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096,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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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麗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所載之「102年度上易字第718號」應更正為「103年度上易字第71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所載之「102年度上易字第718號」文字,因顯然有誤載,而此錯誤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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