯偉啊!聯偉那個東西送去建築師,建築師就把他退件了」、「馬上就退件了,我們的送去,談妥了,吩咐一下,那天送去那天就OK了」、「因為這些都卡在建築師啦!」、「他(指游○吉)說叫億○行那邊講過來啦!那時候億○行姓王的沒講,沒講,游老闆也不理他,大家就回億○行來叫我打電話跟游老闆說,結果游老闆就不接電話了」、「不接電話,那時候我也不好意思,我也不好處理,現在游老闆又跳出來叫你處理,你就這樣啦!你說我這邊,因為建築師要檢查比較方便啦!」、「我也跟億○行說啊!他今天若標那種600多元的,你不能這樣跟人家講啊!說不止啦!他標700多塊」、「因為今天游老闆這邊給人家標700多塊」、「700多塊有這樣的空間啊!你不能說一直壓價錢,讓你難做人,讓何○超你難做人」、「不能這樣做啊!那你也要分一點給那個建築師賺一下啦!」、「不然人家會不滿啦!」、「縱使今天你出面去找那個亮○,找進來了,你知道的,送審也不會過」、「你拿亮○的,檢查也不會過」、「你惹到建築師,建築師叫你重新也沒辦法,對不對,我們自己做這工作也了解,建築師這一關你很重要,若交的過,好,若交不過,就死了」、「你已經喬到這樣,我也跟『他們』喬到這樣,也跟『億○行』喬到億○行降下來,億○行一定會降下來,你放心,他一定降下來的」等語,亦有證人游○吉提出之99年1月23日即「語音000」檔案之錄音譯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重新破譯通話錄音並比對原始譯文之譯文各 1份在卷可考(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115-127頁;
100年度偵字第10538號卷第7 -13頁),並經原審勘驗證人游○吉提出之手機錄音光碟內容無誤(原審卷㈡第 216頁),依證人李○澄電話中所稱:「他那邊人是要450 啦」、「差在價格喬一下,就好了啦」、「那個億○行還是說王○明,他們做這個案字也要賺一點」、「現在掉到400,400 變450」、「這些都卡在建築師啦」、「我們的送去,談妥了,吩咐一下,那天送哪天就OK了」、「你說我這邊,因為建築師要檢查比較方便啦!」等語,顯示高○公司負責人王○明與億○行負責人王○德,憑藉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係按渠等之上游廠商即自○草公司販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而為設計、規劃,而鴻○公司因對人工草皮供應廠商未曾進行研究或資料蒐集,除知悉自○草公司出售的人工草皮,符合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外,並不知其他能提供符合招標規格的其他廠商為何與聯絡方式,難在短時間覓得符合系爭招標規格之人工草皮,致無從通過建築師的審查,因此哄抬售價,要求鴻○公司以每平方公尺450 元的價格,向高○公司或億○行購買人工草皮,以使高○公司或億○行都能藉由系爭工程賺到利潤。
且以證人李○澄電話中一再向證人何○超表示:「那個唐設計啦!他就直接打電話給我了」、「那個柯小姐就直接打電話給我,我就說這種事,大家喬一喬就好了啊」、「我們的送去,談妥了,吩咐一下,那天送哪天就OK了」、「你說我這邊,因為建築師要檢查比較方便」、「那你也要分一點給那個建築師賺一下啦」等語,顯然意在向證人何○超暗示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所以依照自○草公司販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量身訂作,係因高○公司負責人王○明或億○行負責人王○德與被告唐真真、證人柯○文,彼此相互勾結所致。
查系爭工程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人工草皮規格,客觀上係由實際負責規劃設計之證人柯○文抄襲自○草公司產品規格之結果,而證人柯○文所以抄襲自○草公司產品規格,又係因與自○草公司有上、下游關係之高○公司負責人王○明、億○行負責人王○德聯繫、接洽所致,再證人柯○文所以與證人王○明、王○德取得聯繫,又係因被告唐真真提供資料而來,而證人王○明除提供招標規格供證人柯○文參考,事後並以高○公司與傳○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並於未能得標之情況下,哄抬自○草公司的人工草皮價格,要求鴻○公司向其購買,以賺取利潤,並透過證人王○德、李○澄向證人游○吉、何○超反應,如不依其所定價格,將無法購得自○草公司的人工草皮,勢必無法通過建築師的審查,並暗示所以哄抬價格,實係因要分配利潤予建築師,則任何人立於證人游○吉、何○超之立場,均極易因上開設計規格與自○草公司產品規格相同、類似,以及證人王○德、李○澄上開言詞而相信被告唐真真係為圖謀一己或他人的私利,刻意以符合自○草公司販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為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以限制他人之競爭,而懷疑被告唐真真與證人王○明、王○德有所勾結。
然則,被告唐真真雖有提供王○明資料予證人柯○文參考之舉,惟其究係如其所辯因時間緊迫,乃將在豐原高中現場之綽號「小楊」之人交付之資料轉交柯○文參考,柯○文卻因個人之怠惰依王○明等人提供之資料「原文照轉」,抑或係因被告唐真真與王○明、王○德有所勾結而刻意指示柯○文援用自○草公司之產品規格,即為本案以下需予審究之重點。
⒋依證人李○澄證稱:「自98年起,若有中部地區的客戶要向我購買人工草,我都會請他去跟王○德聯繫;
另王○德與其他廠商合作投標公家機關的採購案,有時候王○德沒有得標,也會打電話給我,表示該投標案有關人工草的部分是他依自○草公司產品『丟出去』的規格,如果有得標廠商與我聯絡想要購料,要我告訴該廠商逕與王○德接洽購料事宜」、「王○德所稱『丟出去』的意思就是指標案在設計規劃期間,王○德就和設計規劃的建築師或廠商事先講好,要用自○草公司的產品或同等級品來施作」、「我不清楚王○德和規劃設計招標案的建築師或廠商如何運作去『規格綁標』」、「本工程案開標後王○德確實有以電話告知我,該場的人工草規格是他『丟出去』的,至於是否為王○德和唐真真建築師以本公司產品來綁標,我不清楚,也沒有參與」」、「王○德事先有以電話要求我,如果鴻○營造公司來找我,要把單價報到600元,但最後雙方好像有談到450元」、「約於99年1月期間,王○德曾向我表示,本工程案係由鴻○營造公司有限公司得標,但是他們提供向『亮○』所購入的『PE人工草』並未獲得唐真真建築師的審查,因而被退件,但我不清楚被退件的原因;
