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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煜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煜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煜瓏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4年7 月2 日刑事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鄭煜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6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25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6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再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受刑人104 年7 月2 日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鄭煜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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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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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15次) │有期徒刑2年7月(8次) │
├──────┼───────────────┼───────────────┤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1日、│
│ │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4日、│
│ │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1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
│ │102年11月23日、102年11月24日、│102年12月5日、102年12月18日 │
│ │102年11月28日、102年11月28日、│ │
│ │102年12月1日、102年12月5日、 │ │
│ │102年12月6日、102年12月12日、 │ │
│ │102年12月14日 │ │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48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48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 │
│決├────┼───────────────┼───────────────┤
│ │判決確定│104年3月6日 │104年3月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他字第383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他字第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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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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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偽藥罪 │
│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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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3日、102年12月14日 │102年12月18日 │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48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48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 │
│決├────┼───────────────┼───────────────┤
│ │判決確定│104年3月6日 │104年3月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得易勞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他字第383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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