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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秋興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0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110、10560、10561、125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汪秋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
一、汪秋興(綽號「大耳仔」)素行不佳,前曾有多次犯罪前科,其中於民國(下同)96年間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上訴後,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於99年3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9年6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
二、緣林億嘉前因與洪璽祥(綽號阿祥)間有債務糾紛,洪璽祥委請汪秋興及龔志勇(龔志勇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出面商討未果,林億嘉另委請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介入處理,經「阿德」協調後,林億嘉與洪璽祥達成協議,由林億嘉支付洪璽祥新臺幣(下同)30萬元。
嗣林億嘉為感謝「阿德」解決其與洪璽祥間之債務糾紛,乃於102年8月25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3港町13番餐廳宴請「阿德」,「阿德」則偕同汪秋興、綽號「瘋狗」、「阿欽」、「阿君」等成年男子前來,迨至翌日(即同月26日)零時許,林億嘉、汪秋興、「阿德」、「瘋狗」、「阿欽」、「阿君」再前往大總督KTV505包廂續攤,席間汪秋興因不滿其與龔志勇介入協調林億嘉與洪璽祥間之債務糾紛,但其等未獲得任何報酬,遂於同日4時24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龔志勇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龔志勇帶人到大總督KTV505包廂,約半小時後,龔志勇偕同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前來,汪秋興、龔志勇與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均明知林億嘉並未積欠渠等債務,竟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龔志勇與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將林億嘉帶往大總督KTV其他包廂內,龔志勇並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對林億嘉恫稱:「我帶一些兄弟出來喬事情,需要一點車馬費、涼水費」及「如果你今日不給我們一個交代,就不會放過你,我知道你家住哪裡」等語,復當場取走林億嘉之名片一張,要求林億嘉給付8萬元予汪秋興、龔志勇等人,龔志勇並指示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在該包廂中看管林億嘉,不讓林億嘉離去,林億嘉因而心生畏懼,遂於同日6時許,將身上攜帶之2萬元現金交予龔志勇,並與龔志勇約定當日下午再給付其餘款項。
汪秋興、龔志勇與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見渠等已達目的,始讓林億嘉離去,計汪秋興、龔志勇與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以上開強暴、脅迫之方式,剝奪林億嘉之行動自由約達1小時之久。
嗣龔志勇於同日下午3時至4時許,先後多次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億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林億嘉給付其餘款項,經林億嘉先後以簡訊回復「我真的快籌不出來」、「你就當作給個想認真工作的人個機會」、「兄仔:我真的不要跟他們扯上,我真的很愛我女兒」、「給你一個交代」等語,並於電話中向龔志勇求饒,希冀龔志勇不要再向其催討剩餘款項,然為龔志勇所拒,林億嘉只好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咖啡店門口,再將3萬元交給龔志勇收受。
其後龔志勇雖再撥打前述電話向林億嘉催討剩餘款項,但林億嘉已無力再行支付任何款項予汪秋興、龔志勇等人。
嗣因警方已先對龔志勇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3年4月1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對龔志勇執行拘提,且經徵得龔志勇同意後搜索其身體與所駕車輛,扣得其所有之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後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被告對於下列證人於審判外陳述及其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下列證人均係於案發後不久所為之陳述,記憶猶新,又非在非自由意志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所陳自較符事實;
至其他非供述證據則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該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核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本院認該言詞及書面陳述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㈡又其他經本件引用之非供述性之物證,均係以該等證據本身作為證明方法,均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陳述,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適用。
