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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憲龍
選任辯護人 馬惠怡律師
何志揚律師
羅秉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憲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憲龍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並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先後裁定自同年7月13日起、同年9月13日、同年11月13日起,第1、2、3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13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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