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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時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時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時超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葉時超所犯如附表編號1、4、5所處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3、6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然因受刑人葉時超於104年7月30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葉時超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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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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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搶奪 │竊盜 │搶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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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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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8.30 │102.8.30 │102.8.3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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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9744號 │第19744號 │第19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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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931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1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1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2.10.17 │102.10.17 │102.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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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931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1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1號 │
│ │ │ │ │ │
│ ├────┼──────────┼──────────┼──────────┤
│ │確定日期│102.11.11 │102.11.11 │102.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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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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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2946號 │第12947號 │第12947號 │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曾│(編號1至5數罪併罰曾│(編號1至5數罪併罰曾│
│ │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聲 │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聲 │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聲 │
│ │字第5187號定刑有期徒│字第5187號定刑有期徒│字第5187號定刑有期徒│
│ │刑2年2月) │刑2年2月) │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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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葉時超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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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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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8.21 │102.8.25 │102.8.2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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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4728號 │第12684號 │第2546、2547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417 │103年度壢簡字第1269 │10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 │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3.10.17 │103.10.23 │104.6.23 │
├───┼────┼──────────┼──────────┼──────────┤
│ │法 院│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417 │103年度壢簡字第1269 │10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 │ │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103.11.10 │103.11.17 │104.6.2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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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7293號 │字第2245號 │第10331號 │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曾│(編號1至5數罪併罰曾│刑期屆滿日105年6月30│
│ │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聲 │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聲 │日(繩股) │
│ │字第5187號定刑有期徒│字第5187號定刑有期徒│ │
│ │刑2年2月) │刑2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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