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53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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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慕文
選任辯護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814號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101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向慕文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號1 樓智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徐湘玲,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從事業務之人,告訴人黃建勳則為智羽公司股東。

被告為規避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明知告訴人未曾支領智羽公司民國99、100 年度之股利淨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 萬9006元、5 萬3766元,竟基於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100 、101 年間,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黃招治在其業務上所製作智羽公司之給付所得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股利憑單上,虛偽登載告訴人於100 年、101 年間向智羽公司領取上開股利淨額之不實事項,並據以製作智羽公司100 、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報智羽公司100 、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方式逃漏智羽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900元(計算式為:1 萬9006元乘以10%)、5376元(計算式為:5萬3766元乘以10%),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準此,本院下列採為認定被告向慕文無罪之證據方法,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亦不論述有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

從而,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進一步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

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可資參照)。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揭櫫甚詳。

末按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判決參照) 。

另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民國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8 、9 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

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

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最高法院101 年01月17日101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要旨參照)。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等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證人徐湘玲、黃招治之證述、被告所提出智羽公司之分類帳、向股東借貸之往來明細、向各股東之借貸款項總表、智羽公司100 及101 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 及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告訴人所得給付年度100 及101年股利憑單等資料。

又被告果於101 年1 月3 日向告訴人及其他股東商借99年之股利共38萬126 元作為股東借款往來,依一般會計原則,智羽公司於100 年資產負債表上「應付股利」之科目應記載之數字為380126,並非195673,即便如證人黃招治證稱數字195673是「應付稅捐」欄位之數字,「應付股利」應為0 等語,亦與被告辯解不符等語,為其主要論據基礎。

五、訊據被告向慕文固坦承其為智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其配偶徐湘玲一節,業據證人徐湘玲證述在卷(見102 年度他字第3634號偵查卷宗第35頁),被告並委請會計師黃招治分別於100 、101 年間,在其業務上所製作智羽公司之給付所得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股利憑單上,登載告訴人於100 年、101 年間向智羽公司領取股東股利盈餘,及未將該股東股利盈餘實際發放予告訴人等事實,此部分並據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徐湘玲證述在卷(見102 年度他字第3634號偵查卷宗第32頁、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172 頁反面、原審卷第99頁),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智羽公司100 及101 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0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 及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告訴人所得給付年度100 及101 年股利憑單等在卷可憑(見102 年度他字第3634號偵查卷宗第9 頁至第10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17頁、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4 頁至第8 頁),此部分洵認為真實。

惟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並辯稱:智羽公司經營電腦軟體設計業,承包多項政府機關電腦系統建置工程,故延聘諸多程式設計工程師,因政府機關之驗收程序較繁瑣,核銷款項流程冗長,且均要求智羽公司應先開立發票,以啟始核銷流程,致智羽公司帳面上雖有高額營業收入,但各該工程款項多未依契約所定日期實際入帳,造成現金周轉窘困,智羽公司依相關稅法規定及所開立發票金額製作會計表冊,帳面上呈現盈餘,遂依法於次年度分配股東股利,然因營運流動現金缺口甚大,乃以電話或見面口頭方式逐一徵得全體股東同意,將99年及100 年度之股東股利盈餘,於應分派之次年度即100 年及101 年間,以股利做債之方式,無息回借予智羽公司。

嗣告訴人覺得前開工程款可能無法回收,便要求退股,當時除了告訴人外,另有股東張碧真要求退股,因公司現金不足,伊就與告訴人、張碧真商量以分期方式退還股金及前開回借予公司之股東股利盈餘,股東張碧真同意,告訴人則要求一次退股還錢,並要求以帳面淨值計算退股金,但其他股東不同意,所以伊就於102 年6 月14日召開股東會討論,會議中其他股東表示告訴人如真要退股,就應將一些可能列為呆帳之應收帳款及遞延費用減掉來算出公司實際淨值,公司實際淨值算出後每股只剩5-6 元,如果要退股就要按照這個金額,告訴人不滿,就跟其他股東吵起來,並威脅說如果不讓他按照公司原來的淨值退股告訴人就要提告,因為告訴人興訟,所以100 年及101 年度的股東股利盈餘尚卡在帳上,無法返還股東等語。

六、經查:㈠證人即智羽公司股東林暐棠在原審具結證稱:「我是智羽公司股東也是智羽公司的員工,擔任技術經理,我們是做系統,工程款他們完成驗收之後,才有辦法把錢收進來,公司於99年或100 年承包到水公司的軟體建置工程,據我所知水公司工程款到目前都還沒有收回來,98或99年承接過退輔會的電腦系統建置,工程款項到現在還沒有結清。

我的股利曾經回借給智羽公司,被告有各別通知我,我跟被告是同事,所以他直接在辦公室跟我講,我除了把股利借給公司外,還有把一部分的薪資也回借給公司,因為被告說營運上會有點困難,所以先請我借他。」

等語(見原審卷第114 頁反面至第116 頁)。

證人即智羽公司股東仇介民在原審具結證稱:「我是智羽公司股東,沒有擔任員工,對智羽公司的業務狀況、經濟盈虧狀況我其實很少過問,大多是被告主動跟我講公司的狀況,被告有跟我提過承包退輔會軟體設計及自來水公司承包的案子。

被告有跟我說因為智羽公司的現金有困難,就是因為這種收款,有的時候,就是我剛剛講的,他們有的時候會拖延,經常拖延尾款,他有說99年度的股利以及100年度的股利回借給公司這件事情,我就說沒問題,這個對我們來講,也理解這種行業的特性就是如此,所以我們也同意讓他當作我們借給公司,他有跟我講電話,碰面的時候也有說,我有同意,我印象中也沒有聽到有人說反對。

當時沒有約定利息,我就當作我是投資這個公司,我跟他講你賺錢再還給我們就好了。」

等語(見原審卷第125 頁、第128 頁)。

證人即智羽公司股東郭軍宏在原審具結證稱:「我是智羽公司的純股東,剛開始是入股50萬,沒有兼任公司的員工。

我跟被告會偶爾吃飯聊天,他會談起公司的營運狀況,對公司的方向大概會知道一點點。

我知道智羽公司曾經承包退輔會以及自來水公司的案件,印象中退輔會及自來水公司對於智羽公司的工程款好像沒有如期的給付完畢。

智羽公司在100 年的下半年發放的99年度股利,我有回借給智羽公司,101 年發放的100 年股利,我也有回借給智羽公司,印象中有一次是被告打電話,有一次是與被告當面吃飯的時候有提到。

其實我想那個財報上面都可以看得出來,就是說帳上有錢不代表手上一定有現金,所以有時候帳上是獲利的,他可能因為帳上有獲利他要先配,可是等到他真的要配股息、股利的時候,他不一定會有現金,所以他會事先打電話跟我講,他說這些現金,就是這一次的分紅他可能手上沒有現金,可能先跟我借,我們就同意,沒有約定利息。」

等語(見原審卷第131 頁反面至第132 頁、第135 頁)。

足見被告將智羽公司99年之股東股利盈餘於100 年分配給股東,100 年之股東股利盈餘於101 年分配給股東時,有各別徵求股東即證人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宏之同意,以股利做債之方式,無息回借給智羽公司。

而被告因智羽公司現金周轉窘困須向全體股東回借股東股利盈餘,並以電話或見面口頭方式徵得股東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宏之同意,則依常情被告自不可能獨漏徵詢告訴人。

且公司向股東借錢,乃常有之事,被告縱遇告訴人主動詢問股東股利盈餘發放問題,亦可直接了當開口借貸,何須編織事由搪塞,此核諸智羽公司102 年6 月14日股東會議紀錄,股東會議討論與決議內容第2 點記載:「主席(即被告)表示100 年與101 年股利因公司收款困難,現金不足因此所有股東尚未發放,公司已先行入帳,並已於100 年及100 年度間告知股東,因為公司目前需要現金周轉,公司不想再進行增資造成股東負擔,所以股利暫借公司周轉,待現金水位提升後會補發放。」

等字,可信被告應有於各該發放股利之年度徵得告訴人之同意。

再依告訴人配偶許惠如於102 年6 月14日,參與智羽公司股東會議時,亦曾表示稱:他借錢有跟我們股東講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同時在場之告訴人亦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足徵被告確有向告訴人及其配偶許惠如告知以股利做債之方式無息回借給智羽公司。

㈡證人黃招治在原審具結證稱:「公司是在每年的5 月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譬如說101 年度是在102 年度的5 月份繳營所稅,通常是5 月份繳完,6 月份會開股東會分配盈餘,然後沒有意見就是,一般來講,都是在每年的6 月到12月會將股利實際分配給股東,到隔年的1 月份會開扣繳憑單給股東,他們在5 月份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等語(見原審卷第140 頁反面至第141 頁),依證人黃招治上開證述,依此類推,堪認智羽公司係於100 年度申報9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於100 年6 月份召開股東會分配99年度股東股利盈餘,於100 年6 月至12月,將99年度股東股利盈餘實際分配給股東,至101 年1 月份寄發扣繳憑單給股東,供股東於101 年5 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另係於101 年度申報100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於101 年6 月份召開股東會分配100 年度股東股利盈餘,於101 年6 月至12月,將100 年度股東股利盈餘實際分配給股東,至102 年1 月份寄發扣繳憑單給股東,供股東於102 年5 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而告訴人於101 年申報100 年及於102 年申報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其妻子許惠如為申報人),已分別於各年度申報智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所得各2 萬2898元、6 萬4777元,並扣抵稅額各3892元、1 萬1011元,此有財政部103 年11月17日財北國稅大同綜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6頁)。

足見告訴人至晚於101 年1 月收受智羽公司寄發之扣繳憑單時,已知悉智羽公司在所製作之給付所得年度100 年度股利憑單上,登載告訴人於100 年間向智羽公司領取99年度之股東股利盈餘,並扣抵稅額,然智羽公司並未實際發放股東股利盈餘;

