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687,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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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87號
被 告 丁國忠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國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國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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