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交附民,37,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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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李順發
被 告 洪家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17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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