之後游○吉透過何○超及王○德等人主動與我聯繫,並表示要購買自然人工草實業有限公司之『PE人工草』產品,在討論價格的期間,我是依照王○德前述向我告知的內容,向何○超、游○吉等人說明,因此『因為這些都卡在建築師啦‧‧‧』等語,都是王○德我告知的,我並不認識唐真真及其事務所員工柯小姐」、「我並不認識唐真真、王○明等人」、「另王○德確實有向我表示,在國立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案』的規格確實是他『丟出去』的,至於他丟給誰,我並不清楚」等語(調查站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第34頁反面、第35頁反面、原審卷㈠第133 頁),顯示證人李○澄亦是片面聽聞證人王○德的轉述,而認為系爭工程招標規格與自○草公司出售之人工草皮規格相符,係因證人王○德之介入所致,並因證人王○德使用「丟出去」、「這些都卡在建築師」等曖昧不明用語,而主觀上懷疑被告唐真真經營的建築師事務所與證人王○德、王○明之間,可能有某種共識或勾結,且參之證人李○澄於調查、原審自承:「至於我向何○超表示『你這個8800別的地方也買不到……』云云,是我向何○超介紹產品的誇大之詞,目的係希望游○吉能向王○德購買PE8800規格的人工草皮。」
、「(問:你還有跟何○超說「那個唐設計師,他就直接打電話到我這」,有無此事?)可能當時我誇大其詞。
(問:你當時誇大講這句話的用意何在,你是要跟何○超表達什麼意思?)表達說這個案件已經有人在處理,雖然我們大家是朋友,我不能這樣賣給你的意思,重點是這樣子。
(問:你還有說「那個柯小姐就直接打電話給我,我就說這種事大家喬一喬就好了」,柯小姐有無打給你?)有,她打電話到我們公司去,是問這個規格我們有無辦法做,我們是不是代理這種規格,我跟她說我們有辦法代理這個規格,她是打來問規格的事情。」
等語(調查站卷第34頁;
原審卷㈠第133 頁),顯示證人李○澄對何○超所述被告唐真真有與之直接連絡,以及其與證人柯○文說大家喬一喬云云,皆係其基於營業利潤所為商場上虛跨之詞,意在影響何○超、游○吉之判斷,企求渠等以較高價格購買自○草公司之人工皮草,本無足作為被告唐真真有與證人王○明、王○德等人勾結之認定。
再者,證人王○德與王○明,固均不否認曾提供自○草公司的產品規格,供證人柯○文就系爭工程進行設計、規劃招標規格參考(調查站卷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第6頁),但均否認與被告唐真真或證人柯○文間,曾共謀以自○草公司產品的規格進行綁標,證人王○德證稱:「我知道自○草公司可以提供符合本工程案的『纖維細度8800』人工草皮檢驗規範之材料。
至於有無他家公司可以提供同等之材料,我不清楚」、「我並沒有與唐真真謀議要以『PE人工草』特殊規範綁標」等語(調查站卷第42頁反面、第45頁反面),以及證人王○明證稱:「(問:你提供人工草皮資料予柯○文,有無與柯○文協議要以特定規格綁標牟利?)答:沒有」等語明確(調查站卷第6頁反面),再參酌證人柯○文證稱:「(問:系爭工程整個規範是否妳設計的?)答:是」、「(問:是何人交待妳去設計?)答:這個工作上面就是由唐真真建築師來交辦這個工作」、「(問:妳在做本件設計之前,有無做過人工草皮的設計?)答:沒有」、「(問:所以妳對於人工草皮部分算是陌生,應該不是很熟悉、專業?)答:是」、「因為我對人工草皮的專業程度不足,事實上我無從判斷人工草皮材料、草長、密度等影響價格的情形」、「在此之前,我沒有規劃設計跑道『PE人工草皮』之相關經驗‧‧‧我是將高○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人工草皮資料原文照轉,放在我的設計規劃案內,我沒有與王○德、王○明等人勾聯,以特殊規範來綁標」等語(原審卷㈠第144頁、第147頁、調查站卷第64頁反面、第66頁),以及被告唐真真僅於游○吉得標被退件後之99年1、2月間,曾打電話予王○德詢問人工草皮之事乙情,業據證人王○德於調查局證述明確等情。
本案並無法排除係因證人柯○文對人工草皮規格欠缺專業能力,致需仰賴向他人諮詢與自行蒐集相關資料研究,始能就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訂定合理的規範,但證人柯○文並未積極蒐集相關資料研究,圖一時之便,逕自採用證人王○明提供的自○草公司的產品規格,作為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之情形,此由前揭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書,亦認定「系爭工程相較於『田徑協會 400公尺跑道面層規範』,對於與安全性相關之吸震力、垂直形變與摩擦力等,並無規定,故其『專業性較顯不足』」等語益明,是本案依卷內現存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唐真真有與王○明、王○德等人有事前謀議對人工草皮為不當之限制而謀不法利益,此亦何以告發人游○吉於調查中自陳:在與唐真真所提供的「PE人工草」廠商通話內容中,王○德及李○澄曾多次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要本公司依他們所開價格購料,要給監造的建築師(包括唐建築師及柯建築師)一點好處,否則無法通過監造的審核,但我手上並無其他直接的證據可佐證建築師有直接涉案;
因為我所掌握的證據都是廠商的對話錄音,並沒有辨法取得唐真真涉案的直接證據等語(調查站卷第72頁)。
