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和慶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于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酆育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103 年度原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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