從而,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亦認為下列證據係屬本件犯罪事實證明所必要,認均得採為本件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汪秋興坦承其綽號叫「大耳仔」,其於前開時間有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共同被告龔志勇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龔志勇帶人到大總督KTV505包廂等事實不諱(見本院卷第58頁反面-59頁),惟矢口否認有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等犯行,辯稱:伊並不認識被害人林億嘉,但因林億嘉認識伊一個叫「阿德」的朋友,林億嘉有困難跟「阿德」講,「阿德」叫伊處理,因為伊自己事情很忙,伊沒有辦法處理,所以伊才打電話叫共同被告龔志勇幫林億嘉處理,但伊並沒有叫龔志勇去向林億嘉拿車馬費、涼水費,且龔志勇跟林億嘉約定的地點、金額,伊並都不知道,伊也不知道他們有拿錢的事情。
另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雖有如附表二所記載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內容,但是監聽內容是混為一談,在本案之前伊因其他案件遭禁見,而龔志勇之前跟伊借票,結果跳票,所以伊交保之後,當然要跟龔志勇說這件事情,結果監聽譯文內容把本案與伊跟龔志勇間之債務問題混為一談云云。
經查:㈠證人即被害人林億嘉於警詢時證稱:「約於102年8月20日左右,綽號『阿祥』之男子朋友,有1次在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的春風KTV喝酒,喝到凌晨2、3點左右打電話給我說要簽我的帳,我不願意,他就在電話中罵我三字經,並說要與我輸贏,後來我有過去春風KTV,與『阿祥』一言不合互毆,雙方雖然都沒有受傷,但不歡而散。
後來當天晚上約19時許『阿祥』打電話約我前往軍福路與軍和街他經營之海產攤,結果我到的時候,『阿祥』已經約了一群人在該處等我,所幸其中有一位綽號『阿德』之男子認識我,就居中協調,當天協調後沒事,我就離開了。
後來約於102年8月25日約20時左右,我想要謝謝『阿德』,就約他前往臺中市太原路的『港町13番餐廳』吃飯,結果『阿德』帶綽號『瘋狗』、『阿欽』、『大耳仔』、『阿君』一同前往,席間『阿祥』有到場坐一下,後來有事就先離開了。
當天我們喝到翌日零時許,大家意猶未盡,綽號『大耳仔』之男子就提議要去大總督KTV,我們一行人就一起前往。
我們到了大總督KTV喝到凌晨4時20分左右,『阿德』的小弟『瘋狗』與『大耳仔』的小弟『阿君』不知何故發生爭吵互毆,造成『阿德』與『大耳仔』吵架互嗆,『大耳仔』嗆『阿德』說要輸贏,並打電話給不詳人士,要他帶人跟帶槍過來,結果約過了半小時,有一位自稱『阿勇』的男子就帶了2個小弟弟到大總督KTV我們的包廂(505包廂),『阿勇』進到包廂後就質問我,說『阿祥』的事情《意指我與『阿祥』吵架之事》,叫他《『阿勇』》與『大耳仔』出來喬,為什麼『阿祥』要跟我拿30萬元,他們都不知道,接著就把我帶到別間包廂。
『阿勇』與其他2名男子帶我到別間包廂《包廂號碼不詳》後,自己又跑回505包廂,約2、3分鐘後,『阿勇』又回到該包廂,就對我說,他帶這一些兄弟出來喬事情,也要一點車馬費、涼水費,並講一些有的沒有的,就是不讓我離開,後來天亮了,我也累了,就問『阿勇』要多少錢,『阿勇』說要8萬元,我當時身上有2萬元,就先拿給『阿勇』,並跟『阿勇』說其他的錢我下午再籌給他,『阿勇』才讓我離開,我記得離開時已經早上6點多了。
在該包廂,『阿勇』回到505包廂時,因為他帶來的2名小弟在包廂看著我,我不敢離開。
當時『阿勇』的2名小弟站在門口,我會害怕不敢貿然離開,逼不得已才答應『阿勇』,先給他2萬元,以求脫身。
因為在大總督KTV時,『阿勇』有拿走我的名片,知道我家與公司住址,我怕他來鬧,我無法做生意,且擔心我太太及小孩安全,所以我於當天(102年8月26日)下午5時許,又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咖啡』的門口,再交付3萬元給『阿勇』,他拿走3萬元時有跟我說,其餘的錢要拿的時候會再打電話給我,要我先去籌錢。
後來因為我籌不出錢,也很害怕『阿勇』會打我或對我不利,我就傳『我真的快籌不出來』、『你就當作給個想認真工作的人個機會』、『兄仔:我真的不要跟他們扯上,我真的很愛我女兒』、『給你一個交代』等簡訊,以及在電話中向『阿勇』求饒,希望『阿勇』不要再向我拿錢。
現在經我指認『大耳仔』就是被告汪秋興,『阿勇』就是共同被告龔志勇。」
等語(見第5367號他案卷第20-26頁)。
於偵查時復到庭結證稱:「我於102年8月26日凌晨,有遭共同被告龔志勇妨礙我的人身自由,我並沒有積欠龔志勇債務,龔志勇是以他與被告汪秋興《綽號叫『大耳仔』》介入我跟綽號『阿祥』間的糾紛,我支付『阿祥』30萬元,但他們均不知情為由,要我再另外支付8萬元給他及被告汪秋興,但我當初並沒有委託龔志勇及被告汪秋興出面處理我跟『阿祥』間的糾紛,是『阿祥』委託他們2人來介入處理,我與『阿祥』間的糾紛,是透過雙方都認識的『阿德』協調完成,當時被告汪秋興與龔志勇也有在場。
事後我於102年8月25日晚間8時許,邀約『阿德』前往位在臺中市太原路『港町13番餐廳』吃飯表達感謝之意,『阿德』就帶著『瘋狗』、『阿欽』、『阿君』與被告前來,我們於翌日零時前往大總督KTV續攤,在大總督KTV505包廂內,被告就以他與龔志勇介入我跟『阿祥』間的糾紛,但我卻沒有支付任何款項為由,打電話叫龔志勇前來,約過半小時,龔志勇就帶了2名成年男子到現場,把我帶到別的包廂,龔志勇對我表示他帶一些兄弟出來喬事情,需要一點車馬費、涼水費,要我支付8萬元,上開2名男子即站在旁邊,期間龔志勇雖有離開505包廂,但他帶來的2名男子仍在包廂內看著我。
後來因龔志勇有對我說如果我沒有給他們一個交代,就不放過我,並表示知道我家在哪裡,而且拿走我的名片,我聽了心中感到很恐懼,之後我就把身上僅有的2萬元交給龔志勇,並與他約定剩下的錢當天下午再籌給他,龔志勇等人才讓我離開,我離開時已經是上午6點多。
後來我於當天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咖啡』門口,再交給龔志勇3萬元就離開了,後來龔志勇仍持續打電話要求我給付剩餘的款項,我在電話中一直拜託龔志勇不要再向我要錢了,我籌不出錢來,我壓力真的很大。」
等語(見第5367號他案卷第37-38頁)。
嗣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庭具結證稱:「我沒有欠汪秋興錢,也沒有欠龔志勇錢,我沒有義務給他們2人錢。」
、「龔志勇和其他2名男子有把我帶到其他包廂。」
、「龔志勇中途有離開包廂,後來又回來跟我說他帶兄弟出來橋事情也要車馬費,不讓我走。
因為他要錢,他叫2個小弟顧著我,不讓我離開。」
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9-101頁)。
經核證人林億嘉上開前後所述均相同,且觀諸證人林億嘉與共同被告龔志勇間之簡訊翻拍照片,證人林億嘉確實有傳送「我真的快籌不出來」、「你就當作給個想認真工作的人個機會」、「兄仔:我真的不要跟他們扯上,我真的很愛我女兒」、「給你一個交代」等訊息至共同被告龔志勇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亦有上開簡訊翻拍之照片在卷可稽(見第5367號他案卷第35-36頁)。
此外並有扣案之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足稽。