⒌綜上所述,本案並無法排除係因證人柯○文個人之疏忽或怠惰,抄襲自○草公司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作為系爭工程人工草皮招標規範,致曾參與投標之證人王○明,發現系爭工程招標規格,與其提供之產品規格相同,未加變動,而能在未得標之情況下,串聯自○草公司負責人李○澄與在中部地區代銷自○草公司產品的證人王○德,一同哄抬符合系爭工程規格之人工草皮價格,企圖藉機牟利,且為使鴻○公司誤認向證人王○明或王○德購買自○草公司的人工草皮,必然可以通過建築師審查,乃透露被告唐真真與證人柯○文亦有參與其事,系爭工程招標規格始完全與自○草公司的產品吻合之事實,藉以提高鴻○公司高價購買的意願之情形,雖本案證據資料使人懷疑被告唐真真或其雇用之證人柯○文,有與證人王○明或王○德勾結,故意援用自○草公司出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作為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招標規格,以圖利被告唐真真自己或高○公司或證人王○明未遂之可能,然仍未達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門檻,基於前揭說明與「罪疑唯輕」的原則,即應為被告唐真真有利之認定。
㈤教育部98年 4月23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案件彙整表「稽核結果及建議事項」第2 點雖記載:「有關施工材料,例如人工草皮,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惟本案人工草皮物性規範似抄襲特定廠商規格,不當限制競爭,嗣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以杜爭議,請注意改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16頁至第117頁)。
查系爭工程有關人工草皮之招標規格,客觀上確有抄襲自○草公司販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之事實,已如前述,但依前揭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系爭工程招標規格難認係高門檻規格,而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且經原審函詢寶誠興業有限公司結果,該公司亦表示可以提供符合系爭工程招標規格之人工草皮,均如前所述,而依證人即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成員陳○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時,根據國立豐原高中校方提供的書面資料做稽核,當初發現人工草皮規範跟校方提供的廠商資料『有點類似』,所以當時的稽核意見才會這樣寫」、「(問:所謂的廠商資料是他們寫的規格嗎?或還是其他的?)答:好像有目錄」、「(問:可否告知法院你的專業領域為何?)答:土木工程及營建工程,我對人工草皮的規格並不熟悉,稽核的時候是比對資料做初步的判斷」、「(問:你在彙整表上第二欄提到在招標文件上註明如或同等品字樣,是否表示依你的意見,註明這樣的字樣就不會有違反法令?)答: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4頁至第25頁),顯示證人陳○成對於人工草皮規格,亦不具專業性,且僅憑豐原高中提供的廠商目錄,進行書面審查,所得初步判斷,依其用語「有點類似」,顯示證人陳○成對於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是否確有不當限制競爭,並無確信。
況依系爭工程「詳圖及規範」中「跑道工程聚乙烯(P.E.)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五之記載:「本圖說所示之球場材料規範為完成本工程之最基本標準,優於或等於本物性規範標準皆可」等語(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卷第25頁、第204 頁),足認被告唐真真或證人柯○文於系爭工程招標規範中已加註說明與招標規格「同等品」之字樣,只是使用之用語為「等於本物性規範標準」,參照證人陳○成上開證詞,系爭工程招標規格既已使用「同等品」或類似字樣,亦無違反限制競爭之情事,從而,上開教育部函文檢附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案件彙整表,亦不足為被告唐真真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犯罪之不利認定。
五、綜上各節,公訴人所舉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唐真真或其聘僱之柯○文,與高○公司負責人王○明或億○行負責人王○德間事前有所勾結,而就受託規劃、設計系爭工程之材料或規格時,有違反法令之限制,以及審查鴻○公司送審資料時,有違反法令之審查,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唐真真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案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以被告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未遂罪嫌不能證明,諭知被告唐真真無罪之判決,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唐真真確實為本件設計監造業之實際負責人,豐原高中系爭工程係延續之前新建後受損部分為局部整修,是工程應就全部工程之整體性為考量,被告唐真真為圖自己及參與競標廠商之利益,故意加註不當限制,其惡性在被告唐真真故意將當時市面上或人工草皮業界尚未普及之規格加註於上開規劃工程案中,使得標人僅得向少數人購買原料,進而自知無法順利購得原料而放棄參與投標,或即使順利得標,亦因事後被告唐真真與供應者聯絡不以恰當之原料售價出售,而阻擋得標廠商順利施作執行得標業務,在形式上增加僅得向少數人工草原料購得之材料等限制,製造未違反任何人工草皮規格、設計等不相同法令限制之假象,實質上已破壞效能競爭之本質,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原審未予詳查,竟以現行法令並無任何整修工程僅能使用最初新建人工草皮跑道等明訂法令限制為由,認定被告唐真真並未違反法令,顯有誤會;