另至晚於102 年1 月收受智羽公司寄發之扣繳憑單時,已知悉智羽公司在所製作之給付所得年度101 年度股利憑單上,登載告訴人於101 年間向智羽公司領取100 年度之股東股利盈餘,並扣抵稅額,然智羽公司並未實際發放股東股利盈餘,惟告訴人遲至102 年5 月7 日始以電子郵件要求智羽公司給付99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之股東股利盈餘,嗣復於102 年7 月15日,始具狀向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本件告訴,此有刑事告訴狀可憑(102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1 頁至第6 頁),足認告訴人所為顯與常情有違。

又智羽公司101 年之股東股利盈餘,已於102 年發給,告訴人部分之股東股利盈餘總額為2 萬7259元,可扣抵稅額為4634元,故告訴人實際取得之股東股利淨額為2 萬2625元,智羽公司於代為扣除二代健保補充費545 元後,已將餘額2 萬2080元,匯入告訴人在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內等情,業經被告陳述明確(見102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201 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見原審卷第43頁)、被告提出之匯款申請書等在卷可佐(見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210 頁),可見告訴人於偵訊中指稱於102 年收到101 年股利所得扣繳憑單時,被告仍以公司沒有錢,過2 個月會有錢進來為由,未發給股東股利盈餘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3634號偵查卷宗第34頁),顯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

㈢又證人黃招治於偵訊中證稱:「智羽公司之101 年度資產負債表是我製作的,資產負債表上所載業主(股東)往來250萬元的資料來源,如同我所製作的分類帳所示,這是向慕文跟我說,因為公司不夠現金,沒有給股東股利,就向股東借款。」

等語(見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214 頁),而證人黃招治所提出之分類帳顯示,智羽公司於100 年、101 年應分給各股東之股東股利淨額,均已成為股東借款,再加上向股東林暐棠、徐湘玲之其他借款,累計為250 萬元(見黃招治所提出外放之智羽公司補充資料),足見智羽公司股東於100 年、101 年所應分得之99年度及100 年度股東股利淨額,均已成為智羽公司之股東借款,列在智羽公司101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中,並據以申報智羽公司101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更足徵被告前開應分配予各股東(包含告訴人)之股東股利盈餘,已取得各股東同意後,以股利做債之方式無息回借給智羽公司等辯解,尚非全然無據。

㈣證人林暐棠在原審具結證稱:「102 年6 月14日開股東會議,就是告訴人說他要求退股,就是要把他投資給公司的股份和借給公司的股利一起退回去,要退回去給他,就是討論這件事情,當時是跟他討論說,公司目前的現金沒有這麼多,就是你要退股的話,就要分期的退給他,可是當時候他們好像不是很同意,後來股東開會討論說,要退的話可以,就以公司的現值進行退股。」

等語(見原審卷第120 頁反面)。

證人仇介民在原審具結證稱:「102 年6 月14日開股東會議,是因為有講到要退股,為什麼我會去的原因,是有在講告訴人要以原來的投入股份的金額退股,那我覺得這個東西,對我們其他的股東來講是比較不公平,因為真的要退股,應該是要以公司當時的淨值來做為退股的依據,而不是以他當初入股的金額來做依據,所以那一次我知道要討論這個事情,所以我印象很深,我就是有去參加那個會議,因為我要把這個要求在那個會議表達出來。」

等語(見原審卷第129 頁反面)。

證人郭軍宏在原審具結證稱:「102 年6 月14日開股東會議,就我的印象,主要是在討論告訴人退股的事情,因為他說他要拿回全部投資的錢,他要面值10塊錢拿回來。

」等語(見原審卷第138 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在原審具結證稱:「後來我發現,被告整個公司的帳很奇怪,所以我那時候要求開股東會,那次股東會會議的議題是我要退股,反正我投資下去我也拿不到錢,然後他公司的帳面、付給國稅局的錢,公司都是賺錢,我還很好心說,沒關係你就退給我原始的票面的價錢就好,我也不跟你要求很高的價值,但是我過去要求退股的時候,他就立刻把股價從10幾塊變成4塊、5 塊要退給我,感覺上簡直在坑殺我,坑殺股民的意思一樣,我就感覺作帳不實,所以我才要求退股,他整個帳務不實。」

等語(見原審卷第100 頁反面)。

綜上四位證人所述,並核諸智羽公司102 年6 月14日之股東會議紀錄記載討論內容共16點,其中15點均在討論此事等情(見原審卷第91頁),可知該次會議主要是針對告訴人要退股,退股金要如何計算乙事,告訴人係主張以原始股價10元計算,其他股東(包括被告)則主張應將帳上所有未攤銷費用提列為費用,並重新計算淨值後,約為5 、6 元,而不得要求全額退股,是告訴人提出告訴謂其係因發現被告就100 年及101 年,虛偽記載告訴人獲有公司盈餘分配現金股利1 萬7 千餘元、5萬3766元,但實際上告訴人並未取得任何公司盈餘現金分配,乃對被告提出質疑,被告不得已於102 年6 月14日召開股東會議等語(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2 頁至第3 頁),應非完全屬實,再參諸告訴人係於該次會議後之102 年7 月15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本件告訴等情,有刑事告訴狀可憑(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1 頁至第6 頁),則告訴人前揭指述,其動機是否為求取得退回原始入股之股價10元,其指述是否全然可信,不無斟酌之餘地。

㈤至告訴人雖提出電子郵件表示其於101 年2 月至5 月間有詢問被告關於股東股利盈餘分配之問題,藉以證明其對於股利轉為借款之事全然不知情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

惟此僅為告訴人片面之書面陳述,並未見被告有未經告訴人同意即逕未分配股東股利盈餘之表示,且被告辯護人並爭執上開電子郵件無被告之回覆,可見告訴人隱匿了後面的討論等語(見原審卷第162 頁反面)。

是告訴人提出電子之郵件是否屬實,有無全文照錄,仍屬有疑,自不得執此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㈥另證人黃招治於偵訊中證稱:「(問:依照妳今日提出之100 年資產負債表,如果股東的股利都轉成股東往來,為何100 年度的應付股利是19萬5673元?)不是應付股利,應該是其他應付款19萬5673元,計算是預估員工紅利795 元加上當年度未繳的營所稅19萬4878元,應付股利應該是0 ,我們表列時列錯了,會再跟國稅局更正,因為向慕文沒有說未以股利分配給股東,我們已經分配掉,所以才在101 年初更正為股東往來。」

等語(見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214 頁反面);

於原審復具結證稱:「(問:妳之前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妳說妳有收到智羽公司的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應付股利欄妳有去國稅局更正?)那個是我們小姐那個欄位弄錯了。」

、「(問:應該是0 ,妳給它記195673,對不對?)那個是欄位弄錯了。」

等語(見原審卷第145 頁反面),並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以103 年5 月21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智羽公司100年度資產負債表更正資料,更正後之內容為應付股利0 ,其他應付款19萬5673元(見原審卷第165 頁至第166 頁),此核諸智羽公司100 年度的盈餘分配通知書上記載:可供分配的盈餘金額為119 萬4808元(即資產負債表本期損益〈稅後〉之金額),亦可得知該應付股利欄原記載19萬5673元係誤載,是公訴人以此誤載,謂被告之辯解不可信云云,容有誤會。

七、原審以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使法院獲得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之確切心證;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涉有公訴人所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裁判基礎,因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

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即成犯,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真正名義人事後是否追認,與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可參。

㈡證人黃招治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被告向我說開會通知有蓋章,且都有分配予股東,我才記載是零,我會將股東同意書交給被告拿給股東簽名,讓被告自己去跟股東處理,被告說有分配,我才會寫扣繳憑單給被告,我沒有聽被告講有經過股東之同意,被告亦未提出個別股東之同意書等語。

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有於100 年3、4 月收到扣繳憑單,但一直沒有收到錢,我即於100 年5、6 月打電話問被告,被告說於100 年6 月時,水公司會有將近300 萬元進帳,到時就可將款項撥予我,但後來一直未收到款項,我想說大家是認識多年的朋友,就沒有一直催被告,於101 年間第2 次未拿到股利時,我再度打電話詢問被告,被告要求我將帳號告知,我就用電子郵件將帳號給被告,從101 年3 月到6 月都一直向被告催款,但被告還是沒有將款項給我,但被告從未跟我說要跟股東借錢的事,且我亦未同意借款給公司等語。

證人即智羽公司股東郭軍宏亦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於102 年間開股東會時,告訴人有表示不願意借錢給公司,也說不知道這件事,沒有收到告知說要將股利回借予公司等語,均可證告訴人所述為真。

復觀諸智羽公司100 年6 月30日及101 年6 月30日之股東常會議事錄,均未就股東是否同意將99年度及100 年度之股利回借予智羽公司,亦未就此議案提出討論等情,有智羽公司100 年6 月30日、101 年6 月30日之股東常會議事錄在卷可參,而於102 年間通知告訴人與其他股東等人有關智羽公司將於102 年6 月14日舉行股東會,該次議程討論事項之一為「3.討論公司因現金不足,針對100 及101 年度配股股利發放問題」乙節,有智羽公司股東會會議通知可參。

是以,於100 年及101 年間,會計師黃招治製作智羽公司給付所得年度100、101 年度股利憑單時,被告已先向會計師黃招治偽稱其有將股利分配予股東,始由會計師黃招治將此不實事項虛偽登載於智羽公司100 、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逃避稅捐,於100 、101 年間並未將股利回借公司部分列入議案討論,於102 年間始作討論等情應堪認定。

雖被告於申報後向會計師黃招治表示並未將股利分配予股東,請會計師黃招治於101 年初更正「股東往來」之細項,被告所為仍已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等罪嫌。

㈢本件被告需先徵得告訴人之同意,始得將100年度及101年度之股利回借予公司。

而告訴人於99年間亦有收得股利,且於100年間、101年間詢問被告後,被告均以上開理由拖延未予發放,難以告訴人於100年5月、10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知悉智羽公司發放股利之事,並扣抵稅額等情,而推認告訴人於被告偽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即同意將款項回借予公司。

㈣原判決理由認「被告因智羽公司現金周轉窘困需向全體股東回借股利,並以電話或見面口頭方式徵得股東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弘之同意,則依常情被告自不可能獨漏徵詢告訴人」乙節,證人林暐棠自智羽公司成立即擔任智羽公司之技術經理迄今,證人仇介民、郭軍宏為被告之研究所同學,其等3 人均與被告交情甚佳,是證人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宏所為之證述是否毫無偏頗、失實之虞,並非全然無疑。

