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686,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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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嘉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嘉振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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