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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阿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阿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陳阿火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經查如附表編號6、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將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24日執行筆錄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 盜 │ 竊 盜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7.20晚間至翌日 │ 101.07.17 │ 104.07.23 │
│ │即同年月21日日出前之│ │ │
│ │期間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58號 │第2696號 │第2696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2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4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4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06.18 │ 102.07.15 │ 102.07.15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2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4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4號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07.08 │ 102.08.09 │ 102.08.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690號(編號1-7定應│第1913號(編號1-7定應│第1913號(編號1-7定應│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
│ │,已以103執更401發監│,已以103執更401發監│,已以103執更401發監│
│ │執行) │執行) │執行)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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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04.30 │ 102.06.19 │ 102.06.20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571號 │字第773號 │字第773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468號 │102年度訴字第569號 │102年度訴字第569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12.04 │ 102.12.16 │ 102.12.16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468號 │102年度訴字第569號 │102年度訴字第569號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12.20 │ 103.01.03 │ 103.01.0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147號(編號1-7定應 │第353號(編號1-7定應 │第354號(編號1-7定應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
│ │,已以103執更401發監│,已以103執更401發監│,已以103執更401發監│
│ │執行) │執行) │執行)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 森 林 法 │ 竊 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02.13 │ 102.05.10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728號 │第15922號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71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04.10 │ 104.06.11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71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3.05.06 │ 104.06.11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1309號(編號1-7定應│第10040號(已發監執行│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 │ │
│ │,已以103執更401發監│ │ │
│ │執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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