且豐原高中系爭工程之公開招標日期在98年12月,原審未就當時技術與材料供應規格為考量,認定被告是否確實違反建築師法等規定為不當限制,卻行文予數家民間不具公信力之工程單位,引用其回文資料,以事過境遷之材料、技術及規格均有進步之103 年資料為認定基礎,認定被告唐真真所限制之規格、材料並非最先進而有故意限制之事實,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而有所不當等語。
惟本案系爭工程招標文件,就跑道工程聚乙烯(P.E.)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中,針對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及接著劑物性規範所為之要求,並無對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限制之情形,業經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甚明,並經本院認定如理由欄㈡,且原審法院於函詢寶誠興業有限公司時,已載明係依98年10月至12月時之狀況提問,並無上訴意旨所稱以材料、技術及規格均有進步之 103年資料為認定基礎情形,檢察官上訴既未提出積極確切之證據以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僅執前開情詞,對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指摘原判決不當,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貳、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即被告唐真真既涉犯前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人員違反法令審查,因而獲取利益未遂罪嫌,並經起訴在案,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有前揭之罪,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之刑等語。
二、按國家刑罰權之行使,須謹守「一事不二罰」原則;所謂「一事不二罰」,係指對於同一犯罪行為,基於法秩序之維護與人民權益受剝奪應符比例原則之精神,施以法律評價,只許擇一種刑事處罰為之,並僅能處罰一次,不得重複施罰,始合公平正義理念(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919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事訴訟法就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而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分別於該法第303條第2款、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基於判決實體確定力之理論,亦即所謂「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雙重處罰」之原則,此不僅係刑事訴訟法上之原則,更係植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而來。
落實於程序法上,即所謂「一事不再理」(禁止重覆追訴),落實於實體法上,即所謂「一事不二罰」(禁止雙重處罰),此乃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上之重要原則。
次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又「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固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條分別所明定。
惟法律之解釋,應以文義解釋為本,輔以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求為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觀念之適用。
是依政府採購法第7 章有關罰則第87條至92條等規定觀之,該法第92條之規定係該法第87條至91條之補充規定,是如同一自然人已依第87條至91條規定處罰,即無必要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重覆處罰,此為依該法所定罰則規範體系之必然解釋。
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明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廠商應連帶受處罰。
惟因廠商無法服刑,故採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
是該條立法目的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另就廠商獨立為處以刑罰之規定。
而上開對於獨資行號代表人處罰之規定,當係在該廠商之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時,所為補充處罰之規定,亦即其處罰之廠商與其處罰之自然人事實上並非同一時,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如獨資行號之代表人已因其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則因獨資經營之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