且告訴人與被告並無特殊之交情,為一般之股東身分,縱算證人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宏確曾同意將股利回借公司,亦難以此推認被告確有徵詢告訴人之意見,或可依此認定告訴人亦有同意將款項回借公司,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尚嫌速斷,亦與一般常情有違。

復依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公司有3 年發放股利,有2 年沒有發放股利,公司有列帳,也有通知相關股東,這等於是跟股東借款,因公司現金周轉不夠等語,與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被告只有在102 年6 月14日股東會議開會時,在會議上說這是公司跟股東強制借款,並未取得個人同意,僅係片面宣告此事等語大致相符,足認被告亦僅係通知股東將款項回借公司,而未徵得股東之同意等情應堪認定。

㈤原判決理由認102 年6 月14日之股東會議是否就智羽公司99年度、100 年度之股利討論,告訴人已提出當日之會議錄音以供原審參酌,如原審對此部分有疑慮,應當庭勘驗該次會議之音檔,以明瞭該次會議之全貌。

且依告訴人提出之會議譯文內容,被告確於該次會議供稱:「有關股利分配的問題,我相信你沒有分配到非常生氣,你知道說我要分配這個盈餘的話,比如說徐湘玲…公司就要支出將近90幾萬…,因為我這樣做公司薪水不夠發,所以我做的決定是沒有發,所以我沒有通知所有的股東,這個我身為公司的經營者,我先跟各位說聲抱歉。」

等情,此部分為本案之重要證據,原審未就此部分當庭勘驗,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事項。

九、本院查:㈠按人證為證據方法之一種,係以人之陳述為證據,人證包括證人及鑑定人等,而實務上證人大致有被害人、告訴人、共犯及其他實際體驗一定事實之人。

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敘述、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而有偏差。

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概而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告訴人雖指述被告虛偽登載告訴人於100 年、101 年間向智羽公司領取股東股利盈餘,然實際上並未將該股東股利盈餘發放予告訴人之事實(見102 年度他字第3634號偵查卷宗第32頁、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172 頁反面、原審卷第99頁),惟依上開判決意旨說明,此部分除告訴人指述外,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證明,始能認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先予敘明。

㈡證人黃招治於103 年7 月2 日偵查中證稱:當時被告向我說開會通知有蓋章,且都有分配予股東,我才記載是零,我會將股東同意書交給被告拿給股東簽名,讓被告自己去跟股東處理,被告說有分配,我才會寫扣繳憑單給被告,我沒有聽被告講有經過股東之同意,被告亦未提出個別股東之同意書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5751號偵查卷宗第18頁),惟證人黃招治同日亦證述:被告後來有跟我說股利沒有分配,要轉為股東往來,被告跟我講了之後,我就更正為股東往來的帳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5751號偵查卷宗第18頁),且證人黃招治早於103 年5 月16日偵查中即已證述:被告跟我說,因為公司不夠現金,沒有給股東股利,就給股東借款,我不知道有無經過股東之同意…因為被告沒有說未以股利分配給股東,我們已經分配掉,所以才在101 年初更正為股東往來等語在卷(見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214 頁反面),足認被告雖初未告知會計師黃招治將應分配予股東股利盈餘,改以股利做債之方式,由股東借回予智羽公司,惟被告嗣於101 年初前某日,即告知黃招治上情,黃招治始能於101 年初某日,將應分配予股東股利盈餘,更正為股東往來,是執此僅能證明被告未一開始即告知會計師黃招治將應分配予股東股利盈餘,改以股利做債之方式,由股東借回予智羽公司,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未經告訴人同意,將應分配予告訴人之股東股利盈餘改以股利做債之方式,由告訴人借回予智羽公司,而虛偽登載告訴人於100 年、101 年間向智羽公司領取股東股利盈餘,然實際上並未將該股東股利盈餘發放予告訴人等事實,是證人黃招治上揭證詞,尚不足為告訴人指述之補強證據,檢察官上訴意旨認以證人黃招治前開證詞,即足以佐證告訴人指述為真,為無理由。

㈢告訴人至晚於101 年1 月收受智羽公司寄發之扣繳憑單時,已知悉智羽公司在所製作之給付所得年度100 年度股利憑單上,登載告訴人於100 年間向智羽公司領取99年度之股東股利盈餘,並扣抵稅額,然智羽公司並未實際發放股東股利盈餘;

另至晚於102 年1 月收受智羽公司寄發之扣繳憑單時,已知悉智羽公司在所製作之給付所得年度101 年度股利憑單上,登載告訴人於101 年間向智羽公司領取100 年度之股東股利盈餘,並扣抵稅額,然智羽公司並未實際發放股東股利盈餘,惟告訴人遲至102 年5 月7 日始以電子郵件要求智羽公司給付99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之股東股利盈餘,嗣復於102 年7 月15日,始具狀向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本件告訴,此有刑事告訴狀可憑(102 年度交查字第408 號偵查卷宗第1 頁至第6 頁),足認告訴人所為顯與常情有違等情事,業據本院認定如理由欄六㈡所載,衡情,倘告訴人未同意以股利做債之方式,將股東股利盈餘無息回借給智羽公司,則告訴人於101 年1 月收受智羽公司寄發之扣繳憑單時,而知悉智羽公司並未實際分配告訴人99年度之股東股利盈餘時,即應提出異議,而卷內除被告辯護人爭執真正而無法採信之告訴人所提之電子郵件外,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於101 年間,就有無分配股東股利盈餘事項提出異議,是從告訴人收受智羽公司寄發之扣繳憑單甚至申報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均已知悉智羽公司並未實際分配告訴人股東股利盈餘時,告訴人非但未向智羽公司或國稅局提出任何異議,更申報其有受領各該年度之股東股利盈餘分配,執此,足徵其指述未同意以股利做債之方式,將股東股利盈餘無息回借給智羽公司等語,是否可信非無斟餘之餘地,檢察官上訴意旨謂難以告訴人於100 年5 月、101 年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知悉智羽公司發放股利之事,並扣抵稅額等情,而推認告訴人於被告偽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即同意將款項回借予公司等語,尚無理由。

㈣又告訴人因與被告係好友關係,故於97年、98年度入股智羽公司,投入股金50萬元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98頁反面、第99頁反面至第100 頁),既智羽公司因現金周轉窘困,而有向股東借貸應分配予股東之股東股利盈餘之必要,則被告除向同為股東之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弘,借貸應分配予股東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弘之股東股利盈餘外,焉會獨漏同為好友之告訴人,而未向告訴人借貸應分配予告訴人之股東股利盈餘,是原審判決認被告因智羽公司現金周轉窘困須向全體股東回借股東股利盈餘,並以電話或見面口頭方式徵得股東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宏之同意,則依常情被告自不可能獨漏徵詢告訴人等語,核與常情相符,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證人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弘證詞有失實之虞,而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證人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弘證詞有何不實之處,且誤認被告與告訴人僅係一般股東身份,而疏未注意被告與告訴人係好友關係,被告既因智羽公司現金周轉窘困須向全體股東回借股東股利盈餘,並徵得股東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宏之同意,自亦有徵詢與其係好友關係之告訴人同意,準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證人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宏所述有疑,且被告徵求證人林暐棠、仇介民、郭軍宏之同意,亦不代表有徵詢告訴人之同意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亦有違誤之處,而無理由。

㈤經本院依被告辯護人之聲請,當庭勘驗智羽公司於102 年6月14日召開之股東會議,其內容如下(見本院卷第74頁至第90頁):向慕文:這邊有幾份資料給各位參考,這一份,有沒有看到右上角寫網路申報的這一份,這份是我們公司去年,我們每年都有給會計師,因為我們公司登記在台中,每年要給會計師申報資產負債表這些東西,照正常的營運程序申報,這份資料給各位看。

請各位特別注意到第……請各位翻到第二頁,對不起,第三頁,資產負債表的左下方,會看到一筆未攤銷費用,有個編號是寫1940,這邊有940 萬的未攤銷費用。

跟各位說明,因為我們去年,應該講前年,我們公司簽了很多的案子,所以我們大舉增聘,公司一度膨脹到36個人,為了鼓勵這些員工,趕快把這些案子做完,可以跟客戶收錢,所以我們做了一個非常愚蠢的動作,請了一些不適任的人進來,造成我們費用大增。

其中有部分員工後來被我們資遣,但是我們年終獎金有發出去了,所以造成了九百多萬的虧損。

但是,根據會計師的建議,因為這樣我們虧損太大,因為公司資本額只有一千萬,所以我們虧損太大,就把它列在所謂研發費用,我們針對政府提報的會計科目裡面,我們列了一個未攤銷費用。

這個未攤銷費用的項目,根據會計師告訴我們的建議是說,如果我們今年能夠順利把案子的錢都收回來,可以把這筆錢沖銷掉,不會影響公司的進行,OK,這是去年年底根據會計師的建議,這是第一件事跟各位報告。

第二件事情,討論100 年度公司虧損會計提報事項。

因為我們公司有股東要求退股,所以我們只好請會計師幫我們重新計算,重新計算的表,請各位參考這張,有打星號的這一張。

這個因為有四個月落差的時間,因為這個資產是去年到今年四月三十號,根據我們這個月的營收情況,把報表、所有的發票都提報給會計師,這張不是正式的,是試算。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現在把九百多萬未攤銷費用加進去,再加上這四個月的營收,全部進去的話,各位看到,我們現在的流動資產、流動現金等等,大概是……,大概我們的淨值是在……五塊零四,我會計不是很懂,各位可以看一下。

仇介民:淨值就是,總資產減總負債,除以股東權益的話,看是得到多少,這是每一股股東權益的那個剩下的金額。

向慕文:股東權益就是504 萬,除以資本額1000,就是五塊多,就是右下角這個。

其實本來到去年年底是四塊多,因為虧損了九百多萬,再加上我們帳上提列的,如果你仔細看這一份,因為我也沒有仔細看,是會計師講給我聽的。

去年年底我們淨值應該是四塊多,但是我們今年一到四月是有賺錢的,所以變成是五塊多,所以現在股東權益是五塊零四。

其中有個事情,這是第二點,如果我們說要確定的話,我們就跟會計師講,會計師就會幫我們重新給政府提報,把遞延的、去年的未攤銷費用列進去,所以我們的淨值就會降到五塊錢。

