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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紀政
上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紀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紀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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