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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瀚相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淑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瀚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上訴人即被告邱瀚相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4年11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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