接下來,我們先根據議程先討論第三點,之前我們有三次,前年99、100 、101 年有三次的股利發放,其中99年的話,全部都發出去了,100 跟101 年,因為公司當時的發票出去,我們收款太慢,所以公司現金不足,所以我們全部都沒有發,所有股東都沒有發,所以這是第三件事情,因為討論現金不足,我們100 、101 年股利其實並沒有發出去,所有的股東都沒有發,在公司這邊有會計科目有記錄,但是因為會計師這邊還是會申報,所以各位股東應該有收到扣繳憑單,扣繳憑單上有抵扣稅額,在這一份裡面也有列到。

在這份的下一頁,另外在我們會計那邊也有記錄,有兩年的股利沒有發放。

那第四點呢,因為我們虧損,到現在為止還虧損500 ,有打星號的,這是會計上的帳,因為有時間差,現在已經六月,五月份還沒有報出去,大概是五百多萬,如果我們要發放這些股利給退股的股東,我們就要減資。

所以最後我們可能要提出,第四點要討論方案,我們希望公司股份從一千萬減到五百萬。

第五點,張碧真她今天臨時就說沒辦法參加,所以我們就撤案不討論。

第六點,黃建勳股東要求退股,這是第六點。

有沒有臨時動議?我們簡單的把議程先說明到這裡。

根據第一點,不曉得各位股東有沒有什麼問題。

把公司的營運狀況報告給各位。

給各位做個補充說明,我們前年簽了內政部、退輔會、自來水公司、然後教育部、還有雲林,這五個公共系統案。

但是我們教育部後來是解約了,七百萬的案子、我們只收到一百八十萬,所以這個案子等於是,而且我們做,被罰了三十萬。

我們退輔會九百萬的案子,我們跟敦陽的協議是我們是六百五十萬,但是我們實際收到,也是被罰款,實際只收到、目前為止收到兩百萬、198 啦,還有尾款大概三百萬沒收到。

那水公司到現在為止沒收過錢,這是我們去年、應該講前年的第四季到去年一整年整個失誤的地方,所以公司也從36個人,降到現在只有21個人。

再加上我們去年收款,包括向退輔會的收款,還有雲林的,雲林是全額驗收,內政部也全額驗收,只有內政部的錢準時付進來,其他的錢都是,雲林是最近一期的款,到現在才付款,所以我們現金收入的速度都比預期慢非常多。

我之前有跟各位股東報告,其實目前公司營運規模,大概整個一年正常的營收應該在兩千多萬左右,甚至約三千萬。

可是我們去年非常非常的糟糕,實際上也只有八百多,可是我們卻支付了一千七百多萬的成本,這一千萬的工資實在是太重。

所以事實上如果各位看資產負債表上面,其實私人有借250 萬元給公司,另外我們跟銀行有借支四百萬(許惠如接聽電話),這是目前整個公司營運的情況。

主席先報告到這裡,各位股東有沒有什麼意見?許惠如:大家都股東,所以我就開誠佈公的講,因為是我們要求要退股啦,這公司到現在已經一段期間,從開始我們投資到現在,我們沒有任何意見。

今天丟錢下去,公司有可能賺錢,有可能虧錢,真的虧錢那沒有話講,可是從99年到現在,我每年收到扣繳憑單,我第一個喔,今天像說這些是他的想法,我只是跟你說我收到時候的感覺是什麼。

我收到扣繳憑單,國稅局會讓我延嗎?國稅局不會讓我延,我第一個就要先繳稅,那這帳上做出來,我看帳上是賺錢,因為我們有一年不是要增資嗎,你們有沒有印象?向慕文:對不起,我先請教一下,你們收到扣繳憑單,是抵稅的,為什麼要繳錢?扣繳憑單,代表那個稅已經繳了。

許惠如:扣繳憑單,你自己看你的這一頁股東憑單裡面,你的稅金,現在比方講,你有五十幾萬,我現在跟你講,你是有五萬多塊錢,那你今天幫我們扣繳了十一萬多,這利率多少?每個人,我們不只有這筆收入,我們有其他的收入。

假如我今天稅率是30% ,是不是我還要補繳稅金,這點是變我的收入,因為在國稅局的認定,我收到這筆錢,我才有扣繳憑單,你們每個人領薪水的時候,不是都要……黃建勳:還要繳稅……許惠如:對,今天我沒有收到錢,為什麼我要繳扣繳憑單?今天就代表我已經收到錢了,所以我才必須要繳扣繳憑單,國稅局的認定就是這樣子。

假如這個東西你沒有分配,我就不用繳,現在認定就是分配了,在國稅局認定就是我已經分配,你拿到錢了,我有拿到錢了,國稅局就讓我繳,這很正常的。

那從9 …嗯,今年是102 年,所以發去年的101 年的,往前之前的是100 年的,那連續就是兩年嘛,那去年的時候,我收到扣繳憑單,我不是有打電話跟你講?那我就跟你說,好、沒有關係,你就說那時候資金不夠嘛,同樣的理由嘛,反正資金不夠,好。

可是我覺得做事的態度不是這樣子,今天我們已經去解決,你的問題我們幫你解決了,你不可能一年中間,你不可能這幾萬塊錢,你投資公司,你要對所有股東負責任,不管是一塊錢、十塊錢、一萬塊、一億,都是個數目字,你今天錢放在銀行,今天的感覺是你有沒有在乎股東、拿這些人出去的感覺是什麼。

不能說我今天丟了,好,我就是這樣子,今天我的感覺是,你今天公司需要資金,你才會想到股東,其他任何時間,你今天有配股、有賺錢,你有想到股東任何一次嗎?好像也沒有,連一通電話也沒有嘛,對不對?當然你們今天做事,每個人做事都很辛苦,可是今天做事,你在執行的時候,你很辛苦,公司有沒有付你們薪水?有,所以這是你們的責任。

你今天做得好,所以OK,所以中間………就有付年終獎金給你們。

說一句很坦白的,這報表丟出去,你今天一個營業額八百多萬,你怎麼有可能讓自己有一個未攤銷九百多萬?你再怎麼做老闆,不可能會做出這件事。

你今年做事情,你今年只會拿八百萬進來,你會把錢丟出去這個嗎?所以你後面有多大力氣,你跟我說你可以賺多少錢進來,你才會做這件事情?你怎麼有可能都不考慮,把錢丟出去勒?這個是基本常識,我錢出去就先出去了,大家都不用負責任,那你錢都給我,我來當老闆。

不是這樣子講嗎?今天所有的東西,你看,今天不是說怎樣,你今天丟這個東西,你在投資的時候,或者你在接這案子的時候,你一定會看你的利潤有多少來接,假如說利潤,你接這案子就是虧錢,我乾脆坐在那邊休息就好了,我幹嘛要接這個案子,這個不是義務,國家沒有規定我這案子我一定得做。

你做這個決策的時候,你是不是就應該負責?就這個報表來講,你們丟給股東的就這報表,丟給國稅局這報表,我們就認定這報表,你不能做兩套帳給我,你要做兩套帳,你當時要告訴我,我是兩套帳,我要認定哪一個。

你今天不能說我今天拿到的時候,我國稅繳的是帳面上這個,結果你實際上告訴我,不是,現的帳是另外一個,那哪一個是對的?向慕文:第一點,有關股利分配的問題,那黃小姐你沒有分配到,你非常的生氣。

許惠如:不是很生氣。

向慕文:沒關係,給你看一下這張表股東盈餘分配表,如果我要分配盈餘的話,其中徐湘玲這個部分……,公司就要支出將近九十幾萬的現金,所以如果我把所有的盈餘都分配了,其實我自己是最大的獲利者,但是我不能這樣做,因為我這樣做,公司薪水就不夠發,所以我做的決定是沒有發。

我沒有通知所有的股東,我身為公司的經營者,我先跟各位說聲抱歉,我實在是應該考慮大家的,可是我先說明我沒有發的原因,因為我發出去的話,我不可以針對林暐棠特別發,我也不可以針對仇介民特別發三十萬,不對,對不起,不是三十萬,應該是三萬兩千二百二十六塊,我也不可以針對張碧真發她六萬七千塊。

如果我要做的話,我就要發給徐湘玲六十三萬四千塊,要給郭軍宏一萬多塊,我先解釋。

許惠如:我知道你的意思。

向慕文:讓我解釋完,所以我決定不發,因為公司需要現金週轉,我又不想再現金增資,不想再跟股東拿錢,所以我們就沒有發,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情,你剛提到說……那個…營業額的事情,其實我們去年預計的營業額不是八百多萬,是兩千多萬,因為我們接到的案子,全部都要在、照合約、全部都要在去年結案,所以我們為了鼓勵我們的PM,在此我鄭重的聲明,林暐棠擔任我們公司技術長,當時承諾他十二個月年終獎金,事實上他也只領六個月,對不對?林暐棠:對。

向慕文:那我個人完全沒有領,這個帳面上都有記錄。

但是我必須承認,在這裡跟各位股東,也包括林暐棠、今天身份是股東,承認我做了非常錯的決定,就是我請了一堆非常不適任的人,我為了鼓勵他們,給了他們很高的年終獎金。

我們公司大概三分之一,我這樣講應該沒有錯,三分之一的人領了十二個月,三分之一的人領了六個月,三分之一的人領了三個月,並不是全部都是十二個月。

但是因為當時已經膨脹到36個人,所以我們的開銷非常大,可是收款一直都被……,這樣講好了,我其實被矇蔽了好幾次,我認為會收到錢的時間,統統都delay ,所以到後來等我跳下去檢討的時候,才發現連我們的PM都不行,之前我曾經請過資深的PM,我也把他fire掉,就是班傑明。

