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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長青
上列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所
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人別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被告人別欄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上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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