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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秉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五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秉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秉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一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宋秉遠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一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宋秉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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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原有期徒刑1年經更 │
│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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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01.20 │103.01.20 │103.01.2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985號 │字第2985號 │字第10039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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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103年度訴字第674號│103年度訴字第674號│103年度上更一字第 │
│事│案 號│ │ │34號 │
│事├──────┼─────────┼─────────┼─────────┤
│審│判 決 日 期│103.07.29 │103.07.29 │103.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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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103年度訴字第674號│103年度訴字第674號│103年度上更一字第 │
│判│案 號│ │ │3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08.19 │103.08.19 │103.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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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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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2860號 │字第12861號 │字第211號 │
│ │編號1、2應執行有期│編號1、2應執行有期│經以104年聲字第 │
│ │徒刑6月,(104執更 │徒刑6月,(104執更 │1087號更刑,於104 │
│ │緝163號接續執行中 │緝163號接續執行中 │年7月22日確定(104 │
│ │) │) │執更26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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