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823,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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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達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達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振達因涉嫌詐欺犯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除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羈押,至104 年9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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