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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得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 年3 月3 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紀錄表及執行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4 罪及附表編號5 至8 所示之4 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26 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7 月,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8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3 月3 日公務詢問紀錄表及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羅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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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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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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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9月20日 │102年10月中旬某日 │102年9月21日 │
├──────┼─────────┼─────────┼─────────┤
│偵查機關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5824、6122、61│字第5824、6122、61│字第5824、6122、61│
│ │23號 │23號 │23號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
│實│ │0號 │0號 │0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9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
│決│ │0號 │0號 │0號 │
│ ├────┼─────────┼─────────┼─────────┤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13日 │103年10月13日 │103年10月13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4212號 │字第4212號 │字第4212號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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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偽藥罪 │轉讓偽藥罪 │
│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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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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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年10月1日 │102年6月下旬某日 │102年8月中旬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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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5824、6122、61│字第5824、6122、61│字第5824、6122、61│
│ │23號 │23號 │23號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
│實│ │0號 │0號 │0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9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
│決│ │0號 │0號 │0號 │
│ ├────┼─────────┼─────────┼─────────┤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13日 │103年10月13日 │103年10月13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得易勞 │得易勞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4212號 │字第4213號 │字第4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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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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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轉讓偽藥罪 │轉讓偽藥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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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9月某日 │102年9月某日 │ │
├──────┼─────────┼─────────┼─────────┤
│偵查機關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 │
│年度案號 │字第5824、6122、61│字第5824、6122、61│ │
│ │23號 │23號 │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 │
│實│ │0號 │0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9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103年度上訴字第106│ │
│決│ │0號 │0號 │ │
│ ├────┼─────────┼─────────┼─────────┤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13日 │103年10月13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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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得易勞 │得易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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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 │
│ │字第4213號 │字第421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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