到最後變成我們自己下去,包括陳怡婷,她現在好像在台中,因為在水公司做結案。

所以我們其實做了經營上錯誤的決定,這個我承認,不是說我今天認為我們只有八百萬的收入,所以我去花了一千多萬,不是。

是我當時根據整個專案的計畫,我們有兩千多萬的營收,可是事實上,我只收到了八百多萬,而且我還被罰款,這是事實。

我必須承認,這個決策我做錯了,我做了很多錯誤的決定,所以我必須承擔這個後果,所以我現在正在承擔中。

第三件事情,我們沒有兩套帳,這是我們報給國稅局的帳,這套帳就是我們唯一的帳。

這個帳呢,你剛說這個帳的報表以為是盈的,沒有錯,我們目前的資產,每股淨值是十塊多,你看報表的確是這樣,是因為我們提列了九百多萬的研發費用,放在未攤銷費用裡面,這是會計師給我們的建議,因為他說如果我們把它提進去的話,我們公司勢必要進行增資,否則國稅局就會覺得你一個一千萬的公司虧九百萬,扣掉盈餘什麼東西的話,我要特別說明,這張表是到去年年底,這張是到四月,我們一到四月賺錢,這個數字有一些差距。

這個數字裡面,如果你仔細看,其實如果你把九百多萬攤進去,再加上資本公積什麼的……,因為我們保留盈餘,資本公積都照正常提列,我們的淨值是四塊多。

所以這個都必須被迫要進行增資,我跟會計師說,如果不這樣做的話、有什麼建議,他建議我們,因為我們是IT公司,他建議我們可以提列成研發費用,所以我們就一大堆的資金、現金是沒有報的,就把它提列在研發費用裡面。

當時的說法是,如果我們今年能夠賺錢,比如說把案子全部都收回來,如果我們今年達到兩千萬的營收,成本也降下來了,我們沒有像去年那麼多人,所以我們多的錢就可以彌補這個虧損,我們就不需要辦理之前那個動作,可能回答黃建勳股東的疑問,我們沒有兩套帳,我們只有一套帳。

但是我跟各位再說明一件事情,這個帳其實也不準,因為我們有些錢是見不得光的,不過沒關係,帳上列了我們就認了,但是我們實際上支出去的錢比這個還大,我想這個很清楚,我們水公司有四百萬的賄款、賄款、賄賂的賄,有四百萬的賄款都出去了,這個在帳上都看不到,不過沒關係,這個我們就認了。

所以我們並沒有兩套帳,只有一套帳,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既然你提說要退股,我們就必須照這個程序來執行,我們要提列虧損。

不然請問你今天會用這個淨值退嗎?因為這裡的九百多萬是列在政府的帳上面,這是我們真實提報的,在第二頁、第三張,這是會計師給我們的建議,大概是這樣子,我針對你三點疑問我先說明到這裡。

許惠如:好,會計師給你的,就是你那九百多萬認研發,研發資產就不能算負債,我把話講到這。

你研發就算你的資產、你的成本,你沒算在內、就不算,帳面就是這樣,跟那個不能混為一談,你要入就入,不入就不入,你現在帳上是沒有入嘛,我就認定你帳上沒有入。

向慕文:是阿,去年沒有入。

許惠如:好,就代表沒有,這是你的資產,你研發花了九百萬,你可能後面的收益可能是兩千、三千。

向慕文:沒有錯,他當時給我們的建議是這樣子。

許惠如:他對啊,所以給你建議是這樣,所以就這麼認定,所以這個不能算在裡面,你現在不能把九百多萬拿來當我的負債。

向慕文:我沒有當你的負債。

許惠如:所以這個帳是對的,沒有不對,因為這個假如沒有列入,那今天公司就是正的,不是這樣子嗎?向慕文:對,但是你現在要求退股的話……許惠如:退股就是現在這個假如進來,沒有負債,現在帳面上是賺錢的,就是對的。

向慕文:這個不是我說了算,這要股東會大家同意,如果今天負債…….許惠如:先生,白紙黑字的事情,什麼是我現在認定怎樣,認定怎樣的時候就用喊的嗎?你現不是要我做你帳面上做的東西去做認定嗎,你可以說是這樣,那是這樣子,所有的向慕文:這張表是我請會計師,說如果我們有股東要退股的話,你給我什麼建議,他說你可能就要把這個費用,因為這是會計帳上的認列,他就要同意到四月把它攤提到帳上去,重新算出來,再加上我們一到四月我們是賺錢的,所以我們淨值大概提升了,我們一到四月的營業額大概是五百多萬,扣掉每個月的,我們大概賺了一百多萬,所以我們的淨值提升到五塊多,類似像這樣,我沒辦法在這裡站在那裡算。

所以,會計師說,如果有股東要退股的話,我們就要提列這個損失,把公司淨值先降到正常的值,才可以進行退股。

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可以把公司實際的資金、超過淨值進行退股。

許惠如:你們會計師是哪一個,你叫他打電話給我,他這個帳假如說得通,我慶菜伊(我隨便他)。

仇介民:我可以發言嗎?……我想如果有股東要退股,當然我發言只是為了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其實我們知道那個九百多萬,事實上是一個虧損,今天我們如果支持公司營運的話,所以我才會讓他列在帳上,因為我們預期未來他可能會賺到錢,把這個帳打銷掉。

但是如果不相信這個方式的話,也許我就要撤出我的股份。

如果今天大家都做這件事情,沒有問題,因為實際現金有多少,清算之後大家平分。

可是,如果今天只有其中某一位離開的話,他是以帳面上比較高的、我們講比較漂亮的淨值去退股的話,事實上那個損失就要由剩下的股東承擔,這個我想大家都理解。

所以我會比較建議會議是這樣討論,我們第一件事情,應該是先決定我們所有的股東要不要繼續支持這個公司,就是向慕文繼續經營下去。

如果不堅持提退股,我想這個東西是好商量,如果要提退股的話,就像我剛解釋的,如果今天以十幾元的淨值來退的話,雖然我們股份不大,但是顯然我們還是要承擔這個部分的損失,那當然我個人可能就不樂意見到這樣的情況,當然我會希望不管你當初是因為什麼原因去做帳,不存在的資產或已經沒有價值的資產,就應該要先打銷掉,那這樣子以這個淨值來清算,我們的權益比較不會受損,我想我的意見是這樣子。

所以,我想第一件事情,是不是真的要退股,如果真的要退股,以我是另外一位股東的角度來講,我可能會希望要弄到最清楚,就是真正的淨值,這樣我想會比較公平一點,這是我的意見。

許惠如:其實,為什麼要退股,今天互相信任,我今天對你有信任,你跟我說任何東西,也不用條件、什麼都沒有給我,你只要一句話,我就說OK。

可是今天大家已經互相有質疑的時候,只要我繼續當你們股東,我覺得對你們來講是種壓力,所以我就覺得沒關係,那我們就選擇退。

你今天說的我都可接受,咖在中間為什麼要退?是因為我覺得「向」做的很多事情,他可能認為他很辛苦,他做很多事情要先告知,沒有告知是你的不對,你沒有做前面,你做後面的,那就不對了。

你沒有告知,你今天東西丟給我的時候,那我問你,其實答案只有一個,可是我可以講出一百個。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質疑,你可能會覺得你坐在那邊你覺得我好累、我好辛苦,投資這麼多怎樣,今天站在我立場的想法,假如今天換個角度,我假如做老闆,丟這樣給你,假如沒有任何有意見,我覺得不太可能的事。

今天錢你在花,為什麼你花成這樣的時候,連你自己都沒有辦法認同你自己,你怎麼有辦法說服股東認同你這個東西。

不是說我不相信你做這張,我也知道為什麼怎樣,可是在某些,你為什麼會做成負債的時候,你在做那個決定的時候,你就必須要承擔,不是這樣嗎,每個人做決定,他要負擔。

你雖然今天壓力很大,不過你那時候決定這麼做,不可能要我們股東去承受,所以你今天做的套帳是要我們能夠接受的,就是帳上這個東西。

我不說你說虧錢我不認,不是,因為你給我看的是這一個,假如我今天都沒有提出來,你會跟我說我虧錢嗎?假如今天沒有開這股東會,不好意思,你貴姓(仇),仇先生你知道虧錢嗎,你知道這件事情嗎?仇介民:事實上,我倒不是替誰說話,我自己是在逢甲大學教書,所以對會計的東西我略有一些知道。

像這種所謂未攤銷費用的東西,就好像你今天買了一台機器,你會去折舊它。

今天這個機器,你說它有價值是沒有錯,可是它也可能就馬上沒有價值了,如果這個機器在市場上是沒有人要。

所以從會計的角度來講,這種資產只是看你認定的問題。

許惠如:那它還有個東西在,可是你今天造成這個,這個不是東西。

我懂你的意思,可是我跟你講,你說做帳,我每天在做帳,我開會計事務所的,我會不知道嗎?我懂你的意思,可是我的意思是說,你今天給股東什麼東西,你今天給我什麼東西就是要我認定這個,今天我都沒有質疑,我的心裡跟你的心裡,我們兩個都認為就是這一個,你現在懂我的意思嗎?仇介民:我知道,我是說這張是……許惠如:今天我提出質疑的時候,你丟給我另外的時候,我的過程會怎麼想,要我做一百件我也可以做,我可以都做出不同的給你看。

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會質疑,你說的問題我都知道,可是我現在不相信什麼是事實,我今天做股東的,我只能認定你給國稅局是事實,我不是說我不認定這一塊,我也不是說怎樣,因為你都不說,你今天什麼都不說,你今天你認為你很辛苦,你做了,你做了錯事情,你希望掩藏可以過,可是今天我發現的時候,是這樣的時候,那你要我相信1 、2、3哪一個是對的?仇介民:不是,我知道,黃太太是這樣,某些論點我是完全站在你這邊,但是事實上你剛提的,我想Ricky 他認錯,所以我覺得問題是這樣,就是說他做錯的事情,公司其實在去年的營運是不好的,但是他沒有在去年的帳上把它呈現出來,我想這是一個決定。

為什麼做這個決定,假設今天,就我剛講的,你預期未來是可以賺到錢,把這個部分打銷掉,是以一個永續經營的角度來看,你會接受這張報表對不對;