而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同法之罪者,已依該條規定處罰者,如再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將造成對同一權利主體(即獨資商號與其代表人)重覆處罰之情形,有違前揭「一事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原則。
是法院於解釋上開規定時,自應依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合目的性之解釋方法為限縮之解釋,如獨資行號之代表人已因其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時,即無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處罰之餘地。
蓋此時已非對執行業務之行為人(自然人)與其所屬廠商等二個獨立權利主體之「連帶處罰」,而係對同一權利主體之「重覆處罰」。
三、經查:㈠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即代表人為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一節,業據被告唐真真供述在卷,並有臺中市建築師開業證書、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各1 份在卷足參。
又依被告唐真真供稱:「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係我本人,營業處所位於臺中市○○街000○0號,組織架構除由我擔任負責人外,另僱用2名員工,分別為柯○文、周○慶及2名暑期之學生」、「柯○文本身亦為建築師‧‧‧比較專注負責事務所相關細節的工作」、「(問: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有幾位建築師?)答:一位建築師,就是我,柯○文是受僱於我的從業人員,雖然她具有建築師資格,但是沒有開業,我這間建築師事務所有4 位員工」等語(調查站卷第56頁反面、原審卷㈢第55頁),核與證人柯○文證稱:「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為唐真真,登記營業處所在臺中市南區合作街(詳細地址不記得),實際營業處所在臺中市南屯區○○街000○0號4樓,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目前有唐真真與我2位建築師,組織架構大致分為內業與外業,內業有2 位正式繪圖人員,兼任行政、會計等庶務,寒暑假會再聘請工讀人員,工地部分則有1 位公共安全檢查人員(含監造工作)……實際情形要問唐真真建築師才清楚」、「我於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聯繫業主等工作」、「(問:一開始的時候,妳說妳是受僱於唐真真建築師?)答:是」、「(問:妳負責的工作是什麼?)答:規劃設計的工作」等語(調查站第63頁反面、原審卷㈠第145 頁反面),除有關受僱在事務所工作員工人數之陳述未盡一致外,其餘所述則屬相符,足認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係由被告唐真真獨資設立。
㈡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已如前述;
本案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即被告唐真真因執行業務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第2項、第1項之罪嫌,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檢察官對與共同被告唐真真為同一權利主體之獨資商號即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追加提起公訴,顯係就同一權利主體之同一行為重行起訴,使被告唐真真面臨可能遭受二次刑事處罰之危險,依前開說明,自應依該項立法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認該條處罰對象於廠商為獨資商號時,應限縮於負責人以外之其他代理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行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刑責時,始得依據該條第92條之規定另對廠商科以罰金;
如行為人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而經起訴,基於行為人與獨資商號本具權利主體同一性之性質,應認檢察官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為由追加起訴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要屬重行起訴,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有違,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原審認檢察官對獨資商號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追加起訴,係屬對被告唐真真重行起訴,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依法並未限縮獨資商號代表人與廠商分屬不同人別時始得適用,且退而言之,原審既認定本件實際承辦業者為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員工柯○文及江○洲,而非唐真真,即無一事不再理之情形等語。
惟本件係依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合目的性之解釋方法為限縮之解釋,認於獨資行號代表人已因其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時,即無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處罰之餘地,已如前述。