另共同被告龔志勇於102年8月26日上午7時37分許,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林億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於通話中確一再向被害人林億嘉索討金錢,而被害人林億嘉則低聲下氣希求共同被告龔志勇不要再向其要錢,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見第10560號偵查卷第28-33頁),此適足以證明被害人林億嘉前揭所述之真實性。
又依證人即被害人林億嘉前揭證述內容,可知案發當時被害人林億嘉與被告、共同被告龔志勇2人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僅因被告在大總督KTV505包廂內,得知被害人林億嘉與案外人洪璽祥間糾紛業經解決,但其與共同被告龔志勇未從中獲得任何報酬,心生不滿,乃撥打電話通知共同被告龔志勇帶人前來大總督KTV505包廂,然後推由共同被告龔志勇與該2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上開方式剝奪被害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並出言恐嚇,而對被害人林億嘉恐嚇取得財物得逞無訛。
㈡又被告自102年8月26日凌晨4時24分許迄同日上午7時15分許,有多次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共同被告龔志勇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對話,佐以證人林億嘉前揭證詞,可知被告係於電話中向共同被告龔志勇表示林億嘉與洪璽祥間之糾紛以30萬元解決,但其與共同被告龔志勇並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被告心生不滿,乃打電話通知共同被告龔志勇前來大總督KTV505包廂;
而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通話內容,則係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討論證人林億嘉何時要付錢,以及被告對共同被告龔志勇埋怨沒有拿到錢怎能放走證人林億嘉等情,亦有該通聯譯文在卷可按(見第10561號偵查卷第20-22頁)。
準此,可知共同被告龔志勇會於102年8月26日凌晨4時24分後,偕同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往大總督KTV505包廂,剝奪被害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及恐嚇被害人林億嘉交付財物,均係出於被告之授意,是就上開剝奪被害人林億嘉行動自由及恐嚇取財犯行,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及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甚為明確。
至證人即被害人林億嘉嗣於原審審理時雖翻異部分前供,改稱:「我在大總督KTV時,被告有沒有打電話叫共同被告龔志勇帶槍跟人前來,因我喝醉了,並不清楚。
本件是共同被告龔志勇與其2名小弟剝奪我行動自由,被告並未參與,也未向我要錢,當時該處是人家之地盤,我害怕所以不敢離開,因共同被告龔志勇一直打電話過來,我覺得很煩、害怕,所以才會寫簡訊說『我真的想結束自己,給你一個交代』,本件是共同被告龔志勇跟我拿錢,我沒有說被告有跟我拿錢。」
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0-101頁),經核與其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證述之前揭內容不符,亦與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間之上開通聯譯文內容有間,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並不足取。
㈢另共同被告龔志勇於警詢及偵查時雖否認其有剝奪被害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云云。
然查共同被告龔志勇於原審審理時已當庭表示對於檢察官起訴之上開犯罪事實認罪,並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有原審審理筆錄足稽(見原審卷三第89-90頁),嗣並經原審就共同被告龔志勇此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亦有原審103年度訴字第930號、103年度易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足稽(見原審卷三第137-147頁)。
益見被告確有與共同被告龔志勇及另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人等人對被害人林億嘉為前揭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等犯行無疑。
㈣至共同被告龔志勇於本院審理時雖以證人之身分到庭證稱:「(問:《請審判長提示103年度偵字第10561號卷第20-22頁通聯譯文予證人閱覽》這是否為102年8月26日4時24分至7點15分你與被告的通話內容?)是。」
、「(問:根據這些內容,被告是否因為不滿意林億嘉、『阿祥』之間的債務以30萬元解決,你們沒有分到錢,所以叫你帶人到大總督KTV505包廂?)事情不是這樣,當初我知道的是被告他們在解決林億嘉他們的事情,還沒有談到債務糾紛的時候,我是接到被告的電話要我幫林億嘉與另外一個不詳男子的債務糾紛,我才過去的,不是談好30萬元,不滿30萬的債務,被告才打電話叫我過去的,並不是這樣。」
、「(問:你接到電話之後,是否有帶2個成年男子,你們3個人一起過去?)是。」
、「(你們過去之後,是否把林億嘉帶到另一個包廂?)是。
我們請林億嘉過去另一間包廂沒有錯,我們到了之後,包廂裡面有7、8個人,有些已經喝醉,那裡不是我們可以解決事情的地方,就是不是我們可以談話的地方。
因為我們去的時候,我們也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情,而且包廂人很多很吵雜,我只認識被告,我才說到外面說比較安靜,我的用意是這樣。」
、「(問:你們把林億嘉帶到其他包廂,是否有跟他說『我帶一些兄弟出來喬事情,需要一點車馬費、涼水費』及『如果你今日不給我們一個交代,就不會放過你,我知道你家住哪裡』等語,並拿走林億嘉之名片1張,要求林億嘉給你們8萬元?)我並沒有跟他說我帶兄弟出來要涼水費,我也沒有跟他說要帶他去哪裡,因為我根本不認識他,我也沒有跟他說他沒有給我們交代就不會放過他,他有拿名片給我們,而且不是我拿走,是我一個朋友拿去的,我沒有要求他給我們8萬元,從通聯紀錄應該可以看到事情的端倪,我們沒有主動跟他要錢。」
、「(問:你是否有叫另外2個男子,看住林億嘉不讓他離開?)沒有。
還是是我們送林億嘉離開的。」
、「(問:當天6點左右,林億嘉給你們2萬元,你們要他當天給付剩下的款項,才讓他離開?)不是。
