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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O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陳培倫
被 告 陳能昭
上列被告陳能昭,因本院一O四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培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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