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原上訴,41,2015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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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韋翔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韋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叁拾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韋翔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12月 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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