其實2萬元是誰拿走的,我並不曉得,他一直說有給我們2萬元,我們真的沒有拿到錢。
是他自己答應說要拿錢,他說他可以拿10或15萬元出來,他說希望能幫他擺平這件事情。」
、「(問:根據剛才提示的通聯譯文,7點15分被告打電話問你,林億嘉到底何時要匯錢,他過票有急用,並且說沒有拿到錢,為何要放他走?)有這一段沒錯,我跟被告說幹嘛要跟他拿錢。」
、「 (問:《請審判長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0560號卷第28-33頁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閱覽》根據剛才提示的通聯紀錄記載,7點15分被告打電話跟你催的時候,7點37分你是否就打電話跟林億嘉催討?)沒有。
因為林億嘉有喝酒,已經醉了,我還跟林億嘉說他到家要打電話跟我報平安,後來都是林億嘉主動打電話給我。」
、「(問:《請審判長提示臺中地檢102年度他字第5367號卷第35-36頁予證人閱覽)林億嘉是否有傳上開提示的簡訊給你?)是,沒有錯。
那是隔天的事情。」
、「(問:被告對於本案是否知情?)拿錢的部分被告不知道。」
、「(問:當時被告還要你帶槍去?)他有講,他喝酒醉開玩笑的,我沒有槍可以帶去,我當他是開玩笑的,我到的時候,被告已經喝酒醉了。」
、「(問:你到大總督KTV之後有跟被告接頭講話之後,再把被害人林億嘉帶到隔壁的包廂?)是,因為我打開門的時候,林億嘉在門邊,被告就指著林億嘉說『就是他被騙,你幫他主持一下公道』,只有我一個進去包廂,我就請林億嘉出來,我跟林億嘉說這裡很吵,請他到隔壁說話。」
、「 (問:你跟林億嘉談好事情之後,有再到505包廂跟被告講?)沒有。
我沒有跟被告講到話,林億嘉離開之後,我有再進去505包廂,但是裡面很吵,我沒有跟任何人講到話就出來了。」
、「(問:被告打電話給你,電話中你就知道被告要你做什麼事情?)不知道,他問我說我們談好了沒,他問我說他身上有錢,這些通聯譯文都有。」
各等語(見本院卷第53-55頁)。
惟經核與其於原審審理時認罪之情節不符,且與前揭事證不符,核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亦不足憑採。
㈤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恐嚇取財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方面:㈠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參照)。
亦即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
查本件共同被告龔志勇及另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將被害人林億嘉帶到上開大總督KTV之另一包廂內,由龔志勇對被害人林億嘉恫稱:「我帶一些兄弟出來喬事情,需要一點車馬費、涼水費」及「如果你今日不給我們一個交代,就不會放過你,我知道你家住哪裡」等語,並當場取走被害人林億嘉之名片一張,且要求被害人林億嘉給付8萬元,依當時情況,已足使被害人林億嘉心生畏懼,自該當於恐嚇取財之要件。
另當時共同被告龔志勇指示另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在上開包廂看管被害人林億嘉,不讓被害人林億嘉離去,時間約長達1小時之久,亦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是核被告汪秋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又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3295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被告等人於102年8月26日上午6時許在大總督KTV內所恐嚇取得之2萬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咖啡店門口所恐嚇取得之3萬元,先後2次犯行係基於同一恐嚇取財之目的,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於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此恐嚇取財部分應為接續犯。
㈡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其第55條規定之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
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780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2罪,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睽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刑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經比較結果,自以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為重(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723號判決參照),是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㈢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
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被告與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雖無直接聯繫,然因其與共同被告龔志勇間具有直接之聯絡,而共同被告龔志勇與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亦有直接之聯絡,是被告與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顯具有間接之聯絡關係,依上揭判例所示,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及該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間,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另被告素行不佳,前曾有多次犯罪前科,其中於96年間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上訴後,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於99年3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9年6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原審調查後,認被告犯行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之犯罪時間為102年8月26日,原判決事實欄誤為103年8月26日;
