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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光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光閔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黎光閔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日後之執行,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9月21日裁定自104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04年11月29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3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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