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45,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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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瑞玲
選任辯護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第1頁主文欄第肆項第伍行「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中如附表二編號158至449、451至528、」之記載,應更正為「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中連續業務侵占罪及如附表二編號158至449、451至528、」;
第13頁倒數第肆行「1022部分及駁回上訴部分中如附表二編號158至449、451至」之記載,應更正為「1022部分及駁回上訴部分中連續業務侵占罪及如附表二編號158至449、451至」。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有上開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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