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交上訴,83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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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柏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肇事逃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3日上
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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