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70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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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高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高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高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4 年8 月26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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