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炳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炳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賴炳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2年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5月間某不詳時日│103年9月30日 │ │
│ │至103年6月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第16052號 │9137、9140號 │ │
│ │ │ │ │
├───┬────┼──────────┼───────────┼───────────┤
│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事實審│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48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94號 │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3.11.5 │104.6.4 │ │
│ │ │ │ │ │
├───┼────┼──────────┼───────────┼───────────┤
│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判 決│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48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94號 │ │
│ │ │ │ │ │
│ ├────┼──────────┼───────────┼───────────┤
│ │判決確定│103.11.24 │104.6.27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易服社勞之案件│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助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 │字第29號(臺中地檢 │3997號 │ │
│ │104執547號)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