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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
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31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明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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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妨害公務 │公共危險 │
│ │險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5.28 │103.05.20 │103.09.14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5421號 │第15304號 │第267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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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38號│103年度易字第2352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14│
│實│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08.28 │103.10.21 │10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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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38號│103年度易字第2352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14│
│決│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09.29 │103.12.01 │104.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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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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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4370號(編號1-2定│第70號(編號1-2定應 │第10457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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