另被害人林億嘉所發給共同被告龔志勇之簡訊,其中並無「我真的想結束自己」之語,此有簡訊翻拍之照片在卷可稽(見第5367號他案卷第35-36頁),原判決認有此語,均與事實不符,已有未合。
②被告所犯上開先後2次恐嚇取財犯行,係成立接續犯,業如前述,原判決就此恐嚇取財罪部分漏未論以接續犯,容有違誤。
③被告等人共同恐嚇取財所實際取得之財物僅區區5萬元,原判決卻予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量刑亦稍嫌過重。
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已如前述),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曾有多次犯罪前科(詳如前述),明知被害人林億嘉並未積欠其等債務,竟為一己私利,與共同被告龔志勇等人恣意侵害被害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及財產法益,且剝奪被害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約達1小時,除造成被害人林億嘉內心莫大之恐懼外,並導致被害人林億嘉財產之損失,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尚難認具有悔意,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林億嘉所受之財產損害,及犯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林億嘉達成和解、及於原審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子女皆已成年、需扶養母親、目前工作月薪約2至3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又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參照);
再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扣案之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為共同被告龔志勇所有,且為供本件被告及共同被告龔志勇、另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共同被告龔志勇於警詢及偵查時陳明在卷(見第12530號偵查卷一第83頁、第10110號偵查卷第43頁),且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足按,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所犯恐嚇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2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電話A │通向│電話B │通話內容 │發話地點 │
│ │ │ │ │ │ │ │
├──┼──────┼─────┼──┼─────┼──────────────────┼─────┤
│ 01 │102年8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60716 臺中│
│ │7時37分4秒 │IMEI: │ │阿嘉 │A:**。 │市南屯區向│
│ │ │0000000000│ │ │B:你哪裡? │上路21段19│
│ │ │466701 │ │ │A:勇哥啦! │9號6樓頂 │
│ │ │ │ │ │B:喔,勇哥,你好。 │ │
│ │ │ │ │ │A:有平安到家喔? │ │
│ │ │ │ │ │B:有啦,勇哥,那個阿龍說可不可以給 │ │
│ │ │ │ │ │ 他一個面子。 │ │
│ │ │ │ │ │A:阿龍是誰? │ │
│ │ │ │ │ │B:小黑仔他兒子。 │ │
│ │ │ │ │ │A:給他什麼面子,什麼意思? │ │
│ │ │ │ │ │B:因為我,我,不要跟他們 │ │
│ │ │ │ │ │ 那個,拜託啦,放了我,我就真的沒 │ │
│ │ │ │ │ │ 有亂做,一樣,阿兄,我會給你啦。 │ │
│ │ │ │ │ │A:不要這樣講,不要這樣講,我跟你拿 │ │
│ │ │ │ │ │ 這個也沒意思。 │ │
│ │ │ │ │ │B:叫他們放過我就好。 │ │
│ │ │ │ │ │A:阿弟阿,你可能角度錯了喔! │ │
│ │ │ │ │ │ 今天不是我要私下喔! │ │
│ │ │ │ │ │B:我知,我知道你幫我忙的真的。 │ │
│ │ │ │ │ │A:今天不是我要跟你拿錢,什麼你在怪 │ │
│ │ │ │ │ │ ... │ │
│ │ │ │ │ │B:沒沒沒,我講這個錯了,我講錯了。 │ │
│ │ │ │ │ │A:這種事情不是這樣呢。 │ │
│ │ │ │ │ │B:對。 │ │
│ │ │ │ │ │A:今天是對方人家要把你ㄎㄧㄚ。 │ │
│ │ │ │ │ │B:對,我瞭解。 │ │
│ │ │ │ │ │A:我們實在是看不過去,你是要ㄎㄧㄚ │ │
│ │ │ │ │ │ 他這個幹嘛! │ │
│ │ │ │ │ │B:對。 │ │
│ │ │ │ │ │A:我們也是不要亂弄,我今天是要讓他 │ │
│ │ │ │ │ │ 知道說。 │ │
│ │ │ │ │ │B:我知,勇哥,我的意思是我身上剩「 │ │
│ │ │ │ │ │ 八」麻,我「八」先拿給你好嗎? │ │
│ │ │ │ │ │A:沒,這個事情要弄清楚,這不是多少 │ │
│ │ │ │ │ │ 的問題,這樣好像... │ │
│ │ │ │ │ │B:沒,你不要誤會,麻煩你千萬不要誤 │ │
│ │ │ │ │ │ 會,你千萬不要亂想。 │ │
│ │ │ │ │ │A:不是,你這樣好像是我叫你要拿錢出 │ │
│ │ │ │ │ │ 來。 │ │
│ │ │ │ │ │B:不是,不是這種意思,你幫我忙我就 │ │
│ │ │ │ │ │ 很高興了。 │ │
│ │ │ │ │ │A:那怎麼對。 │ │
│ │ │ │ │ │B:勇哥,勇哥,勇哥,你幫我忙我很高 │ │
│ │ │ │ │ │ 興,我不敢去亂講什麼,真的,我不 │ │
│ │ │ │ │ │ 敢做那些骯髒的事情啦! │ │
│ │ │ │ │ │A:我只是要讓你知道說對方這樣,我跟 │ │
│ │ │ │ │ │ 你這樣子,我們也是一面之緣啦,我 │ │
│ │ │ │ │ │ 們是聽對方講這樣,我想說你怎麼叫 │ │
│ │ │ │ │ │ 我們來幫插手這件事情(指對方叫A │ │
│ │ │ │ │ │ 等人來插手這件事情),你聽懂我意 │ │
│ │ │ │ │ │ 思嗎? │ │
│ │ │ │ │ │B:我瞭解。 │ │
│ │ │ │ │ │A:你沒頭沒尾叫我們過去幫忙(指與事 │ │
│ │ │ │ │ │ 主相對之對方)。 │ │
│ │ │ │ │ │B:對對對,我知。 │ │
