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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靖超(原姓名王政義)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靖超(原名王政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靖超(原姓名王政義)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 107年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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