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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滄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滄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滄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 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編號3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4 頁反面),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滄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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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險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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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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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02.17 │ 103.02.16 │10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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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6452號 │第5283號、103年度毒 │字第2142號 │
│ │ │偵字第65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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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219 │103年度訴字第122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47 │
│事│ │號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04.29 │ 103.08.21 │ 103.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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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219 │103年度訴字第1225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975 │
│決│ │號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5.26 │ 103.09.05 │ 103.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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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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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10184號(已執行完畢│第3399號(104執緝 │第17794號(104執緝 │
│ │) │1200,刑期105.1.16 │1199,羈押103.2.17 │
│ │ │-106.2.15) │-103.8.7,刑期104.7. │
│ │ │ │7-10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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