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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聰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8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聰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戴聰明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3 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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