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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國明
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即上訴人簡國明因肇事逃逸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上訴本院審理中,嗣於民國104年11月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足參,揆諸上揭規定,本院應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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