│ │ │ │ │ │A:兄弟,阿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B:是,我瞭解。 │ │
│ │ │ │ │ │A:我今天要來查清楚就是你這樣叫我們 │ │
│ │ │ │ │ │ 過來幫忙你這個骯髒事情,阿我們出 │ │
│ │ │ │ │ │ 去如果被人家吐口水呢? │ │
│ │ │ │ │ │B:我瞭解。 │ │
│ │ │ │ │ │A:你聽懂嗎?社會事嘛,大家「會好」 │ │
│ │ │ │ │ │ (台語音指道歉)就「會好」了,你 │ │
│ │ │ │ │ │ 恐嚇人家拿30萬出來,你以為這兒是 │ │
│ │ │ │ │ │ 哪兒?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B:我知,我瞭解你的意思啦! │ │
│ │ │ │ │ │A:厚,對不對?不是誰不放過誰呢?他 │ │
│ │ │ │ │ │ 也跟我沒冤仇。 │ │
│ │ │ │ │ │B:我知阿,阿兄你也是台南人啦! │ │
│ │ │ │ │ │A:你怎麼知道? │ │
│ │ │ │ │ │B:我知道,因為我在我們黑仔有看過你 │ │
│ │ │ │ │ │ 啦! │ │
│ │ │ │ │ │A:ㄟ,你聽懂嗎? │ │
│ │ │ │ │ │B:我聽懂啦。 │ │
│ │ │ │ │ │A:我也不是要站在誰的立場,我只是說 │ │
│ │ │ │ │ │ 你怎麼可以叫我們去幫你這種事情? │ │
│ │ │ │ │ │B:也沒那個立場啦,你們挺我我真的很 │ │
│ │ │ │ │ │ 感謝啦!勇哥。 │ │
│ │ │ │ │ │A:對阿。 │ │
│ │ │ │ │ │B:人家把我這樣,你們真的看不下去幫 │ │
│ │ │ │ │ │ 我忙。 │ │
│ │ │ │ │ │A:對對對,不是說我要收你的紅包,我 │ │
│ │ │ │ │ │ 就去找對方。 │ │
│ │ │ │ │ │B:不是這樣,勇哥,你不要誤會,我不 │ │
│ │ │ │ │ │ 是這個意思,你不要誤會好不好? │ │
│ │ │ │ │ │A:不然你說什麼放過你? │ │
│ │ │ │ │ │B:沒啦,勇哥,我的意思是說那方面你 │ │
│ │ │ │ │ │ 認識啦,你講話比較有份量,算跟他 │ │
│ │ │ │ │ │ 們講一下這樣就好了。 │ │
│ │ │ │ │ │A:ㄟ。 │ │
│ │ │ │ │ │B:因為我真的小孩剛出而已,拜託一下 │ │
│ │ │ │ │ │ 。 │ │
│ │ │ │ │ │A:我絕對不會給你有困擾的地方,你放 │ │
│ │ │ │ │ │ 心。 │ │
│ │ │ │ │ │B:我知,我不是說從那邊回來又講另外 │ │
│ │ │ │ │ │ 一話。 │ │
│ │ │ │ │ │A:沒,我跟你講,朋友有做到,我們朋 │ │
│ │ │ │ │ │ 有在做,不一定是說你有錢人還是什 │ │
│ │ │ │ │ │ 麼我才要跟你做朋友。 │ │
│ │ │ │ │ │B:我知。 │ │
│ │ │ │ │ │A:有錢人是你家的事情,你又沒有要拿 │ │
│ │ │ │ │ │ 錢給我花。 │ │
│ │ │ │ │ │B:阿兄,我不是有錢啦! │ │
│ │ │ │ │ │A:沒,今天你是有錢人,我可能就不理 │ │
│ │ │ │ │ │ 你了,你有錢人你家的事情,跟我什 │ │
│ │ │ │ │ │ 麼關係。 │ │
│ │ │ │ │ │B:是是是。 │ │
│ │ │ │ │ │A:跟我沒關係,只是事實我要用清楚, │ │
│ │ │ │ │ │ 對方就是阿祥他們。 │ │
│ │ │ │ │ │B:ㄟ,是。 │ │
│ │ │ │ │ │A:你怎麼有辦法叫我們過來做這個骯髒 │ │
│ │ │ │ │ │ 事情。 │ │
│ │ │ │ │ │B:ㄟ。 │ │
│ │ │ │ │ │A:不要講說骯髒事情啦,我們來幫你忙 │ │
│ │ │ │ │ │ 啦,對方晚上在那邊吃飯講好就好了 │ │
│ │ │ │ │ │ 。 │ │
│ │ │ │ │ │B:對對對。 │ │
│ │ │ │ │ │A:今天後面跑出一條,你要跟人家拿30 │ │
│ │ │ │ │ │ 萬元的事情,、這30萬的用意是在哪 │ │
│ │ │ │ │ │ ? │ │
│ │ │ │ │ │B:我不知道阿。 │ │
│ │ │ │ │ │A:為什麼這30萬我們都不知道? │ │
│ │ │ │ │ │B:真的,他就這樣講。 │ │
│ │ │ │ │ │A:我們去幫他忙得呢? │ │
│ │ │ │ │ │B:我知阿。 │ │
│ │ │ │ │ │A: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B:耳兄也有聽到阿欽自己講出來。 │ │
│ │ │ │ │ │A:有,阿欽說要作證,所以這你放心, │ │
│ │ │ │ │ │ 我跟你講,我想說我想要下去胸脯拍 │ │
│ │ │ │ │ │ 下去,跟他講,以後如果找你,要囉 │ │
│ │ │ │ │ │ 唆你,不好意思,我們絕對出面。 │ │
│ │ │ │ │ │B:兄仔,我真的沒有在跟人家七逃(混 │ │
│ │ │ │ │ │ 玩的意思),我真的在認真做工作。 │ │
│ │ │ │ │ │A:不管「七逃」不「七逃」,我們不會 │ │
│ │ │ │ │ │ 去把人家墺啦。 │ │
│ │ │ │ │ │B:是,我知,阿兄你的做人我看得出來 │ │
│ │ │ │ │ │ 。 │ │
│ │ │ │ │ │A:我們就是正常,我們自己有生意在做 │ │
│ │ │ │ │ │ 大家不嫌棄,休息的時候一起,誰請 │ │
│ │ │ │ │ │ 誰都沒關係。 │ │
│ │ │ │ │ │B:阿兄我知。 │ │
│ │ │ │ │ │A:你有生意好做,平常我們也不會去打 │ │
│ │ │ │ │ │ 擾你。 │ │
│ │ │ │ │ │B:我知。 │ │
│ │ │ │ │ │我們也有自己的工作要做,就是休息 │ │
│ │ │ │ │ │ 的時候大家不嫌棄聯絡一下。 │ │
│ │ │ │ │ │B:阿兄,我在做都一些勞務性的比較多 │ │
│ │ │ │ │ │ 真的啦,就一些割草,有怪手小台的 │ │
│ │ │ │ │ │ 我就去割草。 │ │
│ │ │ │ │ │A:ㄟ,對,我是說改天如果有這個機緣 │ │
│ │ │ │ │ │ 的時候,看你有去巡到有大條一點可 │ │
│ │ │ │ │ │ 以共同去。 │ │
│ │ │ │ │ │B:我知。 │ │
│ │ │ │ │ │A:還是我們這邊有去標到什麼工作,想 │ │
│ │ │ │ │ │ 到我一個作夥仔在開怪手。 │ │
│ │ │ │ │ │B:阿兄,講一句,我如果有比較好的件 │ │
│ │ │ │ │ │ 我第一個就找你。 │ │
│ │ │ │ │ │A:作夥仔,你聽懂我的意思媽? │ │
│ │ │ │ │ │B:我知,我們可以做我會叫你們去做, │ │
│ │ │ │ │ │ 我不會賺你們的利潤。 │ │
│ │ │ │ │ │A:我就跟你講有錢是大家賺的東西。 │ │
│ │ │ │ │ │B:ㄟ。 │ │
│ │ │ │ │ │A:我們有錢會怕人家賺媽?我跟你講今 │ │
│ │ │ │ │ │ 天你報的,付出多少賺多少?我們不 │ │
│ │ │ │ │ │ 會說線你牽的,牽成了我把你踢到旁 │ │
│ │ │ │ │ │ 邊。 │ │
│ │ │ │ │ │B:ㄟ。 │ │
│ │ │ │ │ │A:我跟你講我如果這樣,你以後會再找 │ │
