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184,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顯激
上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顯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顯激前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莊顯激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