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光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光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光輝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
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
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王光輝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線。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經查,受刑人王光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查本件受刑人上開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係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下稱A罪),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則係以2千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下稱B罪),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所不同,如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若以1千元折算1日,因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就形式上觀察,雖未踰法律之外部界限,但其折算後罰金總額為新臺幣39萬5千元(365日+30日×1000),顯比單純B罪判決所宣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73萬元(365日×2000),及A、B二判決所宣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總和82萬元〔(3×30日×1000)+(365日×2000)為輕,顯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所違背,自難昭折服,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意見,本院認應以2千元折算1日為宜,而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365日+30日×2000=79萬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光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詐欺 │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1,000元折算一日? │ ( 2,000元折算一日?│ ( 2,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8.6 │ 102.2.27 │ 102.2.2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219號 │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 │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實│ │ 第1543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8.8 │ 104.7.9 │ 104.7.9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判│ │ 第1543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決├──────┼───────────┼──────────┼──────────┤
│ │判 決│ 102.9.2 │ 104.7.9 │ 104.7.9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備 註│ 執字第9952號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 │
│ │ (無押,已執畢 │ (應執行1年,無押,尚未執行) │
│ │ 103.9.8-103.12.7)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光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2,000元折算一日? │ ( 2,000元折算一日?│ ( 2,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2.27 │ 102.2.27 │ 102.2.2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實│ │ 第509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104.7.9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判│ │ 第509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決├──────┼───────────┼──────────┼──────────┤
│ │判 決│ 104.7.9 │ 104.7.9 │ 104.7.9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 │
│ │ (應執行1年,無押,尚未執行)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光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2,000元折算一日? │ ( 2,000元折算一日?│ ( 2,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2.27 │ 102.2.27 │ 102.2.2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實│ │ 第509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104.7.9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判│ │ 第509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決├──────┼───────────┼──────────┼──────────┤
│ │判 決│ 104.7.9 │ 104.7.9 │ 104.7.9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 │
│ │ (應執行1年,無押,尚未執行)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光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 │
├────────┼───────────┼──────────┼──────────┤
│罪 名│ 詐欺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 2,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2.27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406號 │ │ │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 │
│實│ │ 第509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7.9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 │
│判│ │ 第509號 │ │ │
│決├──────┼───────────┼──────────┼──────────┤
│ │判 決│ 104.7.9 │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 │ │ │
│備 註│ 執字第10830號 │ │ │
│ │ (應執行1年,無 │ │ │
│ │ 押,尚未執行)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