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120,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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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00號
104年度聲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被 告 黃郁翔
聲 請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郁翔提出新臺幣拾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被告黃郁翔之選任辯護人以聲請人身分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郁翔被訴犯罪事實業經於警詢、偵訊、原審及鈞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認罪,本件之證據均已調查完畢並鞏固相關事證,且被告惠獲減刑之利益,從而,被告誠無再串證、滅證之可能與必要;

又被告原即有正當職業,係在著名之臺中市一中商圈從事服飾販賣店,本案之前未曾有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稱良好,被告單親家庭,平日與年高體衰外祖母及母親、妹妹同居共住,為家中唯一男丁,負全家生計之責,自被告被羈押入所以來,只得結束經營多年的服飾店,全家經濟頓失依靠,老祖母更只得賴母親以各種說詞掩飾被告長期未歸之事實,母親更每日以淚洗面,被告原即軟弱,遭此變故卻無力回天,內心無限惶恐自責,從而,到案以來無案不認,而認無不鉅細靡遺者,但內心深處實存在者一份不敢奢望但日夜期盼的奢望,在為時尚不晚的日子裡,能返家探望高齡之老祖母、母親,並當面懺悔,讓渠等安知被告確已悔改;

近日祖母得知被告羈押臺中看守所後,每日痛哭,造成眼睛視力受損,被告也深感痛苦,身心懺悔;

準此,被告目前之能企求者僅看望高齡之老祖母、母親及妹妹,顯不可能逃亡,否則豈不豬狗不如矣,況且以被告自身之中老年齡、困窘之經濟情況,如何逃亡、怎能逃亡,從而,被告絕無逃亡之心,無逃亡之可能為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並處以最適合被告之強制處分,讓被告暫時回家安置雙親及高齡祖母等語。

三、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黃郁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年4月28日執行羈押,嗣因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4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茲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涉案之情節,及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定於104年9月 2日宣判,雖被告仍有前述之羈押原因,但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已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爰准予被告取具新臺幣1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 000號其戶籍地,及限制出境、出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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