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61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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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偉立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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