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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瑞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瑞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瑩因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8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瑞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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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侵占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 │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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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併科新臺2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99.11.08 │103.06.08晚上10時-10│ │
│ │ │3.06.09凌晨2時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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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3580號 │第167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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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143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9│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10.23 │103.06.18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143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9│ │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10.23 │103.06.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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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 │
│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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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字第366號(刑期105.1│第9852號(刑期105.6.│ │
│ │.9-105.6.8) │9-105.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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