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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泰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4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泰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泰維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臺非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循此意旨,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
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
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曾泰維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4 年7 月2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7 月23日執行筆錄影本1 份(見本院卷第4 頁)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泰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判3次) │
├────────┼──────────┼──────────┼──────────┤
│犯 罪 日 期│101.09.14-101.09.19 │ 101.11.09 │101.09.15-101.09.18 │
│ │ │ │101.09.17 │
│ │ │ │101.11.19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7556號 │第27556號 │第27556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 │ 103年度上易字 │ 103年度上易字 │
│實│ │ 第1472、1473號 │ 第1472、1473號 │ 第1472、147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05.13 │ 104.05.13 │ 104.05.13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 │ 103年度上易字 │ 103年度上易字 │
│決│ │ 第1472、1473號 │ 第1472、1473號 │ 第1472、1473號 │
│ ├──────┼──────────┼──────────┼──────────┤
│ │判 決│ 104.05.13 │ 104.05.13 │ 104.05.13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8063號 │第8063號 │第8063號 │
│ ├──────────┴──────────┴──────────┤
│ │編號1-3定應執行刑2年8月,中監104.7.23至106.11.9,有羈押資料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泰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判3次) │ │
├────────┼──────────┼──────────┼──────────┤
│犯 罪 日 期│ 101.11.20 │ 101.12.06 │ │
│ │ │ (3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7556號 │第27556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 │ 103年度上易字 │ │
│實│ │ 第1472、1473號 │ 第1472、1473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05.13 │ 104.05.13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 │ 103年度上易字 │ │
│決│ │ 第1472、1473號 │ 第1472、1473號 │ │
│ ├──────┼──────────┼──────────┼──────────┤
│ │判 決│ 104.05.13 │ 104.05.13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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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8064號 │第8064號 │ │
│ ├──────────┴──────────┼──────────┤
│ │編號4-5定應執行刑1年5月,中監106.11.10至10│ │
│ │8.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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