│ │ │ │ │ │ 我嗎? │ │
│ │ │ │ │ │B:阿兄你不是那種人我看的出來。 │ │
│ │ │ │ │ │A: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B:聽懂。 │ │
│ │ │ │ │ │A:我們出社會出來工作,大家都是希望 │ │
│ │ │ │ │ │ 朋友越交越多。 │ │
│ │ │ │ │ │B:是。 │ │
│ │ │ │ │ │A:對不對? │ │
│ │ │ │ │ │B:是。 │ │
│ │ │ │ │ │A:不管我好壞。 │ │
│ │ │ │ │ │B:阿兄,不好意思,我沒那個意思,我 │ │
│ │ │ │ │ │ 就比較不會講話。 │ │
│ │ │ │ │ │A:沒關係,我是剛剛要問你有沒有平安 │ │
│ │ │ │ │ │ 到家。 │ │
│ │ │ │ │ │B:有,阿兄我知道你關心我。 │ │
│ │ │ │ │ │A:我剛剛是在地下室停車所以沒訊號。 │ │
│ │ │ │ │ │B:我看到我馬上打。 │ │
│ │ │ │ │ │A:我想說你有沒有喝酒,又要開車,不 │ │
│ │ │ │ │ │ 知道有平安到家嗎?要問你。 │ │
│ │ │ │ │ │B:有。 │ │
│ │ │ │ │ │A:我們不是那種人你相信我。 │ │
│ │ │ │ │ │B:阿兄我相信你,你們為我的這份情, │ │
│ │ │ │ │ │ 我該做的我一定做到。 │ │
│ │ │ │ │ │A:你不要黑龍轉桌,不要說謊。 │ │
│ │ │ │ │ │B:沒,我不會這樣,阿兄,我真的不想 │ │
│ │ │ │ │ │ 跟他們見面,我是說叫他們放過我。 │ │
│ │ │ │ │ │A:沒問題,絕對沒問題。 │ │
│ │ │ │ │ │B:給我一個機會好好在這社會過一下生 │ │
│ │ │ │ │ │ 活。 │ │
│ │ │ │ │ │A:你相信我,我相信我,他如果不放過 │ │
│ │ │ │ │ │ 你,換我不放過他,這樣講比較快。 │ │
│ │ │ │ │ │B:阿兄,不好意思啦。 │ │
│ │ │ │ │ │A:不會,不要這樣講,我跟你講朋友交 │ │
│ │ │ │ │ │ 下去,大家出來要講情講理,你聽懂 │ │
│ │ │ │ │ │ 嗎?在社會走大家才會長久。 │ │
│ │ │ │ │ │B:是。 │ │
│ │ │ │ │ │A:不是說你人兇狠,兇狠有怎樣? │ │
│ │ │ │ │ │B:對。 │ │
│ │ │ │ │ │A:你帶一些烏合之眾是要做什麼?講最 │ │
│ │ │ │ │ │ 白的也是這樣。 │ │
│ │ │ │ │ │B:沒,我是說我該被他們打也打了,該 │ │
│ │ │ │ │ │ 給他們撞的也被他們撞了。 │ │
│ │ │ │ │ │A:我就沒看到,去,他們一個人我們都 │ │
│ │ │ │ │ │ 看不上眼,這樣講比較快。 │ │
│ │ │ │ │ │B:瞭解。 │ │
│ │ │ │ │ │A:你看晚上去的時候,我們為什麼都躲 │ │
│ │ │ │ │ │ 在旁邊,我們在旁邊又沒我們的事情 │ │
│ │ │ │ │ │ ,我們去講就好了講好就好了。 │ │
│ │ │ │ │ │B:是。 │ │
│ │ │ │ │ │A:我們有沒利害關係,是後面衍生他要 │ │
│ │ │ │ │ │ 跟你拿錢什麼,兄弟事這樣怎麼對? │ │
│ │ │ │ │ │B:沒,阿兄,你不要誤會,你不要亂想 │ │
│ │ │ │ │ │ ,你幫小弟幫忙那麼多了,你不要亂 │ │
│ │ │ │ │ │ 想。 │ │
│ │ │ │ │ │A:你事情的角度要,說什麼要包紅包給 │ │
│ │ │ │ │ │ 我,這樣就不對了。 │ │
│ │ │ │ │ │B:阿兄我真的不會講話,我自己打嘴巴 │ │
│ │ │ │ │ │ 。 │ │
│ │ │ │ │ │A:不要這樣講。 │ │
│ │ │ │ │ │B:我的意思是很感謝你。 │ │
│ │ │ │ │ │A:不要,這樣講,就跟你講朋友會認識 │ │
│ │ │ │ │ │ 是緣分,我跟你講不要相害的是好朋 │ │
│ │ │ │ │ │ 友。 │ │
│ │ │ │ │ │B:好,是。 │ │
│ │ │ │ │ │A:不然你先休息,七點多了。 │ │
│ │ │ │ │ │B:阿兄,三點那時候可以嗎? │ │
│ │ │ │ │ │A:沒關係,你再打給我。 │ │
│ │ │ │ │ │B:好。 │ │
│ │ │ │ │ │A:早一點回去休息啦。 │ │
│ │ │ │ │ │B:好。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電話A │通向│電話B │通話內容 │發話地址 │
├──┼───────┼─────┼──┼─────┼──────────────────┼─────┤
│ 01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B:幹你娘機掰,人在哪兒? │9486臺中市│
│ │4時24分36秒 │IMEI:3535│ │「大耳仔」│A:怎樣? │南屯區向上│
│ │ │0000000000│ │ │B:過來大總督505。 │路2段199號│
│ │ │ │ │ │A:大總督做什麼? │6樓頂 │
│ │ │ │ │ │B:幹你娘,今天我們義氣的啦,人家處 │ │
│ │ │ │ │ │ 理30,我們沒分道錢啦,幹你娘機掰 │ │
│ │ │ │ │ │ 。 │ │
│ │ │ │ │ │A:什麼人家處理30? │ │
│ │ │ │ │ │B:人都把我帶過去。 │ │
│ │ │ │ │ │A:對方在那邊喔? │ │
│ │ │ │ │ │B:ㄟ阿。 │ │
│ │ │ │ │ │A:對方在那邊嗎? │ │
│ │ │ │ │ │B:你過來就對啦,我講的不算數嗎?機 │ │
│ │ │ │ │ │ 掰啦。 │ │
│ │ │ │ │ │A:喔,兄弟阿你也好心咧,那邊什麼地 │ │
│ │ │ │ │ │ 方你知道嗎? │ │
│ │ │ │ │ │B:505啦。 │ │
│ │ │ │ │ │A:誰在那兒? │ │
│ │ │ │ │ │B:恁爸在這兒啦,你是煩惱什麼啦? │ │
│ │ │ │ │ │A:我打給你啦。 │ │
├──┼───────┼─────┼──┼─────┼──────────────────┼─────┤
│ 02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B:ㄟ。 │60986 臺中│
│ │4時47分9秒 │IMEI:3535│ │「大耳仔」│A:路上了阿。 │市西屯區臺│
│ │ │0000000000│ │ │B:幹你娘,要拿槍過來喔!不然等一下 │中港2段122│
│ │ │ │ │ │ 被人家打死。 │-29 巷1 弄│
│ │ │ │ │ │A:真的還是假的?好阿。 │8號7樓頂 │
│ │ │ │ │ │B:505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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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怎樣? │59662 臺中│
│ │5時29分58秒 │IMEI:3535│ │「大耳仔」│B:你在哪? │市北區大雅│