但是如果你是一個要退股的人的角度來講,你不會接受這張報表,因為你會認為這是假的。

許惠如:都不是,其實這中間都有過程,說一句很坦白的,假如你要我們相信這報表,你要從頭這個東西,說難聽點,就直接講,你要騙要從頭至尾騙到尾,因為這是理解性的問題,因為你告訴我這個不是這樣,所以我認定,你要我說它是假的,還是這個是真的?向慕文:這個是真的,但是我告訴你,這張還不夠真,我有賄款出去,沒有印在帳上,那個東西我沒算。

這張是真的,我現在強調這張是真的。

許惠如:對呀!向慕文:但是這張真的上面已經反映那個事實是,我們有九百萬的虧損,但是我們請會計師幫我們列在未攤銷費用上面。

仇介民:意思是這樣,如果今天不列在資產負債表上,你就在當期的損益表攤掉,當年度其實是虧損。

向慕文:就嚴重虧損。

許惠如:我知道,我意思是你們這問題,你覺得你可以去處理這一塊,所以你隱藏起來嘛。

仇介民:這不是隱藏。

向慕文:沒有隱藏。

許惠如:我所謂隱藏是說,你沒有處理這一塊,你覺得我明年、我後年可以打掉,所以我可以賺錢,所以你沒有認定在這個裡面,就是在今年度裡面,在102 ,就是101 年裡面,就是到去年為止,你認為這個,我以後賺的,我還可以再回來,所以沒有認在裡面,沒有認,這個就不用討論,這個就在帳上,因為它會回來,你們認定它會回來。

仇介民:意思不是這樣講,不能講說誰認定,而是說那個時間點是去年的12月31號,所以我們講資產負債表是一個年度作為一個結算,你自己是會計。

許惠如:我知道,我的意思是在你那天12月31號就決定的,你認定它會留在這邊,以後會回來。

仇介民:我不想把這個問題,我只想保護我的權益,我只是說如果今天,因為我知道這筆九百多萬,即使它列為資產,也是一個壞的資產。

如果今天有人要退出,要以公司的淨值來把他的股份收回去的話,我是堅持,反正已經進行到,現在已經六月多了,我任何時候,我今天開股東會都可以要求,公司就是把壞帳打掉,打掉以後再拿公司的淨值來退,這樣才是保護我權益的做法,我只有這個要求。

所以我剛請教您的,如果今天您執意一定要退股的話,雖然我的股權不多,但是我一直支持先減資,因為我要保護我的權益,只是這樣。

如果今天……,因我不知道您的態度,如果您只是提一個退股,但是是要想把公司經營的問題給highlight 出來、提出來,突顯出來的話,但是退股不是您主要的目的的話,這個東西或許我就沒有那麼堅持。

可是今天如果有股東要把他的股份撤走,要從公司把錢拿走,我就不想分攤這個風險,我就會要求先進行這個減資,就是這樣,這是我的意見,其他股東我不知道有什麼看法,基本上我不會再提這件事情,我就是這樣。

許惠如:那OK,我懂你的意思,為什麼12月31號這個部分可以不提列,為什麼要到我今天要退股的時候,我就要攤提這九百多萬?這九百多萬又不是我做的決定。

仇介民:因為今天股東股權的組成有重大的變化。

許惠如:好,我的意思是,在做這個決定的時候…….仇介民:我實在不想講這些話,那個黃太太,其實智羽是一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要退股,你可以去看公司法,公司是沒有義務去把它買回來的,你要自己接洽合意的去買……許惠如:可以呀,可以呀。

仇介民:如果你們這樣做,我也沒意見,如果今天是要從公司裡面拿錢出來,我的態度就是剛剛那樣,因為我要保護我的權益,我不發言了,就是這樣。

向慕文:林暐棠股東,有沒有什麼意見?林暐棠:我覺得就照國家規定的法律,我是沒有什麼意見。

黃建勳:我想請問一下各位股東,像所謂提列壞帳提列未實現的壞帳,如果真的是在虧損的話,真的拿去發獎金的話,你們當股東的,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你們同意這種作法?仇介民:我不同意,所以基本上我認為這是總經理經營上的重大錯誤,但是因為這樣,我也很掙扎,但是現在我要決定的,是我要不要繼續支持這個經營團隊。

事實上我非常不同意,所以我會建議以後應該……,因為我知道IT的公司問題,他是合約為基礎的,所以有時候會有一個風險,就是說你簽下合約,到你是不是真的收到錢,這有一段很長的時間,它會有風險。

所以,我其實我同意剛黃太太的質疑,我即使…知道公司有激勵員工的這樣的需求,如果冒著一個很大的風險,把錢先發出去了,結果錢沒有收回來……向慕文:對不起,我可能要補充一下,可能各位有一個狀況不了解,有一位唐先生在這邊也可以做證明。

我們在前年簽到這些案子的時候,我們為了激勵員工,很多表現我覺得不錯的員工,我們給他六個月、甚至十二個月年終獎金,但是我們不是前年發放的,我們是在去年一整年每月發放的,按月發放……許惠如:這跟那個有關係嗎?向慕文:我的重點是,當時我……我替我自己辯解一下,我也不是說我沒有錯,我做錯了我識人不明,但是我當時的設計是說,比如說你是我的員工,我希望你好好把這案子做完,我每個月多給你一些錢,讓你覺得OK,安心幫我們做完,不要中間給我跑掉,不要找些有的沒有的,當時的設計是這樣。

這樣有沒有成功呢?其實,就Sam 、就在這邊,有些員工其實還不錯,表現的還可以,像傑克……仇介民:我們股東都沒有涉入公司的經營,這個東西我們完全相信,我知道你……向慕文:我知道,我怕你們誤會我傻傻的十二個月都發給你,我沒有這樣做的。

仇介民:我今天坦白講,黃先生你講的沒有錯,說實在我們股東錢拿出來,擔的是什麼?其實是風險,這個就是風險。

我雖然股權不多,我講一句不好聽,我就是認了。

所以我剛講,其實真正的問題是:我要不要繼續信任這個經營團隊?如果你相信他,股東本來就擔這個風險,所以我認了;

但如果你不信任他,當然你就可以把你的股權處理掉,我覺得是經營公司做股東,這天經地義的事。

黃建勳:好,那他下個月自來水四百萬、三百萬收回來,他當獎金全部發出去,再給你報虧損怎麼辦?經營者不要講,我現在問你,你當股東的怎麼辦?仇介民:我今天如果支持他,我就是把營運的責任交給他,這個東西當然,股東有權利去提案,如果今天你說所有的發放獎金的部分,需要經過董事會同意或什麼,就大家來授權董事會,然後要提報股東會來承認,我覺得這都是另外一回事。

許惠如:可是仇先生,今天為什麼,可能你們都工程師出身的,所以我覺得可能覺得他們很辛苦,所以他們應該拿這個錢。

不然,我跟你講,他中間他可以發獎金,他應該去年給你的錢,他可以一整年都不理你。

仇介民:我知道,所以今天把這問題攤開來,我是……許惠如:那個錢沒有很多喔仇介民:我樂觀其成,我覺得我不想把問題先把它模糊掉,我覺得今天如果單純就這個議題來講的話,我的意見就是如此。

但是黃先生剛剛提到那個東西,我認為如果您對……譬如說經營團隊有疑問的話,我覺得你是可以要求一些事情。

許惠如:因為他的態度,他沒有員工、不行,他沒有股東、OK,你現在懂我意思嗎?仇介民:黃太太,這個是個人的看法,我認識Ricky 十幾年了,我們十幾、二十年的朋友,我相信他啦……許惠如:我的意思是他態度是這樣子,因為他覺得我沒有給你錢,我沒有給你這個,你不會做,那我今天投錢,他只要經營公司正常的,他覺得你有這個價值,但是他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代表股東沒有價值,今天你丟錢給我,我們大家來賺他的錢,你們辛苦做,我們只是等著坐享其成,不是這樣子嗎?這國稅局規定,法律規定你要給,這個是股東應該要給的,你帳上都列了,你問你的會計師,你這些都已經入帳了,你錢沒有給人家是對的嗎?他今天沒有付你獎金,國稅局不會有事,他法律沒有責任,他沒有付我們,他是有責任的,他寧可冒法律的危險,他付你獎金。

不是說我們覺得怎麼樣,那種態度的問題。

仇介民:我想是不是就直接主案,如果是……林暐棠:我是覺得,今天這邊最大股東,大家都知道是誰,他做了任何會傷害自己的權益的事情,應該也沒有人會笨到去做這樣子的事情。

許惠如:可是他就這麼做了。

林暐棠:所以就是我們按照……假如說硬要這樣子討論這種議題,我覺得不會有任何結論,就是民主時代、法律時代,應該要什麼方法就去執行,我是這樣子認為。

許惠如:好,我只告訴我接下來要怎麼做。

第一個,你今天要借錢,這個是股東的事情,你有跟股東說你要跟銀行借款嗎?那今天我就這件事情來講,既然大家講了,反正互相都不信任,再下去我覺得沒有意思,五十萬沒多少,你要退給我或是退給仇,說一句很坦白,你獎金可以這樣發,加起來沒多少錢,不到一百萬,應該是OK,這沒有多難解決。

假如沒有的話,我希望能退股,我覺得你們就把你們心思用在你們努力去爭取你們這麼辛苦這幾年的成果,不要為了這件事情,再跟我們打交道,我覺得這樣會很累。

你有你的作法,你可能覺得你這樣子,我只是告訴你說,可能大家都朋友,互相都有情誼,說句很坦白,我覺得你的朋友對你超好的,說句很坦白,你有這樣對你的朋友嗎?看起來好像……這我不知道,每個人的認定。

重點就是我們今天,我希望可以退,他希望退的時候是怎樣,但我希望今天我可以退的時候,就照上面的報表裡面去做解決,因為我不知道什麼是真的、什麼是假的,報表是白紙黑字,它就是真的,就…就…這麼做。