又本案雖經認定被告唐真真於承攬豐原高中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後,係指派事務所建築師柯○文負責系爭工程之設計規劃,嗣後關於鴻○公司送審資料之審查亦係由江○洲工程師負責,惟並未認定柯○文或江○洲有任何本案公訴人所指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之情事,上訴意旨已有誤會,況本案係以被告唐真真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並非以證人柯○文、江○洲涉犯上開罪嫌而追加起訴,兩者迥然不同,豈能相提並論,此部分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部分不得上訴。
被告唐真真部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檢察官提起上訴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人工草皮規範:
┌──┬──────┬────────┬─────────────┐
│一 │人工草皮規範│1.草皮纖維材質:│聚乙烯(P.E.)纖維草(抗紫│
│ │ │ │外線纖維) │
│ │ ├────────┼─────────────┤
│ │ │2.草纖維纖度: │8800Dtex以上 │
│ │ ├────────┼─────────────┤
│ │ │3.草纖維厚度: │0.08mm以上 │
│ │ ├────────┼─────────────┤
│ │ │4.草長: │20mm+1mm │
│ │ ├────────┼─────────────┤
│ │ │5.針距: │8mm以下 │
│ │ ├────────┼─────────────┤
│ │ │6.織距: │20針/10cm+1 │
│ │ ├────────┼─────────────┤
│ │ │7.草皮簇絨密度:│24000針/m2以上 │
│ │ ├────────┼─────────────┤
│ │ │8.植草重量: │約920g/m2 │
│ │ ├────────┼─────────────┤
│ │ │9.基布材質: │PE增強毛面複合基布+PP 抗紫│
│ │ │ │外線基布 │
│ │ ├────────┼─────────────┤
│ │ │10.總重量: │1700g/m2 │
│ │ ├────────┼─────────────┤
│ │ │11.顏色: │紅色/綠色/藍色(白色線) │
│ │ ├────────┼─────────────┤
│ │ │12.填矽砂: │每平方公尺填(#2 ~#6 )│
│ │ │ │矽砂18kg以上 │
└──┴──────┴────────┴─────────────┘
附表二:人工草皮物性規範
┌──┬───────┬─────────────┬───────────────┐
│編號│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試驗要求 │
├──┼───────┼─────────────┼───────────────┤
│ 1 │耐久性: │萬能試驗機 │一分鐘之厚度變化率:8.4%以下 │
│ │ │ │三十分鐘之厚度變化率:4.4%以下│
├──┼───────┼─────────────┼───────────────┤
│ 2 │吸水率: │ASTM D570-98 │純水:0.31%以下 │
│ │ │ │雨水:0.45%以下 │
├──┼───────┼─────────────┼───────────────┤
│ 3 │VOC含量 │USEPA5021 │12.5ppm(mg/kg)以下 │
├──┼───────┼─────────────┼───────────────┤
│ 4 │抗拉強度(N) │橫向 DIN EN29073Part3-1992│2010以上 │
│ │ ├─────────────┼───────────────┤
│ │ │縱向 DIN EN29073Part3-1992│1550以上 │
├──┼───────┼─────────────┼───────────────┤
│ 5 │伸長率(%) │橫向 DIN EN29073Part3-1992│9.4以上 │
│ │ ├─────────────┼───────────────┤
│ │ │縱向 DIN EN29073Part3-1992│16.8以上 │
└──┴───────┴─────────────┴───────────────┘
附表三:接著劑物性規範
┌──┬─────────────┬────────┬──────┐
│編號│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試驗要求 │
├──┼─────────────┼────────┼──────┤
│ 1 │硬度(Type A/1sec) │CNS3555 │50以上 │
├──┼─────────────┼────────┼──────┤
│ 2 │抗拉強度(kgf/㎝2) │CNS3553 │10以上 │
├──┼─────────────┼────────┼──────┤
│ 3 │伸長率(%) │(5 號試片:V= │200以上 │
│ │ │ 500mm/min) │ │
├──┼─────────────┴────────┴──────┤
│ 4 │老化試驗(70度*168 小時) │
│ ├─────────────┬────────┬──────┤
│ │a.硬度變化(Type A/1sec )│CNS3556 │+5 │
│ ├─────────────┼────────┼──────┤
│ │b.抗拉強度(kgf/㎝2) │CNS3556 │20以上 │
│ ├─────────────┼────────┼──────┤
│ │c.伸長率(%) │CNS3556 │7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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