│ │ │0000000000│ │ │A:對面啦。 │路96-2號4 │
│ │ │ │ │ │B:好啦,我知道。 │樓頂 │
│ │ │ │ │ │A:你彎過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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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60943 臺中│
│ │6時28分5秒 │IMEI:3535│ │「大耳仔」│B:老闆你在哪裡? │市西屯區漢│
│ │ │0000000000│ │ │A:我們回來了阿。 │口路2段330│
│ │ │ │ │ │B:我們老闆呢? │-6號6樓 │
│ │ │ │ │ │A:他回去了阿,沒跟我們一起,怎樣可 │ │
│ │ │ │ │ │ 能和他一起啦,你傻子阿。 │ │
│ │ │ │ │ │B:OK,我知道。 │ │
│ │ │ │ │ │A:我跟你講啦,那邊你要處理好,明天 │ │
│ │ │ │ │ │ 他們都不會出現了啦,你相信我。 │ │
│ │ │ │ │ │B:好。 │ │
│ │ │ │ │ │A:他們明天一定都會*** │ │
│ │ │ │ │ │B:好。 │ │
│ │ │ │ │ │A:剛剛我為什麼會講那句話,你知道嗎 │ │
│ │ │ │ │ │ ? │ │
│ │ │ │ │ │B:好啦,那都沒關係啦。 │ │
│ │ │ │ │ │A:他旁邊那個穿白衣服那一個講那句話 │ │
│ │ │ │ │ │ 呢。 │ │
│ │ │ │ │ │B:什麼話? │ │
│ │ │ │ │ │A:他跟德哥講說他看他們要拿多少給他 │ │
│ │ │ │ │ │ ,隔壁那個叫什麼名字?穿白衣服那 │ │
│ │ │ │ │ │ 個叫什麼名字? │ │
│ │ │ │ │ │B:好,我知阿,不要再講了,我也要回 │ │
│ │ │ │ │ │ 去 睡了,你喝醉我也喝醉了,這樣聽│ │
│ │ │ │ │ │ 懂喔。 │ │
│ │ │ │ │ │A:ㄟ。 │ │
│ │ │ │ │ │B:明天處理就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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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有留他的電話嗎? │ │
│ │6時32分35秒 │IMEI:3535│ │使用 │A:誰,那個金牌他們有留?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ㄟ阿。 │ │
│ │ │ │ │之男子(聲│A:金牌好像有留啦,因為我有抄電話給 │ │
│ │ │ │ │音為大耳仔│ 他,我說你睡醒一定要給我打。 │ │
│ │ │ │ │) │B:沒關係阿,我跟他瞭解一下阿,他如 │ │
│ │ │ │ │ │ 果有冤情,我們幫他處理就好了。 │ │
│ │ │ │ │ │A:ㄟ,那我們一定幫他處理的阿。 │ │
│ │ │ │ │ │B:ㄟ阿,OK。 │ │
│ │ │ │ │ │A:ㄟ阿,只是那邊你要用好,我跟你講 │ │
│ │ │ │ │ │ 那邊明天我都喊趴了,相信我。 │ │
│ │ │ │ │ │B:那都沒關係啦!沒人趕趴啦。 │ │
│ │ │ │ │ │A:相信我,兄弟。 │ │
│ │ │ │ │ │B:不會啦。 │ │
│ │ │ │ │ │A:那雞還是狗你看不懂是嗎? │ │
│ │ │ │ │ │B:好啦! │ │
│ │ │ │ │ │A:明天幾點要那個?今天幾點要那個? │ │
│ │ │ │ │ │B:你看他明天,他不說明天要先處理多 │ │
│ │ │ │ │ │ 少? │ │
│ │ │ │ │ │A:ㄟ。 │ │
│ │ │ │ │ │B:沒有關係啦,先處理看看,你再跟兄 │ │
│ │ │ │ │ │ 弟聯絡。 │ │
│ │ │ │ │ │A:你的事情要先處理好啦! │ │
│ │ │ │ │ │B: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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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ㄟ。 │60577 臺中│
│ │7時15分23秒 │IMEI:3535│ │「大耳仔」│B:他幾點要拿錢? │市南屯區黎│
│ │ │0000000000│ │ │A:他說中午的錢準備好他會打給我。 │明路2段660│
│ │ │ │ │ │B:沒啦,兄弟阿說真的啦,先讓我入票 │號6樓 │
│ │ │ │ │ │ 過了之後,我母親的房子賣掉。 │ │
│ │ │ │ │ │A:看他幾點聯絡阿。 │ │
│ │ │ │ │ │B:我過票阿,你催他一下,如果沒有, │ │
│ │ │ │ │ │ 恁爸全家都把他處理掉啦,幹你娘雞 │ │
│ │ │ │ │ │ 巴急了啦。 │ │
│ │ │ │ │ │A:你先去準備看看有沒有辦法去過票要 │ │
│ │ │ │ │ │ 緊啦,你不要期望這個。 │ │
│ │ │ │ │ │B:幹你娘,不然我要把他處理那個幹什 │ │
│ │ │ │ │ │ 麼?幹你娘恁爸早就走了,10萬先過 │ │
│ │ │ │ │ │ 一下。 │ │
│ │ │ │ │ │A:你說怎樣? │ │
│ │ │ │ │ │B:票先過,後面再處理,他要拿20出來 │ │
│ │ │ │ │ │ 沒? │ │
│ │ │ │ │ │A:ㄟ。 │ │
│ │ │ │ │ │B:20萬,我10萬先過,後面你們再處理 │ │
│ │ │ │ │ │ 。 │ │
│ │ │ │ │ │A:等一下,等他打給我。 │ │
│ │ │ │ │ │B:幹你娘,他幾點要打? │ │
│ │ │ │ │ │A:我怎麼知道,我跟你講我電話給他, │ │
│ │ │ │ │ │ 你聽不懂? │ │
│ │ │ │ │ │B:你電話給他,他幾點要打?你有他的 │ │
│ │ │ │ │ │ 電話嗎? │ │
│ │ │ │ │ │A:我沒有,我有問阿祥,阿祥說他好像 │ │
│ │ │ │ │ │ 有拿名片給他。 │ │
│ │ │ │ │ │B:你沒他的電話你們要放他走,我會昏 │ │
│ │ │ │ │ │ 倒。 │ │
│ │ │ │ │ │A:有啦,有啦,好像有啦,我就回來家 │ │
│ │ │ │ │ │ 了阿。 │ │
│ │ │ │ │ │B:你放他回去,我實在喔,好啦。 │ │
│ │ │ │ │ │A:你不放他要怎樣? │ │
│ │ │ │ │ │B:你就叫他領錢就好了。 │ │
│ │ │ │ │ │A:我哪知道他有錢?他說他要回去籌錢 │ │
│ │ │ │ │ │ 。 │ │
│ │ │ │ │ │B:他身上還有兩萬好不好,他要拿給我 │ │
│ │ │ │ │ │ 我沒跟他拿。 │ │
│ │ │ │ │ │A:不用跟他拿那個,拿那個沒有氣勢。 │ │
│ │ │ │ │ │B:拿那個沒氣勢。 │ │
│ │ │ │ │ │A:等中午看他幾點,打我再跟你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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