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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家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家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卓家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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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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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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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2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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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04.14 │102.08.26 │100年8、9月間某日至 │
│ │ │ │103.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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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字第1690號 │偵字第114號 │1121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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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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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43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30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3.09.25 │104.05.04 │104.06.2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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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43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30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
│ │ │ │ │ │
│ ├────┼──────────┼───────────┼───────────┤
│ │判決確定│103.10.20 │104.05.25 │104.07.13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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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易服社勞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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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字第2375號(編號1至2│第2375號(編號1至2定應│11186號(分監105.9.4至│
│ │定應執行刑1年7月,分│執行刑1年7月,分監104.│107.9.3) │
│ │監104.2.4至105.9.3)│2.4至105.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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