向慕文:我說明一下,如果今天有股東要求退股的話,會計師給我們建議就是,那我們的壞帳就把它提列,把真實的淨值展現出來。

許惠如:沒關係,那個都是你跟你會計師的問題,接下來我動作要怎麼做、那就是我的問題,你要怎麼做,不是我的問題。

向慕文:所以我不懂,因為你這邊要求退股,要求發起股東會,是你們要求的,就照這個程序……許惠如:很簡單,反正就減資,你該給我們的就給我們。

向慕文:所以我就辦理減資?我先說明一下,一到四月份淨值大概五塊多,我們五、六月應該是持平,大致在這附近,我不能跟你說就這個值,如果你確定要辦理退股,我們就要先進行減資,把資本額……可能我們要跟你約定好結算時間,我想你自己是會計師,我可能……許惠如:我跟你講,我不會認同,因為你下面的帳你怎麼支付,說一句很坦白的……向慕文:這不是你認不認同的問題,這有公司法的問題……許惠如:我跟你講,我認不認同,我跟你講,現在誰說都沒有用,你今天認不認同,不是我……我覺得你覺得我這樣說你不認同,我覺得你說我也不認同,到時候大家就國稅局見,沒有什麼好講的,看認不認同就第三者去確定這件事情是怎麼樣。

最坦白的,你說是這樣,可是事實上我看起來不是這樣,問題是在這裡。

你一直要我承認你做的錯誤,你做的錯誤是你自己要負擔,我沒有辦法負擔你做的錯誤,你要花多少錢,你全都要發或是怎樣,你一個人要發多少錢,你的價值,我很難講,你覺得這個人一萬,這個人十萬,這個人一百萬,在我價值,他可能一塊錢都沒有,是你認定、你做的決定,你就對你做的決定負責任,我今天投資多少錢,我對我的錢負責任,就這樣子,我沒有辦法去由你做的事情再去負責任,因為你現在告訴我說你沒有辦法負責任,那有什麼好談的?你今天要我來,就是要我承認你今天做這個,你的責任要我今天就要打銷,沒有,為什麼我要打銷呆帳?在12月31號你就認定這個不是呆帳,為什麼我現在要打銷呆帳?向慕文:你現在6月13號你要求退股。

許惠如:你給國稅局,說一句很坦白,你做這麼漂亮,你就是要跟銀行借錢嘛!向慕文:我們就是要把這個帳報給國稅局。

許惠如:對,所以就認定這個,國稅局怎麼認定,你今天……向慕文:不是認定這個,是認定6 月13號的值!我們要重新報給國稅局,我是用這一份去認定的,要不然你去年這時候來退股啊!許惠如:那你去年可以跟我講,我可以退股,你跟我講說,沒關係,我可以讓你延,你是跟我講說公司會好啊……向慕文:你自己是會計師,請你講話注意……我今天要求,今天減資是我說了算嗎?我是要把這東西報給國稅局,我要不要報給國稅局?還是我們可以不用報?我們自己內部說減資,減資給你,不可以這樣子吧?許惠如:你那個時候沒有跟我說要減資,你說你要把股份轉走,我們談的時候,我那時候跟你講的時候,我說好,我讓你分期,你跟我說你分十二期,我也一口說好,你說你一個月給我五萬塊,結果,你隔天之後你跟我說什麼?……向慕文:我說我們要試算……如果你要退股,我不想對不起朋友,我說我這邊淨值、虧損想辦法打銷,可是公司你自己看,帳上現金只剩三千多塊,你要我怎麼退給你錢,我說公司想辦法慢慢還給你,你不要,你要發起股東會,今天我順你的意思,把股東會召開了,今天只有一位股東沒有到場,我們把話講清楚了,現在你又不承認這件事情,你要我怎麼辦?許惠如:我沒有不承認這件事情,當時,黃建勳,他是說要分十二期給我們,他說好,我們做朋友的……向慕文:我說我看看能不能十二期給你們,但是我不用考慮股東?…… 郭軍宏: 股東不是債權人……。

許惠如: 不是,他跟我說他願意,就是說我股份賣給他。

向慕文: 是我願意,但是我沒有辦法負擔,我願意有什麼用呢?我有 不還給你嗎?是你們一定要吵吵吵,吵到開股東會了,我請 會計師全部算給我看,不然我怎麼辦? 許惠如: 什麼叫我吵,你每年本來就要開股東會,你不用跟股東講嗎 ? 向慕文: 所以我現在講了嘛!我承認我犯錯了,我本來認為這事情, 我把錢賺回來,把帳打銷了,對大家都好,你們就一定要… …,反正,你不相信我沒有關係,我也不去argue ,我照你 的意思把股東會開了,我們現在照……如果一到四月大賺錢 ,我搞不好淨值七塊了,搞不好十二塊,我不知道。

但是你 現在要求退股,我就是告訴你現在情況是這樣,我發起股東 ,根據你的要求把大家股東找來,今天只有一位股東沒有到 場,照你的要求,這張報表也沒有什麼假不假的,你如果不 高興,你去找……你自己是會計師,你請律師來查帳,我沒 有意見。

你不要一直認為我獎金發出去了,我今天講得不好 聽一點,這個傢伙在我公司領的錢比我還多,你以為我把錢 發給自己人?你去了解一下吧,我帳都給你查,沒有關係。

我知道你們在講什麼,我今天不想argue 這個事情,我今天 不想對不起朋友,想說把錢還給你,也不過就是告訴你,我 負擔不了,分期付款好不好?結果你們要寫信罵人,污侮我 的人格,沒關係,我今天股東會把事情告訴大家,你可以不 相信這件事情,你不相信,請你發動法律程序,請律師來查 帳,我絕對配合。

我已經講過了,四百萬的賄款不在這裡面 ,我吞了?這公司現在的營業規模,至少要三千萬的資本, 我用一千萬在run ,一直講要負責負責,我今天要自肥,我 需要這麼辛苦、借兩百五十萬給公司嗎?還用我的房子去押 ,借了四百萬。

許惠如: 有人叫你做這件事? 向慕文: 沒有人這樣講。

許惠如: 對,那就閉嘴,沒有人這樣講,你就自己負責,你現在不要 自己負責嗎,你跟我argue 在幹嘛。

向慕文: 所以你現在要退股,我讓你退。

許惠如: 我拿了錢給你,我拿了你一塊錢嗎?我現在不懂你在講什麼 ,你做的事情你就自己負責,你跟我講這幹嘛? 向慕文: 你投資,你不用負擔風險嗎? 許惠如: 我現在沒有負擔風險,我必須要坐在這嗎? 向慕文: 你的風險是什麼?就是現在淨值剩五塊,五塊……5.04…… 你要退股就照這個退股,退給你,我去想辦去跟股東借錢, 去跟人家借錢退給你,還有101 年、100 年的股利會還給你 ,就這樣子。

至於這個呆帳,以後我能不能打掉,是剩下股 東的事,跟你無關。

許惠如: 你錢退我就無關,現在跟我有關。

向慕文: 退給你,我已經講要退給妳了啊,要不然幹嘛開會討論退股 事宜?你同意了,我們就做決議,我們就辦理減資完,把錢 退給你,就這樣子。

你一次就可以拿到淨值,再加上100 跟1 01年的股利,就這麼簡單。

許惠如: 可是我不同意,我不同意為什麼這呆帳不現在打銷,為什麼 要現在打銷? 仇介民: 就投票嘛!先把帳清乾淨…… 向慕文: 對,我們先把帳清乾淨。

仇介民: 我不想浪費時間了。

我提案,就是照主案表決,我請主席把 公司的實際的淨值報告給各位股東,因為本來公司法就沒有 規定公司要退股給股東,如果今天我們要做這決定,那另外 一回事,我都無所謂,但我提案要求就是把公司的真正淨值 算清楚。

向慕文: 有沒有附議? 郭軍宏: 同意。

向慕文: 我今天就請會計師結算到6 月30號的淨值,然後我們辦理減 資。

要根據股東黃建勳先生的要求,要求退股,我就把100 、101 年的股利、還有淨值,就用現金退給他,同意嗎?同 意的請舉手。

仇介民: 那你現金怎麼來? 向慕文: 我們現在有五百多萬…… 仇介民: 要用公司舉債嗎? 向慕文: 我想用公司的現金去支付,把這個股份先放在公司,到時候 我們再開股東會決定多出來的股權怎麼分配,看是按比例分 給公司,還是讓員工進行認股,因為股份並不大。

我們看有 沒有公司比較重要的員工,詢問他的意願,把這股份轉讓給 他。

如果都沒有人願意接手,我來想辦法。

可以嗎?請問黃 建勳股東有什麼意見?我們會結算到6 月30號,可以嗎?剛 好會計雙月報,就是這個月底。

五、六月的營收大概是持平 ,所以淨值應該不會低於這個值。

許惠如: 沒關係,你們想做什麼決定那是你們決定,以後自己決定就 自己負責任,就這樣子。

因為你們今天就舉手的時候,就不 用講,你要舉手,叫一個人來就好了,當時你投資可不是這 樣跟我講的。

那沒有關係,我的人我把話講在前面,你說的 我知道,很簡單,你說要轉股份或是什麼的,我隨便找誰都 可以轉進來,今天來這一趟,不是為了這個錢,大家朋友一 場,所以我今天來了,我只是告訴你說,你們要繼續經營OK ,所以我們退,你們做的決定,不管你今天有賺錢或沒賺錢 ,我們就這樣記,我們就退,這件事情就這樣決定。

你今天 告訴我說你做了決定,你今天做的決定錯了,我要承受,好 ,OK,好。

你有什麼好皺眉頭?你今天做了決定,你又付了 這些錢,帳上公司就是虧這些錢,在我看來,公司本來就可 以不虧錢,為什麼會虧錢? 向慕文: 公司本來可以不虧錢?我們發那麼多薪水…… 許惠如: 為什麼要發那麼多薪水? 向慕文: 因為我們先相信錯誤人,做了錯誤的選擇。

許惠如: 相信是你相信。

向慕文: 這是經營風險。

許惠如: 風險,你在決定的時候,不是你要…… 向慕文: 如果虧損,我要掏腰包付錢給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郭軍宏: 是啊,如果你不信任…… 許惠如: 沒有不信任,我的意思是,你假如有問題的時候,我的意思 是你覺得你是不是應該事先先講,你不能結果給我的時候我 只能接受,你給我就是這樣,對,我就是虧錢的。

仇介民: 我覺得不用討論。

許惠如: 有什麼好討論,你當時要給人家錢,你就沒有給,拜託,100 年的,現在已經幾年了,而且你今天分配盈餘,你公司有多 少盈餘?你只發三分之一,有三分之二留在帳上,根本還沒 有分配。

