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26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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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晨昜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並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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