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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聖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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