向慕文: 因為我如果分配下去的話,我是不是帳上的現金不夠發薪水 了?我不夠發薪水,我怎麼把案子做好,把錢收回來? 許惠如: 你就確定我付了這個錢,是不是我…… 向慕文: 我付了這個錢,我要召開股東會,跟所有股東講公司現在現 金不夠不能發薪水,請各位再增資嗎,我有神經病嗎? 仇介民: 這個可能跟我們股東沒有關係,我只是想知道今天如果議案 討論完,因為我另外有事情,我們是不是就可以先離開…… 向慕文: 沒有什麼問題,如果沒問題我們要做決議,我們請會議紀錄 寫下來,你們確定要退股,我們就這樣去執行了。

我請會計 師正式報表給你們,就用淨值,還有股東100 、101 年股利 ,這邊要跟股東各位說明,我們其他的股利…… 許惠如: 不用,你叫會計師順便把他資料給我,我一起告,……你們 的會計資料也一起給我,我接下來做的動作,因為我覺得我 跟你談不通,我就直接由第三者認定,因為你們大家要用多 數的表決,我也不用說什麼,對不對?因為你們根本沒有要 解決問題,你們今天只要我說就是這樣,你就認了,我就是 如此,你就是被我騙了。

向慕文: 黃太太,說這樣解決問題的人是你不是我。

許惠如: 是你不想解決問題,我已經告訴你…… 向慕文: 我在解決問題,把錢還給你就叫解決問題,這叫什麼態度? 我現在解決問題好了,我也把我的股退了,公司不要run ? 許惠如: 可以啊。

向慕文: 你可以,我不行。

許惠如: 對,你不行你就要付我錢,是你不行,又不是我不行。

郭軍宏: 付你錢啊,你退股就照程序來退。

許惠如: 那付薪水的時候,為什麼沒有照程序? 仇介民: 這個我們管不了了。

郭軍宏: 那妳要不要來這裡當員工? 許惠如: 有,他願意嗎? 仇介民: 郭軍宏你不要再講了,因為我覺得這個跟這個沒關係。

剛剛 的提案,是不是已經解決,我要離開了。

向慕文: 好,我們就照我們的決議,我會請分發股東會決議給各位, 我們會請會計師辦理相關的事項,我們減資完成之後,再請 各位股東開股東會,看看接下來公司怎麼繼續往下走,好, 謝謝各位股東,散會。

(散會之後的對談) 許惠如: 明天叫張律師發存證信函。

黃建勳: 跟他要會計師的資料 許惠如: 我覺得他說一套做一套,他當時跟我們交涉的過程根本不是這 樣。

仇介民: 也許,但是……我要怎麼說好。

許惠如: 你今天做的事情,本來就應該要怎麼就是怎樣,你今天不能說 你做了一件事情,你的結果是這樣子,他借錢有跟我們股東講 ,你剛有沒有看到,兩百多萬的負債,誰要負擔?再做下去, 他的態度,你覺得我們股東……會怎樣。

仇介民: 我也不敢保證。

許惠如: 因為當時大家都朋友,對,所以我意思是我們大家都算了,因 為他有他的理念,他想這麼做。

說實在的,做老闆,我就跟他 講,我今天知道沒有多少,你今天告,他是沒房子沒那個,我 可說在前面,我願意來,是跟他講說大家朋友一場,我是不要 讓他到時候每天跑法院,我只這樣跟他而已。

仇介民: 對,我想這是你們的權益。

許惠如: 對,我說沒有關係,他今天我不缺。

黃建勳: 他現在等於他所有做的錯誤要退股的股東來……他現在的意思 就這樣。

仇介民: 這個其實也不一定,如果真的減掉,我們也是要…… 許惠如: 沒有多少錢,我的意思是當時……對,就是賭,可是他當時說 ,我說你今天要這樣做,兩年前,他今天他沒有多少,才一萬 多塊錢而已,他沒有想過任何股東,他應該要給我們,他就去 做他做的決定,因為我知道他覺得工程我也可以體會,可是這 種投資,他都沒有去考慮,你的投資成本,這間公司怎麼可能 賺錢,你用膝蓋想就好了。

仇介民: 不好意思,我還有事。

許惠如: 好,你去忙。

①由上開股東會議發言經過,從本院卷第75頁至第90頁,悉數 為被告、告訴人配偶許惠如、股東仇介民、林暐棠在討論如 告訴人退股,退股金應如何計算,應否扣除帳上未攤銷費用 ,且參諸被告於股東會議中陳稱:因為你這邊要求退股,要 求發起股東會,是你們要求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告 訴人配偶許惠如陳稱:你叫會計師順便把他資料給我,我一 起告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反面),是係告訴人欲退股,始 要求被告召開智羽公司股東會議,會議中達成先減資後再依 相關淨值將股金退還給告訴人,與告訴人要求以當初投入之 金額每股10元退股不符,告訴人即陳稱欲提告之事實,堪以 認定。

職是,原審判決認:告訴人謂其係發現被告虛偽記載 告訴人獲有公司盈餘分配現金股利1 萬9006、5 萬3766元, 但實際上告訴人並未取得任何公司盈餘現金分配,尚須因此 負擔多餘稅賦,乃對被告提出質疑,被告不得已於102 年6 月14日召開股東會議,應非完全屬實,且被告陳稱「告訴人 並威脅說如果不讓他按照公司原來的淨值退股他就要告」等 語,尚非無據等語,均屬有據。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就此 部分未予調查,當無理由。

②至證人郭軍宏雖於原審具結證述:「102 年6 月14日股東會 議中關於股利討論的情形,就第2 點我的印象中告訴人應該 是有說他股利不願意借給公司,他說他不知道這件事。」

等 語(見原審卷第137 頁),核與上開勘驗過程中,告訴人或 其配偶許惠如均未表示其等不同意將股東股利盈餘回借給智 羽公司等語不符,是證人郭軍宏前述證詞,應係證人郭軍宏 記憶錯誤所為之證詞,自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③另被告雖於該次股東會議中曾表示:我沒有通知所有的股東 ,我身為公司的經營者,我先跟各位說聲抱歉,我實在是應 該考慮大家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反面),惟被告辯稱: 在召開股東會之前,許惠如發簡訊給我說他不同意出借股東 股利盈餘,當天我是主持人,為了緩和氣氛,我才說很抱歉 ,沒有通知所有的股東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依本 院勘驗結果,102 年6 月14日智羽公司股東會議時,被告、 告訴人配偶許惠如、股東仇介民等人,在就如何退還告訴人 之退股金時,雙方各執一詞,且僵持不下,此觀之上開勘驗 筆錄即可明,則被告為求緩和氣氛,始供述:很抱歉,沒有 通知所有的股東等語,並非全然不可能。

況參諸被告當日表 示:我們先根據議程先討論第三點,之前我們有三次,前年9 9 、100 、101 年有三次的股利發放,其中99年的話,全部 都發出去了,100 跟101 年,因為公司當時的發票出去,我 們收款太慢,所以公司現金不足,所以我們全部都沒有發, 所有股東都沒有發,所以這是第三件事情等語時(見本院卷 第74頁反面),告訴人之配偶許惠如僅表示:我只是跟你說 我收到時候的感覺是什麼。

我收到扣繳憑單,國稅局會讓我 延嗎?國稅局不會讓我延,我第一個就要先繳稅等語(見本 院卷第75頁反面);

告訴人則表示:還要繳納等語(見本院 卷第75頁反面);

告訴人之配偶許惠如繼表示:那從9 …嗯 ,今年是102 年,所以發去年的101 年的,往前之前的是100 年的,那連續就是兩年嘛,那去年的時候,我收到扣繳憑單 ,我不是有打電話跟你講?那我就跟你說,好、沒有關係, 你就說那時候資金不夠嘛,同樣的理由嘛,反正資金不夠, 好……今天我的感覺是,你今天公司需要資金,你才會想到 股東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於股東會散會後復表示:你 今天做的事情,本來就應該要怎麼就是怎樣,你今天不能說 你做了一件事情,你的結果是這樣子,他借錢有跟我們股東 講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是故,告訴人及其配偶許 惠如於被告表示智羽公司100 跟101 年,因公司收款太慢, 現金不足,所以全部股東股利盈餘均未發放時,告訴人及其 配偶許惠如均未表示任何異議,告訴人配偶許惠如復陳稱: 我收到扣繳憑單,我不是有打電話跟你講?那我就跟你說, 「好、沒有關係」,你就說那時候資金不夠嘛(見本院卷第 76頁),於股東會散會後復表示:「他借錢有跟我們股東講 」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而表示被告於借用告訴人 應分配之股東股利盈餘時,有告知告訴人配偶許惠如,告訴 人配偶許惠如並表示「好,沒有關係」等語,當時在場之告 訴人對此未發一語,且該次股東會議中,均係告訴人配偶許 惠如以股東身分自居並發言,是被告於借用告訴人應分配之 股東股利盈餘時,有告知告訴人配偶許惠如,告訴人配偶許 惠如並表示同意之情事,告訴人顯然知悉,否則告訴人焉會 對此未發一言,亦未加以反駁?基上,足認被告上開有經全 體股東(包括告訴人)同意,將99年及100 年度之股東股利 盈餘,於應分發之次年度即100 年及101 年間,以股利做債 之方式無息回借給智羽公司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至告訴人 有無授權其配偶許惠如代理告訴人參與當次股東會議,與告 訴人及其配偶許惠如是否知悉並同意被告以股利做債之方式 將股東股利盈餘無息回借給智羽公司係屬二事,自無法以告 訴人未授權其配偶許惠如代理告訴人參與當次股東會議,即 認定告訴人及其配偶許惠如並不知悉且不同意被告有經告訴 人同意,以股利做債之方式將股東股利盈餘無息回借給智羽 公司,併予敘明。

十、綜上所述,本件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已詳見前述,原審判決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仍無從證明被告有何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之情事,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難任意指為違法。

檢察官上訴理由仍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仍以告訴人單一未經補強之證述,採為被告有罪之論據,本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所述各節,仍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

本件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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