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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世記因犯公然侮辱、毀棄損壞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受刑人許世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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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公然侮辱 │ 毀棄損壞 │ 毀棄損壞 │
├───────────┼───────────┼───────────┼───────────┤
│宣 告 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3罪,各處拘役20日,如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02.06 │ ①102.12.06 │ 103.04.14 │
│ │ │ ②103.01.28 │ │
│ │ │ ③103.01.30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雲林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2564號 │ 103年度偵字第15474號 │ 103年度偵字第11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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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雲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326號 │ 104年度上易字第55號 │ 104年度上易字第77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09.23 │ 104.05.07 │ 104.09.10 │
├─┼─────────┼───────────┼───────────┼───────────┤
│確│法 院│ 雲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326號 │ 104年度上易字第55號 │ 104年度上易字第773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10.20 │ 104.05.07 │ 104.09.1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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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是 │ 是 │ 是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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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第2008號(編號1-2已定應│7517號(編號1-2已定應執│14797號(尚未執行) │
│ │執行刑拘役60日,並經易│行刑拘役60日,並經易科│ │
│ │科罰金執行完畢) │罰金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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